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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工作制度(范文6篇)

2022-10-18 17: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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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清真寺教务管理制度

清真寺教务管理制度

甘浚清真寺是甘浚地区穆斯林进行宗教活动的唯一合法场所。为了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清真寺的宗教活动主要是:礼拜、诵经、讲经、宣教、劝善、斋戒以及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等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应邀料理穆斯林群众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清真寺和阿訇可以接受穆斯林出散的“天课”和自愿的“乜贴”。

二、清真寺的各项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清真寺的全部宗教活动,由本寺教长主持,外来阿訇、来宾和穆斯林应尊重和服从本坊教长的安排,不得干涉妨碍本寺的正常教务活动。如本坊教长有特殊情况,由教长指定的专人代理阿訇主持寺内教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侵害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较大型或者跨省、市的宗教活动,必须征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同意后才可开展。清真寺的宗教活动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不参加任何地方借伊斯兰教名义而进行的非法宗教活动和游行、声援活动。

五、本寺在开展正常教务活动时,本着伊斯兰教经典为依据,坚持国法大于教法,建立在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甘浚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文明、进步的基础上。

甘浚清真寺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

第二篇:清真寺财务管理制度

清真寺财务管理制度

一、清真寺设会计、出纳、保管,各负其责,账、款、物要分开管理。

二、财务民主,账目公开,按时公布清真寺的收支情况,接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穆斯林群众的监督。

三、勤俭节约,合理开支,本着少花钱,不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添置购物要有计划,反对铺张,讲排场,做到“审批 ‘一支笔’,收支‘两条线’的审批制度,坚持审批程序,即经办、审批、验收、票据四相符。

四、清真寺正常的水、电、气开支费用,允许经办人先支付,然后凭票据经主任签字后报销。其他支出款项必须经由寺产保管(或经办人、或证明人)、主任签字,寺管会主任经办的,必须由两位副主任签字方可报销。

五、清真寺日常资金使用由主任负责管理,开支三百元至五百元由主任负责;开支五百元至一千元的须经三们主任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开支一千元以上的必须经清真寺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搞好记账、算账、结账、报账工作,做到款、物、票据、帐表四相符。

七、清真寺接受各界的捐赠,凡收入的所有款项,应立即交会计入账。政府拨付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工作结束后,公布款项使用情况,余款交会计入账。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开支,擅自挪用清真寺钱款,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清真寺的资金预付,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权限运作,经办人先借款,借款人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应将账目交会计入账。

八、清真寺的收支情况,实行半年一公布,一年一总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穆斯林群众的监督。

甘浚清真寺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

第三篇:清真寺工作制度

清真寺工作制度甘浚清真寺是甘浚地区全体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办理伊斯兰教教务的唯一 合法场所。为了维护清真寺正常宗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对清真寺的管理,维护清真寺的 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清真寺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 教义、教规及传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清真寺管委会是经穆斯林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其 宗旨是: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 和政府联系穆斯林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接受甘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行政领导和管理。第二条 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妨碍国家的 计划生育、教育和殡葬改革政策。第三条 清真寺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地遵守党的各 项方针政策,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大公无私,信仰虔诚,乜贴端正,具有为伊斯兰教发展 事业甘于奉献的精神。第四条 搞好穆斯林内部及其他兄弟民族之间的团结,搞好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团结,维 护社会稳定;反对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扎实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甘州 伊斯兰教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清真寺的各项建设献计献策。寺管会由 7 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每届寺管会任期五年,寺管会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寺管会成员报甘州 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五条 清真寺管委会成员应该政治上是明白人,经济上是清白人,团结上是带头人,工 作上是办事人,行为上是正派人。民主理财,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定期向广大穆斯林群众公 布收支情况,接受大家的监督。第六条 积极参加每星期五(主麻)的聚礼活动,坚持参加每个季度召开的清真寺管委会 工作例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电话或书面请假,无故不得擅自缺席。第七条 清真寺管委会应不定期地组织穆斯林群众学习时事政治,政策法规和伊斯兰文化 知识,提高大家的思想政治觉悟,巩固和维护自己的信仰,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坚决制止利用清真寺进行的一切非法、违法活动。第八条 清真寺管委会可以接受穆斯林群众自愿奉献的乜贴,但不得摊派。其收入归清真 寺管委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无偿调用。第九条 清真寺的一切宗教活动要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寺管会应 当防范清真寺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伊斯兰教禁忌等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破坏 民族团结

第四篇:清真寺治安管理制度

清真寺治安管理制度

一、清真寺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小组,专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二、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节假日和重要庆典活动期间重点防范,发现可疑问题立即上报,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

三、凡外来人员要求在清真寺暂住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经寺管委会或主任同意后,才可以居住。凡居住一个月以上者,还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四、凡外来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本寺阿訇和管委会许可,一律不得从事宗教宣传活动,散发宣传品和在公共场所传教。更不能利用宗教活动聚敛钱财,攻击他人;不得利用清真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五、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清真寺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把矛盾和不利团结、稳定的因素消失在萌芽状态。对因处置不当,隐瞒实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郭河东坊清真寺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三年元月

第五篇:清真寺工作制度

清真寺工作制度甘浚清真寺是甘浚地区全体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办理伊斯兰教教务的唯一 合法场所。为了维护清真寺正常宗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对清真寺的管理,维护清真寺的 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清真寺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 教义、教规及传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清真寺管委会是经穆斯林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其 宗旨是: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 和政府联系穆斯林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接受甘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行政领导和管理。第二条 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妨碍国家的 计划生育、教育和殡葬改革政策。第三条 清真寺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地遵守党的各 项方针政策,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大公无私,信仰虔诚,乜贴端正,具有为伊斯兰教发展 事业甘于奉献的精神。第四条 搞好穆斯林内部及其他兄弟民族之间的团结,搞好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团结,维 护社会稳定;反对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扎实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甘州 伊斯兰教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清真寺的各项建设献计献策。寺管会由 7 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每届寺管会任期五年,寺管会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寺管会成员报甘州 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五条 清真寺管委会成员应该政治上是明白人,经济上是清白人,团结上是带头人,工 作上是办事人,行为上是正派人。民主理财,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定期向广大穆斯林群众公 布收支情况,接受大家的监督。第六条 积极参加每星期五(主麻)的聚礼活动,坚持参加每个季度召开的清真寺管委会 工作例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电话或书面请假,无故不得擅自缺席。第七条 清真寺管委会应不定期地组织穆斯林群众学习时事政治,政策法规和伊斯兰文化 知识,提高大家的思想政治觉悟,巩固和维护自己的信仰,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坚决制止利用清真寺进行的一切非法、违法活动。第八条 清真寺管委会可以接受穆斯林群众自愿奉献的乜贴,但不得摊派。其收入归清真 寺管委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无偿调用。第九条 清真寺的一切宗教活动要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寺管会应 当防范清真寺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伊斯兰教禁忌等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破坏 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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