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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2022-10-04 1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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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

二、进行采购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主要为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1、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2、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3、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篇: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临夏县教育系统实施《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的汇报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一部富有民族特色的自主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行,对于规范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秩序,保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清真饮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和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教育系统依法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食堂共有家,从业人员有人,小卖铺家。经营的清真食堂及时办理了《餐饮业许可证》个,从业人员健康证个,对从业人员培训累计人次。学校营养餐按《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招标,审查招标企业资质的时候,必须要有清真食品监制资格的企业。确保全县学生吃到的蛋、奶、饼为清真食品,让少数民族学生放心食用。

二、所做的工作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教育系统启动了“宣传月”活动,各学校按照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教育系统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类指导,加强对执法人员、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和自律水平。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和餐饮食堂都重视对员工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和政策法规常

识教育,规模较小的也能够按照要求依法经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二)建章立制,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为贯彻实施《条例》,教育系统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促进《条例》全面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在《清真食品准营证》发放上,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食堂《餐饮许可证》的年检和从业人员体检中加大审查力度,在清真食品经营中推行进货查验、定期清理库存、退市召回制度和进销货台帐、进销货票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这些好的做法和规定,有力的提高了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通过检查了解到,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食堂,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都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超市和小卖部都设立了清真食品专营区,配置了清真食品专柜,设立“清真”标示牌,提示消费者正确选购。

(三)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教育局、食药局、卫生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的解决了在清真食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擅打“清真”标识,这些变“管理”为“服务”的为民、便民措施,受到广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条例》宣传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仍然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条例》具体规定掌

握的不够全面准确;一些食堂、小卖部的经营人员对《条例》认识模糊;一些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从业人员对《条例》的作用认识不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非清真饮食习惯的群众对清真饮食知识缺少了解,对《条例》的规定不够重视。

(二)违反《条例》问题较多

清真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规模小的清真餐厅频繁更换业主,迟更换甚至不更换《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从业人员流动频繁,一些清真餐饮企业配备、补充和选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员工难度大,有的没有达到《条例》所规定的比例;有的清真餐厅的外地肉食品和调味品“清真”标识不明,索证索票不完整;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地方清真餐饮不够规范;部分小卖部、超市仍然存在着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近距离摆放或混放现象。这些问题反映了日常监管还没有完全到位,动态监管难度较大。

(三)监管力量不足

《条例》实施以来,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有了一定增加,但执法力量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各监管部门之间虽然能够联合执法,但缺乏有效的联管互动机制,工作沟通协调配合没有保障,监管合力不强。

四、进一步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从《条例》实施情况来看,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受到广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学生的普遍欢迎。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深化《条例》宣传

宣传是实施《条例》的一项长期任务。要不断深化宣传内容,创新宣传

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在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生产者、经营者学习教育的同时,逐步加大《条例》的普及范围,使经营者、从业人员、学生、教师了解《条例》基本精神,监管人员精通《条例》条款内容,生产者、经营者熟悉《条例》具体规定,努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条例》、人人尊重清真饮食习惯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清真食品行业动态监管

各校清真食堂和小卖部在运行中,教育局配合相关部门,要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及时掌握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个个环节的情况和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做好全程监管工作。要重视易发、多发、突发问题的破解,制定工作预案,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有针对性的加大矫正和查处力度,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确保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措施提高监管能力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保证《条例》实施的关键。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和监管工作实际,落实编制、落实岗位、落实人员、落实经费,通过学习培训、选拔录用、内部调配等方式,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清真食品监管队伍。建立以政府主导,民族部门牵头,工商、商务、卫生、质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四)落实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岗位编制、待遇

我县地域面积较广,学校分散,从业人员没有编制和待遇,无法正常供应学生营养餐,大部分学校临时聘用从业人员,教学点学校教师代替从业人员发放营养餐,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第三篇: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规范和繁荣清真食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下同)。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屠宰、采购、生产、销售、贮运的肉禽类、餐饮、糖果、糕点等食品(下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本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城建、环保、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族事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等关键岗位,应当由回族等少数民族担任;

(四)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经营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30%;

对不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六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牛、羊、鸡、鸭等,必须按清真习惯屠宰;外出采购的,应到持有清真标牌的地点购买。

第七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及其制成品和混合制品。

第八条 单位从业人员、顾客不得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和其他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 非专业清真食品商场、商店设置清真食品专柜,应当有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其经营人员不得与非清真食品经营人员混岗。

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应当分柜存放、分开销售。

第十条 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清真食品摊位,应当进行合理布局,与非清真食品摊位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一条 清真食品包装物,不得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清真标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未取得清真标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无清真标牌的清真食品广告,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回族”、“穆斯林”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转卖清真标牌,不得使用过期的和本市以外的清真标牌。

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的标牌,只限在申领地行政区域内使用;需到本市其他县(市)、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到当地民族事务部门重新申领清真标牌。

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的管理实行专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本辖区内清真食品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作为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活动。

清真食品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活动时,应出示市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监督证》。

第十七条 清真标牌管理实行每年审验一次,到期未经审验的清真标牌自行失效。审验工作由发牌证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民族事务部门应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主和监督员进行民族政策、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培训。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处罚:

(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悬挂清真牌证的,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冒充为清真肉类的,或者将其他非清真食品标志为清真食品销售的,处以500元至8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后仍不改正者,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牌证;造成严重后果,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并自觉接受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单位所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2年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回族食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规范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0]13号)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校实际,特制定《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经营并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堂(含清真灶[专卖窗口]),是指能满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基本就餐需求的学校食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或“学校”)。

第二章基础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条高校应根据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规模合理设置清真食堂,清真食堂生均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餐厅与后厨面积比为1:1―1:1.2,就餐座位数不少于就餐学生数的三分之一。食堂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严格遵循食品加工处理生进熟出单一流向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清真食堂应独立设置,如建在多层餐饮大楼时应将清真食堂设在一层,普通食堂置于其上;如与普通食堂在餐饮大楼同层设置时,清真食堂应自成体系,其餐厅、各操作间和通道出入口与普通食堂完全隔离。

第六条清真食堂应具有完善的办伙功能设施,设有库房、加工间、洗消间、烹饪间、冷荤间、风味档口、饮料间、备餐间、餐厅和餐具回收处,还需设有更衣间、办公室、值班室、卫生间与洗澡间。

第七条清真食堂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排水、照明、消防、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毒、防潮和存放垃圾条件,设有油烟净化装置、油烟蒸汽机械排风排气及送风设施。

第八条清真食堂配置的所有炊事设备、炊具用具、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冷库及清洗设施应齐全并保证专用,不能与普通食堂混用,公用餐具保证专用并独立洗涤。

第九条设立清真食堂有困难的应设置清真灶(专卖窗口),还应配设相对独立的就餐区,并有明显标识,必须确保炊事设备、炊具用具的专用及公用餐具的独立洗涤。

第三章炊事队伍构成管理

第十条清真食堂从业人员配置应执行各地政府法规规章及其相应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如无明确量化要求的,则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厨师(主要烹饪制作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食堂管理成员中应有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一条清真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人员的比例为1:40,等级厨师人员数不少于炊事员总数的30%,清真食堂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与普通食堂人员混岗。

第十二条清真食堂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食堂经理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工以上厨师证书并具有较丰富的清真食堂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学校伙食部门应在采购、库房保管及餐饮技术指导监督岗位中配置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学校伙食部门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清真食堂负责人、厨师长及餐饮技术指导监督人员应充分了解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及相关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学校伙食部门应对参与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管理和操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应知应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基本知识培训,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四章生产与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本校清真食堂管理制度,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严格遵循清真食品生产操作规范,提供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

第十六条学校伙食部门应编制印发清真食堂员工手册,教育员工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了解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禁忌,掌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关键环节和要点。

第十七条采购清真食品须到清真专营商或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供应企业购买,包装应标有“清真”字样,坚持清真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和入库验收登记制度,应确保清真食品原料在运输与储存中的.单独专一性,不得与其他食品混运混存。

第十八条清真食品从原料加工到烹饪销售均应在清真食堂内集中完成,如实行中央厨房加工管理配送清真半成品与成品的,应在有明显标识的独立清真食品生产区域加工制作并使用专用封闭盛具、专用运输工具和专用货梯配送。

第十九条清真食堂应有明显标识,食堂内应有遵守清真饮食习俗的标志,使师生自觉遵守清真饮食禁忌,按清真规约文明就餐,必要时可设少数民族就餐专区,确保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优先就餐。

第二十条应重视清真食堂民主办伙工作,员工照片及健康证齐全并放置于食堂醒目位置,伙委会中应有具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代表,应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渠道与少数民族师生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清真食堂门口设非清真食品摊位,在清真食堂入口醒目处设有禁止带入非清真食品的警示标识,防止非清真食品及非清真专用餐具进入清真食堂,清真食堂不得有清真禁忌物品。

第二十二条清真食堂应提供档次齐全、品种丰富的食品,正餐均应有地方特色风味食品、低价菜、免费汤(茶水)、免费调料供应。

第二十三条清真食堂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应按规定留样。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清真食堂办伙的公益性政策。对因清真主要办伙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及办伙规模等因素导致办伙成本偏高从而造成清真食堂亏损的,学校应给予适当的专项补贴,以确保清真食堂与普通食堂相同的消费水平。

第二十五条应重视重要传统节日的餐饮安排,与学校相关部门合作在清真食堂举行纪念欢庆活动及联谊餐会,丰富节日伙食,增进民族团结。

第二十六条学校伙食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清真食堂标准化建设,通过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及少数民族师生的满意率。

第五章引入餐饮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需要引入社会清真餐饮企业承办清真食堂或清真灶(专卖窗口)的,该餐饮企业必须持有清真餐饮资质和餐饮服务相关证明并熟悉高校特点与办伙规律,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引入社会清真餐饮的学校应同时建立清真餐饮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及日常管理办法,严把引入清真餐饮企业的人员配置关、原料采购关、生产安全关、伙食质量关、饭菜价格关及饮食卫生关。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根据合同为引入企业提供健全的办伙条件,给予相应的公益性政策,其经营准则与办伙待遇应与学校自办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一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应加强对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本办法办好清真食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清真食堂办伙水平。

第三十一条清真食堂的其他办伙标准与规范要求与普通食堂相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后勤行业组织要加强对高校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从业人员的专项知识和清真餐厨艺培训,加强对高校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其生产的清真食品与经营服务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后勤协会伙食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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