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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卫发(2010)21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医学诊断
证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组织制定了《营口市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医政科联系。联系人:刘黎明,联系电话:2167318。
附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式样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通知
抄报:省卫生厅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
营口市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4月14日印发
营口市《医学诊断证明书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后对疾病诊断、治疗等的证明,也是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鉴定、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条为加强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发、使用与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市(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书写、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监督与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均应使用全市统一规格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共两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留存时间同病历保存期限,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交患者留存。
第五条《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是医疗机构的法定执业行为,医疗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和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书写是医师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具有法定资格的医师书写《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签发和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时,住院患者可由本单位医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门诊患者可由医疗业务管理部门或门诊部负责签发,其它类别医疗机构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执业医师或专业管理部门签发。严禁将《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权转交非医疗业务管理部门(窗口)负责。
医院医疗业务管理部门应做好全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定期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医学诊断证明书》签发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和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并建立《医学诊断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和编号登记制度,要专人专册专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使用非法印制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各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非本单位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本单位空白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流失。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规定,医疗单位在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㈠医师未经亲自诊查患者,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应对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医生不得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亲自签名盖章。
㈡《医学诊断证明书》不是医疗机构必须为每名就诊者常规出具的医疗文件,必须做好对申请者的审核工作:
⒈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须提交公检法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并审核公检法具体办事人员资格后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学诊断问题,应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委托)鉴定后的意见为最终诊断。
⒉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二胎等情况应接到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⒊患者本人要求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必须持有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村)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㈢具有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资格的医师根据患者申请或有关部门要求书写《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第一联由书写医师保存,定期到医院业务管理部门登记更换并接受审核。
㈣书写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第二联由患者本人或代理人送医院签发部门,由《医学诊断证明书》签发部门的管理人员核对书写医师签章、诊断疾病类别等是否规范后登记、留存证明材料,将《医学诊断证明书》交患者本人或代理人。
㈤门诊患者须在就诊3日内、住院患者应在出院后1周内向经治医师申请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第十条医生书写《医学诊断证明书》过程中,对门诊患者必须认真书写“通用门诊病历”,并做好登记。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出具法定诊疗科目以外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传染病、职业病、婚前医学检查、不孕不育、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法定的医疗机构出具。
第十二条书写、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过程中,书写医师、签发人员必须查验患者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户口簿等,并与患者相对照。
第十三条如患者为外国人,其姓名、年龄、国籍、民族、身份证号应与其护照内容相一致;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填写相应国籍,未获得外国国籍的一律填写“中国”籍,其后标注(台、港、澳)字样。
第十四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的,应予以补发。补发《医学诊断证明书》只适用于2010年5月1日以后签发的《医学诊断证明书》,2010年4月30日之前签发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申请补发《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在开具时间1年内年提出,一律由原签发单位补办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时必须携带患者《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户口簿等,补发单位必须与患者核对,并查验原始记录。补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相关资料由补发单位登记备案,存档保存。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无效:
㈠《医学诊断证明书》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㈡《医学诊断证明书》未加盖签发单位诊断医学证明专用章;
㈢医师或医疗机构出具其法定执业范围、诊疗科目以外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㈣伪造的或非法印制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㈤出具者未签字、盖章或缺少其一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第十六条《医学诊断证明书》签发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单位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可以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为执业医师或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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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一、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
二、证明盖章时须持就诊卡(或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三、凡属诊断证明(新农合慢性疾病等),须身份识别和病历及检查资料,由本院指定的专业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四、健康查体者,由门诊部体检办公室办理体检手续。
五、须转外院诊疗者,由专业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诊病历,门诊部登记盖章。住院患者由医教科审核盖章,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六、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七、门诊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配送中心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八、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
邓浩,男,学号-X,为我院-X级在校本科生。其病历本丢失(该同学享受公费医疗),情况属实。
请校医院予以补办为盼。
特此证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
-X年11月17日
诊 断 证 明 书 存 根
姓 名性 别年 龄单 位
诊断
处理意见
医师
201年月日
………………………………………………………………………………………………………
姓 名性 别年 龄单 位
病情摘要:
诊断:
处理意见:
医师
******医院
2***年月日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制度
1.病休证明:
①门诊各科室医生未见病人不得出具病休证明。
②出具病休证明时,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
③门诊医生出具病休证明的权限: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周,超过1周以上需经门诊部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生效。
④妇产科、脑系科、骨科、五官科及急诊科医师夜间值班处理门诊急诊时,可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⑤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上门诊时,均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⑥各专科医生只允许出具本专科权限内病休证明。
⑦住院医生可根据病情酌情在出院证上出具休假证明,并在出院小结上记录,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周,超过一周需经科主任同意,一月以上者,必须由科主任签字后,经住院处审核盖章。
⑧出院病人休假期满,由门诊医生复诊后按病情出具病休证明,住院医生无权继续出具病休证明。
⑨病区医生(除前述
4、5条情况外)不得出具门诊病休证明。实习生、进修生无权出具病休证明。
⑩门诊挂号室、住院处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病休证明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2.病情诊断证明:
①门诊医生有权出具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住院医生有权出具住院病人病情证明。
②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必须严谨、科学,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不检查病人出具病情诊断证明。
③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由患者单位与医务科联系,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和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后作出决定并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医生个人无权出具类似证明
④病情诊断证明由医务科审批,备案盖章后生效。
3.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医院指定2人以上专业组医师会诊出具。
4.健康查体、体检由门诊部或体检中心办理体检手续,医务科审核盖章。
5.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医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后,出具证明。
6.由凡违反上述规定、出具假病休、病情诊断证明者,由医务科在质控考核“制度执行”项下扣除相应分值,并与奖金分配挂钩。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医务科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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