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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备案证明(范文三篇)

2022-04-30 14: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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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竣工备案证明

竣工备案证明

×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工程投资万元工程决算万元

建筑面积M2层数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发证机关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结论审查机构

资质等级

证号

责任主体单位

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备案事由:

该工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签字):

报送时间:年月日

竣工验收意见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份数验证情况备注

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质量合格文件

①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②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③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书》

④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5、地基与基储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6、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复印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环保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xx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10、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11、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3、其他文件

备案意见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200年月日收讫,经验证文件齐全。

(公章)

备案管理部门

负责人经办人日期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2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完整的备案表。

另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不能接受。

第二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六)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资料;

(七)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备案机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二)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对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的,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备案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质量监督报告后,对备案文件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旋,并加盖"XX市、州、县(区)建设委员会(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构存档,并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七条 单项验收或分阶段验收的工程,可分阶段备案,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建设单位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

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十二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予以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作为法定文件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和涂改,并按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保存。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各地省建设厅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事项名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类型:承诺件 进驻政务大厅:是 承办部门:建设局 部门主页:http:// 办理窗口:县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85817119 联系地址:县政务中心(东升街道棠湖北路3号) 网上审批:是

办理程序

 第一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建设局窗口审查是否齐全,符合条件收讫、登记;  第二步::自收讫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备案,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材料

 申请表格: 申请附件:

o

1、《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表》(一式二份,窗口领取);

o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节能)审查备案表(复印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家质量责任主体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o

o

o

3、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5、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封面有承、发包双方公章和造价员资质章);

o

6、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

17、49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

3、

4、

5、

6、

7、8条;

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129号);

备注

 备注信息: 无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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