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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企业或个体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详细门牌号码),共有使用面积 平方米,(企业或个体工商房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 所有。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之用)
拟申请设立人签字(盖章)
证明单位盖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五层,办公场所的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归北京市海淀区xx公司所有,以上房屋设计用途为办公服务,我公司决定将已承租的上述房屋中的部分房屋(东区),面积为xx平方米,无偿提供给北京xx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期限由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特此证明。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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