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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
申请人:秦皇岛千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申请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公司
申请事项
1、利息的结算日期和数额。
2、对查封财产的处置。 事实与理由
(2007)海经初字第375号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欠 40.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04年8月3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日1.2%o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上诉到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2007)秦民一终字第54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冀立民审字第289号民事裁定,指令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09)秦民再终字第13号判决,维持本院(2007)秦民一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被告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冀民审字第2089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0)冀民再终字第51号判决:维持秦皇岛中级人民
法院(2009)秦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2010年12月中旬恢复执行,二审判决后法院查封了位于承德围场的门市房一套,沃尔沃车一辆,车已两次流拍,但未执行给原告。在每次执行过程中,海港法院执行局给我们设置重重障碍,给被告通风报信、拖延执行,房子艰难的流拍两次,因被告申诉停止执行。恢复执行后就在第三次拍卖的前一天法官告知拍卖行停拍,被告打到法院帐73万元款就要解封房子和车,其实这个案子从开始执行就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因为我们亲耳听到被告在电话里说已经找人了让拍卖叫停,我们没有办法只好提出异议。因为按照实际判决计算2004年—2011年1月15日履行之日按日千分之1.2计算是120余万元,而73万元是被告按二审判决生效日计算的数,法官根本没有仔细计算,就等于被告给多少是多少,执行局就拍板决定。后来在我们提出异议后,有法官说按他们算法就差7万多,但这只是他们不正确的算法,无论差多少如果我们不得不默认,就这样昧良心执行了。判决非常明确指出违约金从2004年8月至履行之日止,并不是什么深奥的词语,应该不难理解,然而海港法院执行局合议结果确在执行裁定书中勉强地用可以视为履行之日为判决生效之日,法律是严肃的,这种解释未免太牵强,即便是自圆其说也是海港法院执行局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的利益。先是更改笔录,在我们签好的笔录上后添加字迹,被我们发现揭穿后
想了更绝的招,就是把履行之日按判决生效日计算与笔录没有一点关系了,而且还明确地说不能按判决执行,我们虽然赢了官司确毫无意义,高院两次终再审判决都判了,我们确得不到正常有效执行。这种执行完全是歪曲判决,无视法律的严肃,就是在违法执行。
最后再次提出,在问题没有正确解决之前法院查封的财产我们不同意解封,如解封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将追究海港法院执行局的责任。所以我们向中院申请复议重新审定违约金计算金额,履行之日就是给钱的那天,与判决生效之日概念完全不同,不可混肴,应严格区分开,如是判决生效之日法官就会直接写生效之日了,即直白有好理解。最让我们无法理解的是这样简单的两个字小学生都能理解的为什么海港法院执行局会把它复杂到如此境地。但我们不会就此了结,有必要逐级上访,望中院执行庭给我们公平公正的裁定,申请到其它任意法院继续执行。
此
致
秦皇岛千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