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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缺乏正当的制定公布程序而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所以,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的三个标准,即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不予适用。然而现实情况下的企业经营者一般是和企业管理层商量过就制定了涉及员工各方面利益的“制度”,基层员工只能被动的听从服从,在制定方面没有或者缺乏话语权,甚至部分企业的“老板”总认为企业是其一手操办的,他说的话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员工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而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规章制度”或者成为劳动者供给公司的利剑,或者就认为其缺乏相应的法律程序而认定无效。
2、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将承担不利于企业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很多企业滥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想当然的限制劳动者的权利。比如,“本公司的员工不准谈恋爱、不准结婚”、“不准上班期间上厕所”。显然上述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仔细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否则将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若违反法律、法规,将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造成企业员工的心态不稳和流失。
员工有诸如生病等紧急事情请假几天,回来后公司将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福利等予以扣除,当向公司相关部门询问的时候,一句“这是公司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员工一怒之下辞职走人的情形比比皆是。其结果一方面企业容易流失了人才,特别会影响企业核心人才的心态,本来企业的发展的核心就是人才的抢夺,成功的老板经营核心永远是怎么聘人、育人、用人和留人;另一方面该企业的这项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要想平稳、高效的发展,必须稳定自己的员工、留住人才,这就需要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能违反法律任意侵犯员工的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就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与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与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与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与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与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与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就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与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8、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
9、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
2、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
九、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与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
十一、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
十二、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
十三、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她企业的相关规定;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撰写草案;
4、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5、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十四、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与内容。
2、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与活动。
3、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与权限。
4、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5、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6、支持性文件与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十五、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十六、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与员工代表征求意见。
十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
十八、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十九、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组审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1、就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就是否协调;
3、草案结构、条款就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与技术规范;
4、就是否切合企业实际与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二十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二十三、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
二十五、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六、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
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5、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三十一、每年一季度,由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企管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
三十二、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二。
三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严禁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违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凡酗酒闹事、影响正常工作者,由保卫科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安全。对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条严禁利用娱乐活动及其它手段进行聚众赌博、播放秽录像、传抄黄色刊物,一经发现,即严加查处,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送机关处理;
第四条园区内禁止玩火、破坏公物,不听劝阻者,按有关规定处罚(未成年子女由家长承担);
第五条严禁在园区内任何场所声喧哗、起哄、扰乱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