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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局规章制度(推荐3篇)

2022-09-28 22: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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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院药房工作制度内容

为了做好药房的工作,提高员工服务质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1. 树立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员工上班时着装要统一、整洁,精神要饱满,服务要热情、周到,挂牌上岗。员工必须遵守卫生制度,各班上班前应做好店堂清洁卫生。

2.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药店的一切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

早班(夏季)8:00-16:00,(冬季)8:00-15:00,晚班(夏季)16:00-22:00,(冬季)15:00-22:00,不得迟到早退,违者罚款10元;上班时间做私活,罚款20元;无故早退作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请假,应先书面提出申请,经店长批准后方可,否则做旷工一次罚款50元。旷工二次做自动除名。

2. 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3. 当班员工必须每天检查自己管理货架上的药品存放情况,做到随时整理货架,随时补充货源,如果发现当班员工有货不及时补充,对已销售完的商品不造计划或顾客需要的药品明明有库存却说没有的情况,视情节予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药品上柜一定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发现远期批号先售出而柜上还摆放近期批号或者两种批号都有者,追究柜台实物负责人的经济损失。

4. 员工有责任做好缺货登记,收款时要唱收唱找,钱货两清,日清日结,并与销货记录核对。

5. 货架上的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须通过药店经理核实批准后,才可撤销或更改。

6. 对于效期药品(3-6个月内的药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数,有计划,有步骤的促销,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如可推销的效期药品不及时进行促销,造成损失由工作人员承担 。

7. 如发现员工与顾客发生口角,无论什么原因,吵架的一律罚款50元;员工在店堂内吵架,现场各罚款50元,如不服从管理者予以开除。

8.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产品促销,一经发现予以开除;促销礼品一律交收银台统一存放,并如实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动用,违者罚款10元。

9. 如遇到顾客退换货,要认真对待,核实情况后交经理签字及时解决(无论哪个班销售的,小票核实认可后必须及时解决),不得相互推托,否则每人罚款20元;

10.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我们在月评后给予50-100元的奖励。

以上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如严重违反制度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篇:医疗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劳动用功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员工录用、劳动合同签订、解聘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录用

1、各部门应按项目用人计划录用员工,录用的员工应填写《新员工录用审批表》,经用人部门、行政办公室和主管副总签署意见后,由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上员工由董事会批准。

2、新员工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每年度安排全体员工体检一次。

第三条:员工考核

1、考核范围: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工作三个月以上的所有员工。

2、考核原则:根据公司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各部门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逐级考核,并与员工绩效考核年薪和聘任密切挂钩。

3、公司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确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风险提示:

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四条: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

1、在职员工统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签认《遵纪廉洁从业承诺书》

2、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员工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业务骨干和普通员工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3个月。

3、被公司录用的员工,实行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主管副总、综合事务部应向试用期员工明确岗位规范和考核标准,明确工作责任。试用期满,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及表现提出意见,经综合事务部和主管副总审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上岗位报董事会批准。

4、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及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考核年薪制》。员工工资于每月18日发放(遇节日可提前)提成与每月20日发放;

(5)法定社会保障(公司为工作3年以上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另文公布分别缴纳的工资基数。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按不同比例共同负担,员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员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提供上述社会保险福利,员工有权选择参保与不参保的权力);

(6)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7)劳动记律;

(8)教育与培训;

(9)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0)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5、公司应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6、劳动合同由公司盖章和员工签字后生效。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签证的,应在1个月内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签证。

7、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8、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员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9、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0、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渎职越权,营私舞弊,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以权谋私,非法收受回扣等,损害公司声誉的;

(7)无理取闹,威胁上级或他人,影响工作秩序的;

(8)经公司组织的年度考核,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董事会确定,公司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区搬迁,企业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中止合营及合营期满等客观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4)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职业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9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

1、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对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

2、公司提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如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审批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清移交手续后,由综合事务部与其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及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发当年度20%的年度考核年薪。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员工超强度劳动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1)有金额较大的业务尚未完成的;

(2)重要业务项目的负责人、主要经办人;

(3)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7、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由劳动合同履约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裁定。

8、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员工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生效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公司董事会

第三篇:医疗规章制度

1、医疗器械凡应标明有效期的,未标注有效或更改有效期有按伪劣医疗器械处理;

2、医疗器械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医疗器械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存放;

3、未标注有效期的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不合格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4、在近期6个月的产品应在货位上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5、近效期医疗器械产品,配送中心仓库各连锁门店,按月填写效期崔销报表,报总部业务部和总经理,以便于掌握近效期情况,进行崔销或与供货方调解。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及时上报,造成损失,责任由部门自负,按有关罚则处罚;

6、有效期不是6个月的,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产品,严格杜绝过期失效产品发出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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