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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假、病假: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人员办好交接班后方可离院,不许电话请假、电话续假、他人代为请假。凡是病假者,需出具县级医院以上诊断书,病假期间无工资。假期期间应保持手机通信畅通,超过规定假期按旷工处理。
2、产假:产假(有准生证)为90天。产假期满后未按时上班,且没有续假者,视为自动辞职处理。
3、请假人员须提前1天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签批后交办公室备案。常规假调休科主任(护士长)签批即可;非常规假期休假人员1天(含1天)以内的须经科主任(护士长)获准和主管院长签批;休假2天(含2天)以上的由科主任(护士长)签批、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中层以上人员,无论常规假和非常规假,休假1天(含1天)以内主管院长批准;休假2天(含2天)以上由主管院长签批和院长批准;副院长请假须由院长批准。所有请假者必须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在休假前一天交办公室备案。不得打电话、带口信请假(特殊情况除外)。未经批准离岗者,以旷工论处。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科主任(护士长)、办公室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4、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一天向相关部门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5、请假期间假期未休完,提前回院上班者,应及时到院办公室销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6、连续请假超过30天者,返院上岗员工须先到院人事科报到,安排岗位后方可上岗,否则后果自负。
7、新入职员工,首个月工作周期内没有调休假期,次月调休假期按正式在职人员调休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