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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工作规章制度

2022-09-28 22:35:17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志愿者工作规章制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志愿者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篇:志愿者年终工作总结

xx年,我社区志愿者工作在镇党工委和社区两委班子的关心,帮忙下,顺利完成了一年的工作。一年来,我社区志愿者工作始终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坚持把志愿者工作与社区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活动。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景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教育,用代表思想统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认真贯彻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基层民主、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生、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以十八大的精神为指导,结合本社区实际,开展社区民政工作。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社区服务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发挥各自职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发挥组织机构的功能作用,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人,严格按制度办事。

三、具体工作资料

1、进取做好宣传工作,以宣传栏、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面向社区群众宣传社区志愿者服务和谐行动,从而影响社区青年人群对社区志愿者服务的认识,推动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能有效良好的发展。

2、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开展围绕社区特点活动,使活动丰富多彩。这一年,我们不仅仅发扬了雷锋精神,还为我们社区的环境卫生创造良好的条件,关爱他人,人人做到,活动丰富多彩,构成了一种良好的氛围。

3、动员社区居民,让更多人加入到志愿者行列中,为大家,为社区服务。这一年里,我们的队伍不断强大,每个月我们都进取地开展两次活动,大家踊跃参与,互相帮忙,出谋划策,讨论热烈,真正发挥社区主人翁的作用。这些活动丰富多彩,丰富了大家的生活,陶冶了情操,构成了一种和谐完美的活动氛围。

4、动员志愿者,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一年的志愿活动,不仅仅提高了居民知识水平,加强社区志愿者的思想道德素质,让他们感受到人不只是索取还有回报,从为居民的服务中感受到欢乐,更重要的是居民对志愿者这项工作的认可,都进取加入,为社区服务,创立和谐美满的大家庭。

一年过去了,我们社区在志愿者服务工作上取得了必须的成绩,这与镇领导的重视和社区居民的热心支持是分不开的,我们将再接再厉,把志愿者之火传播下去,让更多的人加入到我们的行列中,让我们的家园更加完美!

第二篇:志愿者年终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不知不觉中,我院青协在院团委和院各组织部门的领导协助下又走过了一年。回首这一年我们收获了很多,成长了很多。在这一年里,我们有欢笑,有辛酸。我们用行动去传递温情,用爱心去温暖人心,让志愿者精神遍布校园。

在院团委和校青协的领导下,本年度我们继续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服务精神,充分发挥我青协的职能,经过我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不仅延续完成了以前的志愿活动,还充分结合本学院的特点,努力拓展,创新工作模式,改进工作方法,开展了符合我院特色的志愿活动,展现了我院青协的独特风采,促进了我院青协的更好发展。

一、组织建设

我院青协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拥有数十干事和数百志愿者组成的学生组织。我会内部分工明确由三个部门组成,策划部是大脑,负责一切活动的前期策划和准备;影像企划部负责拍照和视频、PPT等制作;秘书处负责活动人员的统计和安排以及活动的及时通讯与总结。正副会长则统筹兼顾,把握青协的发展方向。三个部门虽然各司其职但也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为协会的发展共同努力。

本年度的组织成员选举换届之后,通过院团委老师研究与建议,我会决定摈弃了以前招收干事的传统模式,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通过两轮面试招收了一批有责任心、有能力的干事,为我会灌注了新鲜血液。一方面,为了培养干事的全面发展能力,我会采取干事无特定部门的管理方式,即干事不特定隶属于我会内部的任何一个部门,他们必须掌握三个部门的所有技能,熟悉我会内部事务的所有流程,通过轮流式负责三个部门的活动任务。这一改变不仅培养了干事的多技能,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充分的准备,同时也为以后的换届保证了优秀成员的注入。另一方面,为了培养干部干事的对外组织、交流、合作等能力,我会所有成员都按时参加了团委组织部的干事培训活动,让我会增强了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为今后活动的协同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不仅是大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构建基本条件之一,也是构建的基础与根本保障。我院青协不仅有着适合我们的工作制度,还有着独特的管理方式。我会正副会长及各部门部长每星期一都会按时参加团委的大型会议,认真听取指导老师的建议,总结本会的不足,将本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通过会议的讨论及老师的指导找到解决之道。本协会内部也会每周按时组织例会,并做会议记录。例会中在传达老师建议的同时,安排好下阶段的目标任务,然后听取各干事反映的问题,通过讨论研究找到解决方法。

二、携手青春志愿,共筑美好未来

新春迎绿,关注环保

为响应“3.5”雷锋月活动号召,我院青协开展了一次主题为“送绿色,迎新春”的活动。以送盆栽绿化环境的户内活动形式,由我们青协的人员前往几个代表宿舍送上盆栽并进行环保宣传。虽然东西并不珍贵但它却代表着不寻常的意义,它的存在提醒着我们时刻保护绿色,提高了同学们环保绿化意识,并让这种精神永远的传承下去,号召更多的人来美化环境。

科普慧鱼知识,旨助兴趣萌芽

慧鱼作为我院的特色活动是我会本年度大力推广的活动,我会3月份在沧浪新城社区、11月校内慧鱼兴趣培训班以及多次到木渎三小,组织开展了慧鱼推广活动。活动一改前期开展方式,以慧鱼知识讲解为主,希望科技的推广让更多人懂得慧鱼,以提高活动的高度,所以在活动前期我会招收并培训志愿者作为慧鱼指导老师;活动中通过指导老师对慧鱼模型的讲解与互动激发科技兴趣。慧鱼机器人的新颖独特不仅拓宽了视野,提高了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为他们的童年镀上了一道美丽的彩虹。同时,这项活动让我们在服务社会的同时收获知识,也扩大了我院对外的宣传与联系。

弘扬志愿精神,构建平安之路

自我院与虎丘交警大队签订协议,建立长期志愿服务基地以来,我院便长期坚持加入到文明出行的队伍中。除寒暑期社会实践,开学后我会每周都会安排志愿者到狮山路附近交通繁忙的路口上岗执勤,志愿者们根据自己培训时所学的交通知识辅助交警,从指挥交通疏导行人,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用自己的汗水保证了车辆的顺利通行,展现了青年志愿者的良好风貌。

枯草清水浇,滴血润新生

为了提高和发扬在校大学生的爱心奉献精神,体现自我人生价值观、加强社会责任感,我会积极响应校青协的号召,宣传组织了无偿献血活动,在献血的现场,无论是拥挤的签到处,或是络绎不绝的人流,都可以洋溢着同学们对献血的热情。下午4点后献血热情依然不减,献血人数远远高于血站的估算,在我会与血站工作人员的协商下,临时增加了一天的献血日程。我会组织的献血活动以超额数倍的成绩圆满的完成了任务,充分体现了我院学生对献血事业的大力支持和热心助人的良好品德。无偿献血是全社会的事情,是文明社会的体现,希望借助我们的微弱力量号召更多的人加入到传递爱心的队伍,让血液为生命加油!

同一方净土,同一个家园

环保活动永不止息,10月我院志愿者们进入苏州动物园。在动物园负责人的安排下,同学或前往耦园检票和打扫卫生,或前往动物展区为游客解说展区规章制度。虽然工作量较大,路程辛苦,但同学们任劳任怨,不忘自己的职责,耐心地提醒劝导游客,宣传环保知识,加强游客们的环保意识,为维护家园净土作出贡献。

最美不过夕阳红

11月份,为了让孤寡老人感受到温暖和关爱,发扬红十字会“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我院青协多次组织志愿者到爱心护理院看望孤寡老人的爱心活动。活动中志愿者们打扫卫生,还和他们聊天、唱歌,老人们也表现地十分积极,加入了歌唱的队伍。老人们脸上洋溢的笑容便是对我们志愿者最大的肯定,他们所感受到的温暖便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为夕阳添亮色,为老人送温暖,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感染更多的人参与我们的行动,最终做到真正的老有所依。

感恩父母,亲情回馈

11月26日,在感恩节来临之际机械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本校举行了一次以“感恩父母,情亲回馈”为主题的公益活动。由我会提供信纸信封邮票,让参加活动的同学以传统的写信的形式表达出对父母的难以言喻的感恩之心,并在感恩节当天统一寄出。活动虽小,爱心无限,我们寄出的不单单是那简单的几句话,更多的是让父母了解我们内心那份羞涩的浓浓亲情。

三、志愿宣传形式的初步改变,取得良好成效

我会积极响应校青协对志愿者打卡器的号召,在“志愿青春・益起来”活动中初次实行并且取得同学们的热情加入,壮大了志愿团队获得圆满成功。

四、开拓新路,总结经验,展望未来

本年度,我院青协很好的延续了以前的传统志愿,本着展现了我院学生的人文精神与志愿意识,在关爱老人儿童、环境保护、科技宣传、文明交通等方面的志愿活动,一直是永不停息的、永远努力的方向。同时加强完善了我院服务基地建设,坚持在服务基地的服务,为我院青协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稳定的机遇与平台,也提高了我院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我会结合我院特点,努力拓展,创新工作模式,改进工作方法,开展了符合我院特色的志愿活动,展现了我院青协的独特风采,促进了我院青协的更好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会丰富活动的宣传渠道,利用PU、微博、人人、微信、QQ等社交工具,通过网络的力量加强宣传力度。同时响应校青协的号召,加大对志愿者打卡器的推广力度,努力做到活动的高效性。另一方面,加强我院特色活动――慧鱼智拼活动的宣传推广,争取在下一年中建立新的服务基地,使我们协会能达到另一个辉煌,为学校、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我院青协始终秉持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以服务社会、弘扬志愿为宗旨结合我们自身优势,通过培训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社会的同时丰富了大学生活。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开拓创新,注入新鲜血液,寻找新的活动项目,使我院青协更上一层楼。

第三篇:志愿者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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