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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必须尽义务;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义务,详见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
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围的竞聘晋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围,特殊情况要超越此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长兴鑫海建设工程
2013年8月
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一、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本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亲自组织解决本项目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二、工程项目实施劳务分包,依法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施工,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严禁私招滥雇。进场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三、进场民工必须具备单位所要求的身体、技能条件;劳务工须年满18周岁。必须接受劳动安全知识、企业和项目部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培训,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如现场需要劳务单位加人,劳务单位必须在项目部的监督下公开对外招聘符合要求的劳务工。
四、劳务分包纠纷解决程序: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班组长组织协商→项目经理组织协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用工纠纷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解决,严禁任何一方采取违法手段解决纠纷。
七、劳务单位必须每天对现场劳务人员考勤,并报项目部备查。
北京城建集团杭州亚包工程总承包部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劳动用工要达到五个百分百,即: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百。在招收录用中根据文化层次、身体素质、年龄结构,以“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员工的招录。
2、项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50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病史。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为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员工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产工作岗位,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直到实习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进场培训考试合格证。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在学习培训内的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项目部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项目部相关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未满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费用按剩余服务期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9、项目部职工,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项目部总经理提议,项目部任命与考核安排。
10、项目部员工在项目部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归还制度。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项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按旷工处理。
11、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项目部提出离开项目部的形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由项目部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项目部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严重与项目部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项目部处罚,强制要求离开项目部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离开项目部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项目部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2、员工辞职就提前一个月向项目部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项目部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各一份。
13、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项目部规定,申明辞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请,报项目部批准式由项目部直接下达辞退命令。
15、擅自离开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不再发放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项目部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6、项目部因生产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临时停产放假时段,员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当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须按通知时间回到工作岗位。
17、离职人员必须办理好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当月的工资由各科,队按当月的出勤统计,按照项目部统一规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28条 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29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0条 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31条 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第32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第33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34条 单位直接发给员工工资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实行保密工资的,允许查询本人工资情况。
第35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扣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当年被扣款数额不超过全年奖金。
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瞻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扣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在单位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37条 单位在招用员工之月起,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应当自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第38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39条 单位向全体员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单位任何财物;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4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43条 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单位并协助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44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单位秘密,更不准出卖单位秘密。
第45条 单位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单位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单位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董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单位其他秘密事项。
第46条 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单位秘密。
记载有单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47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48条 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营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49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颁发一次性奖金五种。
第50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1条 对有下列业绩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一次性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2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单位对违规违纪、
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扣款、警告、记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5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视为记过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故旷工或虽打卡却未正常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4)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作区的;
(5)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9)工作时间在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10)工作时间未经同意会客,或多次打私人电话的;
(11 )对客户的态度较恶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电、水、气及关窗、锁门的;
(13)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设备的;
(1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作区参观的;
(16)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7)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的;
(19)在禁烟区吸烟的;
(20)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记过1次: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3)浏览不良网站,导致病毒感染,给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6)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守则,给单位造成20xx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7)将单位内部的重要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8)对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坏影响的;
(9)无理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0)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人为制造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的;
(11)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单位张贴的各类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生冲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内被记过2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56条 员工违纪违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动机不良,认识态度恶劣,可以加重处理。
第57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惩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8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或者备案,作出处理时一般应昕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员工。
工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59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依法修订时,将通过公告的形式补充或者更新。
第60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61条 本单位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或上墙公布视作己向员工公京。
第62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
第63条 本制度经届次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巫山县铜鼓小学
劳 2011动 用 工 规 章 制 度
01月
01日
年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学校全体职工。
二、学校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学校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学校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事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学校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共40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学校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学校(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学校批准;单位因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2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学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学校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学校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学校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学校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学校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学校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学校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学校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学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学校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晋升职务
二、惩处
学校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学校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学校。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学校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学校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学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学校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学校工会意见; 3.报校长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学校财物(含学校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学校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学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人事部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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