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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5篇)

2022-09-15 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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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工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教育培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八章 工作及安全规则

第九章 考核制度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十一章 员工离职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培训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劳务及专业分包)

一、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属地建委的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服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的领导,认真开展各项日常劳务管理工作。

三、做好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备查。

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备案手续复印件。

五、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务企业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六、每周更新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上报总包项目部人员变动情况及新进场人员《劳动合同》备查,并于每月5日-10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合同及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人员变更信息。

七、鼓励和倡导企业定期足额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通过银行发放,严格记录考勤,每月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

八、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

九、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须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原件外,其余各项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签字确认。

十一、专业分包企业(含甲指、甲直分包)直接用工,按劳务分包企业要求执行。

第三章 员工招聘和教育培训

第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六条 公司招录员工时,根据实际招录用工的情况发布招录信息,如实告知拟招录的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招录用工简章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

第七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如系首次就业的,应当提供就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就业证明;如系第二次就业,必须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八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

公司在招录用工时,有权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员工也应如实告知;公司有权在必要时调查核实应聘者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新进员工于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体格健康检查表;

(三)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或初次就业证明;

(四)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彩色照片两张; (五) 试用期间录用条件签收单;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条 新进人员经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原则 上新近员工应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可确定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但工作业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送部分优秀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招录员工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被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时方能生效。劳动合同签定后,公司应当对员工建立档案,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录用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及家庭、社会背景介绍、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面试记录、劳动合同文本;

(二)职业培训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考核记录、脱产培训服务协议;

(三)工作岗位调整及工资调整记录;

(四)奖惩记录,包括奖励或者惩处的事实调查记录、奖励或者惩处的决定、员工不服处理的申诉及后续处理记录;

(五) 员工考核记录;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结论; (七)其他有关于员工工作经历的记录资料。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员工档案,员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在该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相应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公司的工作期限。试用期间,员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如新进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向其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试用期间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但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员工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擅自离开公司的视为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具体以公司与不同岗位的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日常上班的具体时间安排按照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人事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考勤设置种类: (一)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二)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三)旷工:无故缺勤员工;

(四)请假:可细分为几种假,见休息休假制度; (五)出差:因公到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域外工作;

(六)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七)调休:员工加班后安排的补假。

第二十七条 人事部门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确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或安排员工节假日加班,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加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加班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加班申请并作好考勤记录:

(一)工作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二)周末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三)法定假日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四)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五)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加班申请表交到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应及时联系相关领导征求意见并记录在案。

(六)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法定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或签到,记录加班时间。

(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要加以额外的说明。

第三十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严格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加班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事部门核实后次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员工发现加班未计算加班工资或计算错误的应在十日内向人事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否则视为认可;收到书面情况说明后,人事部门应在十五日内负责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 假期分为法定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一)法定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确定的节假日为法定假期。

(二)事假:员工如有急事申请事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请假。原则上一年内事假天数不得超过七天。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劳动者任何劳动报酬。

(三)病假:员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确实不能坚持上班方可请病假,假后须将药费单、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交公司核实;否则按照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公司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四)婚假: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员工,可享受婚假三天。申请婚假须提前七天填写《请假条》,并附结婚证复印件交公司核实批准。婚假限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连续使用。婚假期间公司按照员工正常上班支付基本工资。

(五)产假: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持有准生证的女员工,可享有产假九十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十五天的假期。申请产假必须在预产期前三个星期填写《请假条》,经公司批准后休假,并将医院证明及准生证复印件交公司核实。难产及多胞胎须在产假期满后三日内将相关证明交公司备案。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员工可享受丧假五天。申请丧假须经公司批准,假后将亲属死亡证明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复印件交公司核实。员工丧假期间公司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假应于一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办妥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后方可请假:否则视同旷工。

(一)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部门经理核准。(二)请假两天(含)以上5天以内时,报请分管副总经理核准。(三)请假五天(含)以上时,报请总经理核准。 (四)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为一日。

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部门留存。员工假满后应在第一个上班日内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章 工资分配及福利

第三十四条 员工工资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的基本工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均以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定的有关工资构成及分配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

公司将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上月工资应不晚于次月二十日前支付,具体付薪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处罚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五)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扣款;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七)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八)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九)员工请假而减发的工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四十条 公司将根据规定为户籍属于城镇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对户籍属于非城镇的员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承担相应部分,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如因员工拒绝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而使公司无法完成社会保险参 保手续的,员工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当员工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司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但员工有配合办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员工出现工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被 认定为工伤。

员工伤亡,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章 工作及安全守则

第四十四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区域,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牌或穿着工作服;

(二)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办公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八)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十二)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一)行政后勤人员要做好电器设备或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电器或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

(五)工作场所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六)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七)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八)非办公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办公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十)办公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十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十二)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九章 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考核制度。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需要,对员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办法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另行制订。

第四十七条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奖金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员工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各类考核目的及结果使用: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续用与解聘;

(六)公司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各类考核形式包括:自我评议、上级评议、分管领导评议和人事部门评议。

第五十条 各类考核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考核报告;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月度或年度考核表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的员工应每月填写月度考核表,月度考核采用员工自评、上级评价及人事部门评价等方式进行:

(一)员工每月三日前将填写好的员工月度考核表交到主管上级处,每月五日前主管上级填写好意见后交到分管领导处,每月十日前分管领导填写好意见后交到人事部门,每月十五日前人事部门填写好意见后存入员工档案中。

(二)员工月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员工自评分占三十分,上级主管评分占三十分(如无分管主管的该分值由主管领导使用),分管上级领导占二十分,人事部门占二十分。

(三)月度考核六十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六十到七十分为合格,七十到八十分为中等,八十到九十分为良好,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秀。

第五十二条 年度考核应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在综合员工全年表现的基础上对员工德、能、勤、绩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一)员工应于每年元月五日前完成个人年终总结报告并交到主管上级处,元月十五前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分管各部门完成员工述职报告会,元月二十日前各部门应将年终总结及对员工的评价意见交到人事部门,元月三十日前人事部门将员工的年度考核意见存入员工档案。

(二)员工月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员工自评分占三十分,上级主管评分占三十分(如无分管主管的该分值由主管领导使用),分管上级领导占二十分,人事部门占二十分。

(三)月度考核六十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六十到七十分为合格,七十一到八十分为中等,八十一到九十分为良好,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秀。

第五十三条 人事部门依考核制度和岗位职责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根据公司要求,该考评结果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考核结果存入员工档案。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总经理和人事部门负责,总经理的考核由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秀。

(一)在当年度内曾受记过处分的;

(二)迟到或早退共达五次以上者或无故旷工达一日的;

(三)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第五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中等以上。 (一)当年度内曾受记大过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十次以上者;

(三)旷工二日以上者。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五十七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三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十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三)大功:每次加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三百元以上)者;(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六十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四)服务每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六十二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必要的惩戒。公司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分别采用扣分和扣款两种方式予以记录,公司根据员工表现对员工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扣二十分,第一次给于警告,并扣款二十至五十元;第二次以上每次记过一次,并于每次扣除五十至两百元。

(一)委托他人考勤或代替他人考勤的;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两次或无故旷工一日的;

(三)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四)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五)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六)未经公司同意擅带外人到工作区域逗留或推销产品的;

(七)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的;

(八)在禁烟区吸烟或在公司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

(九)违反公司规定携带公司物品离开公司区域的;

(十)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

(十一)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区域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换岗、顶岗、调班的;

(十三)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的;

(十四)违反工作或安全规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扣五十分,每次记大过一次,并扣款两百至五百元:

(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未超过一千元的; (三)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睡觉的;

(四)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捏造请假理由或伪造有薪假期证明者;

(六)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七)未经许可私自出借公司财物者; (八)当众辱骂同事者;

(十)私配办公室、宿舍及营业区钥匙或私拉电线者;

(十一)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者(经客户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十二)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多次(两次以上含两次)经劝说不听的; (十四)连续无故旷工两日的;

(十五)违反工作或安全规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一千元以上的; (十六)因工作渎职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一千元以上的; (十七)因违法被国家机关拘留(十日以内)的; (十八)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六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作为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扣一 百分,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扣款五百至二千元: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五日或在劳动合同期间累计旷工达到七日的;

(二)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的;

(四)故意或过失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的;

(五)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的; (六)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造谣惑众,挑拨事非导致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被破坏或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怠工或罢工者。

(八)采取威胁、打骂等手段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九)严重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两千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到四千元以上)者;

(十)因违法被国家机关给与两次拘留或一次拘留长达十日以上的; (十一)上班时间赌博或在公司办公场所赌博的;

(十二)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经书面通知仍拒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十三)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各种财务累计超过一千元的; (十四)管理人员因失职造成管理混乱,下属员工多次(三次以上含三次)出现记过以上处分的;

(十五)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的;

(十六)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达一千元以上的; (十七)未经许可,经公司告知后仍在其它单位兼职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非全日制员工除外);

(十八) 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九) 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二十)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二十一)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二十二) 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经劝阻不听的; (二十三)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二十四) 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五)违反工作或安全规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六)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被扣一百分或在劳动合同期内累计被扣一百五十分的;

(二十七)严重违反公司其他规定且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六十六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扣款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十七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六十八条 员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程序:首先向所在部门主管申辩事实与理由;如对所在部门主管的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如对行政部的再次处理仍不服的,可向总经理申辩事实与理由,总经理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公司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申诉程序。

第十一章 员工离职制度

第六十九条 员工辞职应于辞职前至少三十日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七十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七十一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七十二条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经理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一)审查其劳动合同;

(二)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三)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四)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五)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七十三条 员工离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一)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二)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三)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四)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七十四条 离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一)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二)价值在五十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三)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及文件资料;

(四)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七十五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辞职员工领取工资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七十六条 结算工资时须扣除以下项目:

(一)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二)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

(三)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十七条 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三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补充或更新。

第九十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由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管理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共6篇)

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

第二篇: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原则

1、发放范围:

(1)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发放原则:

(1)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二、发放使用标准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8、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9、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

(1)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3)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2、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总是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1)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5.其他部门

(1)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2)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第三篇: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

5.2.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

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6.1.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

6.2.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处理公正、及时、务实;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提倡署名投诉。

6.3.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6.4.投诉方式:口头投诉;书面投诉。

6.5.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DD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DD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DD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

6.6.投诉处理:

6.6.1.投诉受理人是投诉唯一有效调查人员,但调查结果须经投诉受理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6.6.2.所有的投诉事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明确答复投诉人;

6.6.3.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6.6.4.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员工纠纷调解

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

8、健康管理

8.1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8.2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管理

9.1特殊时期类型:公司架构变动、人员调整、劳动诉讼、员工伤亡及员工受到严重骚扰事件、天灾(传染病、台风、暴雨等)。

9.2特殊事件处理原则:

9.2.1准确判定:当公司内外环境发生变化,足以妨害公司达成基本目标,即可判定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渐法则:对认定的特殊事件,须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操作上面考虑周全,防止有所遗漏;

9.2.3最糟后果预测:预测事件可能会有的'最糟结果,然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案件是企业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说明很多企业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的地方,比如规章制度不规范、加班费计算不足额等。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小微企业重视产品、重视销量,却忽略用“法律思维”管理企业,轻视劳动法,直到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才后悔不已。以下是常见劳动法问题以及相关提醒,供各企业和劳动者参考。

规章制度要合规

规章制度是企业的灵魂,贯穿于企业日常管理方方面面,是用于规范企业全体成员及所有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规章制度不仅实体内容需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常见的规章制度制定不合规情形如下: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比如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入职交押金、罚款、扣证件,违反计划生育开除、强制消费等。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比如只在办公室内张贴。

4.超越劳动管理工作的范畴。比如没有合理理由却要求员工统一剪短发。

法律风险:不合规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将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依据不合规的制度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可能要支付赔偿金。

规范做法:

1.结合企业生产特点拟定初稿,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归纳各方意见,最终确定。

3.公示和告知。可以采取签收法、考试法、传阅法、培训签收法。

其他提醒:留档保存好会议通知、签到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以便争议发生时举证。

第五篇: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共48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公司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1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满20年的,年休假30天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公司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公司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经营信息:(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三、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公司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公司,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公司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提升工资 晋升职务

二、惩处

公司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薪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3.报总经理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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