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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
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2016-09-18 8:40 | #2楼
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
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7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1条的情形除外)。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1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员工劳动管理规章制度2016-09-18 10:36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劳动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监理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监理公司下设公司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行政管理处、经营开发处、工程技术处和各工程项目监理部(组)。
第三条 本单位各部门因业务需要,需聘用人员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后,由行政管理处办理聘用事宜。
应聘人员经以用人部门为主的考核合格后,由行政管理处办理试用手续。员工的试用期限为1―2个月。期满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格后,可正式聘用。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管理处缴验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张;
(二)近期半身脱帽二寸照片两张;
(三)个人履历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技术职称和监理上岗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市区级医院体检证明一份;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录用:
(一)高中以下文化程度;
(二)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
(三)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品行恶劣,曾被外单位辞退的;
(五)年龄不满18周岁的;
(六)体检不符合本监理公司工作需要的;
(七)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即与监理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五条 员工请假提前2天向直接领导或主管部门出具请假报告并经准假,否则视为旷工。请假逾期的,除得到合理的解释并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外,均以旷工论处。请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调休的除外,病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部门要时刻注意工作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卫生,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员工应同时遵守监理公司和所在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定,以维护监理公司利益和员工的自身安全。
第七条 全体员工必须明确,唯有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的机会,以达到互助合作,提高劳资福利的目的`。
员工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
(二)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饮酒、不得参与赌博;
(三)自觉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可采取适当方法提出,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无条件遵照执行,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失职的行为;
(四)不得擅自携带工程资料和本单位文件资料超出本单位管理范围;
(五)不得为被监理工程推介工程材料和设备,或推荐亲戚、朋友进入被监理单位就业或在驻地留宿;
(六)不得接受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或与其承担的义务有关的商业佣金、回扣或其他非直接支付,不得主动要求被监理单位宴请等;
(七)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同事或他人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八)所属员工如有违规行为,作为主管知情不报或事后不处理或处理不力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
第八条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8小时为原则,因工种、工作原因需延长时间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延长的时间通过调休调整,或发放加班工资等方法弥补。
第九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以内到所属岗位上班的视为迟到;
(二)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离开所属岗位下班的视为早退;
(三)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0元;
(四)提前下班超过15分钟或超过15分钟以上上班,应办理请(补)假手续(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的除外),其余均为旷工。每旷工一天,处罚20元及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第十条 未经批准的请假、未经批准的续假而擅自不到岗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计扣2天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同时停发当月奖金。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5日或一年旷工达10日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扣发相应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奖金。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奖励种类及奖金标准:
(一)嘉奖:每次发200元奖金;
(二)先进个人:每次发500元奖金;
(三)标兵:每次发800元奖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的;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的;
(三)在所属岗位上为本单位(或监理组)争取荣誉的;
(四)所在监理组被建设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监理组,在其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先进个人称号“:
(一)能带领班、组圆满完成监理任务,得到业主认可的;
(二)维护业主利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公平、公正圆满调解重大合同纠纷,使双方或多方满意的;
(四)所在监理工程获“扬子杯”或同等称号,在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直接得到业主授予的荣誉称号或提名要求本单位给予奖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标兵”称号:
(一)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隐患,并得到有效控制,避免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的;
(二)对本单位有特殊贡献,为本单位同事作表率的;
(三)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业主采购,给业主节约较大数额资金的(10万元以上);
(四)所在监理工程获鲁班奖或同等称号,在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一年内三次受嘉奖或二次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
第十五条 惩罚的种类及处罚标准:
(一)警告:每次减发100元工资;
(二)严重警告:每次减发300元工资;
(三)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的;
(二)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三)妨害所在单位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四)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管理,情节轻微的;
(五)不按要求着装、佩带胸牌、不注意仪容有损监理形象的;
(六)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别交办任务的;
(七)擅自动用或操作施工方车辆或机械设备且不听劝告的;
(八)在监理工作中,私自推介工程材料、设备或推荐亲戚、朋友进入被监理单位就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重警告:
(一)对上级指示或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本单位权益的;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行为不检点、不文明且不听劝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讦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的;
(四)工作时间因酗酒影响工作的;
(五)因违反监理程序,造成较小损失的;
(六)因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误,在各级检查中,影响本单位声誉的;
(七)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的。
第十八条 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对同事暴-力威吓、严重妨害工作秩序,或殴打同事或互相殴打,或参与社会上打架斗殴的;
2、在工作区域、宿舍内赌博或被公安部门抓获的赌博的;
3、无故连续旷工3日、全月累计旷工5日或一年旷工10日的
4、收受被监理的施工单位钱物或主动要求施工单位请吃玩的;
5、被发现个人证件资料系伪造或私刻公章的;
6、涉露本单位或建设单位机密的;
7、偷窃或侵占同事、单位财物,经查证属实的;
8、散布不利于本单位之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将不合格材料、设备按合格签字,将不合格检查批按合格签字的;
2、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恶意涂改单位重要文件资料,使本单位蒙受重大损失的;
3、工作不努力、不认真,被业主3次以上(含3次)点名批准或业主有正当理由提名要求清退的;
4、擅离职守或工作疏忽,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在监理工程中,下达错误指令或越权下达指令造成一定损失或引起合同纠纷的;
6、监理工程发生等级质量或安全事故,被追究有无法回避的责任的。
7、利用本单位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本单位名誉受损的。
(四)发现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分以下三步进行:
(一)试用前考核:员工进入本单位应接受行政管理处安排专人对其进行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试用阶段。
(二)试用期考核:一般员工试用期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期满时考核人请示部门主管同意后,报行政管理处备案,方可正式聘用。
(三)聘用期考核:
1、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人品学识、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表现随时考核。凡有较大功过的,应随时报请奖惩。
2、所有员工,每月应向其主管述职一次(口头或书面),主管应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管理处。
第五章 加班
第二十条 因工作或业务需要,各部门有权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之员工一般不得拒绝,违反的以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加班,应发给加班工薪或补(调)休。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二条 监理公司为提高员工素质及工作效率,应进行各种教育培
训。
第二十三条 员工教育培训分为:
(一)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通常为监理公司简介及组织架构说明,讲解监理工作规章制度及职业守则等。
(二)试用期培训:试用期培训的内容为监理业务特征、监理程序、工作要求说明及岗位业务指南等。还应指定资深专业人员辅导。
(三)在职教育训练:
1、员工应不断学习本职业务,争取一专多能,以求精进。
2、监理公司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国家级及省厅级监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工资予以上浮。
3、根据工程需要,监理公司可组织专家、技术人员举办专题讲座。
4、各部门应定期组织所属员工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使所属员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的高尚情操,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第七章 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着劳资兼顾和互惠原则,给予员工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基本工资:视个人学识、资历、技能及其工作性质而定。其标准不低于本单位驻地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岗位津贴:按所在监理项目类别和履行岗位职责大小等因素确定。
(三)奖金:受到嘉奖以上奖励时享受此待遇。
第八章 离职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违反监理公司管理规定,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尚未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先下岗停职。如经查明无过失的,可恢复原职。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对外技术服务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各部门业务紧缩,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可提前30日通知裁减员工。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如要提出辞职,应于30天前提出辞职申请呈主管领导,获准离职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渐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人并会同接任人员一起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除特许外,本月工资均于当月月底发放。
第九章 福利
第三十条 本单位员工可享受本单位的一切员工福利。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所有金额,转入福利基金,用于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如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于2015年02月1日起实行。
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2016-09-18 23:44 | #4楼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7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8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9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0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2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18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9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或按计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0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1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2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3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第2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25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2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7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8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29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30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8)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31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32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33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3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4)在禁烟区吸烟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5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36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7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38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39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 附则
第40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1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4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43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44条 本制度自2015年3月5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公司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 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 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篇二: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该遵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用以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管理意志。但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企业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企业职工民主参与
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但是,职工代
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而对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本企业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所以它必须为企业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仅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在员工手册里就作为正式公布,这是不妥当的,此种方式仅是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员工所知晓,而不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正式公布。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时候,要注意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一)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
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二)在厂区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三)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四)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执行,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在我国,因为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所以,报送备案就显得更为重要。报送备案的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_叶t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是,企业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生效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二)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企业规章制度时,如果证明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篇三: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如何制定、公示和执行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如何制定、公示、执行?
【制定依据】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上述规定便是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事无巨细的明确、详尽劳动管理事宜,因此,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这一管理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身情况、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那么,应该依照哪些法呢?用人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以及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政策。
【执行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宪章,是劳动管理的自治规范、行为守则,一经制定、生效,对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皆具有约束力,在内容与实施上相当于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章等都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赋予类似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生效要件】
劳动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并不必然立即产生效力,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已向劳动者公示。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各地方的对于劳动规章的备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
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内容合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具体化,使它们具有可操作性,但具体化后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如: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向公司交纳5000元保证金;公司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加班工资皆按1.25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金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连续工龄;用公司的费用接受过培训的员工,合同期未满被解雇或者辞职时,该职工应将培训费无条件全额退还给公司;等等。劳动规章制度要规范员工的行为,可以也极有必要设立处罚规定,对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可设立赔偿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企业规章中可以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处罚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开除,等等。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意见第87条规定,“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重大损害”的规定不能背离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形及劳动法律的制定宗旨。
当员工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时,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也应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极其庞杂、繁多,若制订时便能完全遵守、有理有据,在执行时便会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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