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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2022-09-15 19: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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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广东XXX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

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二篇:劳动保障管理规范制度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广东__X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篇: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

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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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 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 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 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奖金分配权、依法 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周岁(必须年满 16周岁),并持有 居民*等合法*件。

第 6条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暂住*、毕业 *书、职业资格*书等*件。

第 7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 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8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 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 9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 10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 11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 12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 期:合同期限不满 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 6个月不满 1年的,试用期 1个月; 合同期限满 1年不满 3年的,试用期 2个月; 合同期限满 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 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 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5条 职工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 提前 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 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17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 18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 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每满未履行 1年赔偿 1个月*;不满 1年满 6个月赔偿 1个月*;不满未履行 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 资。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19条 企业实行 8小时工作制(或按计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 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 20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 规定执行。

第 21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福利

第 22条 职工基本*不低于最低*标准。

基本*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报酬。

第 23条 企业实行计时*和计件*,此外包括加班*、奖金、津贴和补贴。计 时*和计件*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单价 =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 =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第 2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 企业在支付*时向职工提 供其本人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时应在*清单上签名。

第 25条 企业以货*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本月*于次月 15日前支付;依 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日内一次*付清职工*。

第 2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而不属于克扣*: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或费用。

第 27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 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 28条 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 29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 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 30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 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作规程,保*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 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 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 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 力的行为;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8)车间和仓库严禁吸*,吸*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火。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 31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 调动职工积极*和创造*,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 32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 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 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 33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 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 3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第一次口头*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 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 1次,并罚款 50至 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 10分钟以上)的;

(3)非机械设备的*作者,随意*作机械设备的;

(4)在禁*区吸*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 35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 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 36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 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 37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 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 技术文档、*作手册等等。

第 38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 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 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 39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 附则

第 40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 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 41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 4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 43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 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

第 44条 本制度自 2013年 1月 1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 0一三年一月一日

第四篇:劳动保障管理规范制度

(1)、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彬彬有礼、高效敏捷;

(2)、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3)、工作区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与站姿,无不雅姿态;

(4)、女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脐露背装、迷你短裤、过于暴露的吊带裙和无吊带低胸裙装;

(5)、男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头发应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应遮住耳朵,长过衣领,不准留胡子。

(7)、接听电话应规范、简洁、用语礼貌,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

(8)、接听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__公司”;

(9)、来电尽量在三声之内接听,通话完毕,道别后待对方挂断之后方可挂机;

(10)、办公区域内接听、拨打电话尽量控制音量,并注意语气文明,以免影响他人;

(11)、接听重要电话时,养成电话纪录的习惯;

(12)、同事不在时,代为接听工作电话,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

(13)、严禁利用公司电话聊天、煲电话粥;

(14)、没按标准接听电话,每次扣1分;

(15)、随时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

(16)、工作结束后整理好桌面,将各类资料放入文件柜,妥善保管;

(17)、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随手关好自己所辖范围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并切断电源;

(18)、保持工作区域内的安静无噪音,做到“三轻”――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

(19)、工作区域内不可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会见、留宿亲友。

(20)、非工作要事,员工不得相互串岗、脱岗、打私人电话。

(21)、任何员工在公共区域内若发现废纸、脏物,都必须立即清理干净。

(22)、不可在公司内擅自贴标、涂改、搬移公司财物。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

(23)、上班后不允许吃早餐,化妆,需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第五篇: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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