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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22-09-15 19: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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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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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公司实行职业卫生防治分级责任制,对各自分管工作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劳动者享有依法维护自身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2、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岗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4、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并接受监督。

5、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应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和在醒目位置设置中文*示标识。

6、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7、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8、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

10、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1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二、防护用品发放和防护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为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2、不得以货*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进行经常*的维护和检修,并定期检测其*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维修时,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6、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三、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每月组织车间、班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排查治理台帐。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情况记录存档。

4、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岗前、岗后职业危害排查,建立排查记录。

5、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6、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

2、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3、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4、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监测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并归档保存。

5、按照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6、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生产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评价由生产部经理组织进行,年度检测、评价由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

五、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

1、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

生培训档案。

2、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固定课时或现场口述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4、作业人员要认真遵守职业防治的规章制度和*作规程,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5、未经职业卫生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直接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6、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3学时。

武汉红人服饰有限公司 2010年5月6日

第二篇: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3、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单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5、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应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应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11、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车间班组的管理责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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