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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规章
制度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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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宏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
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进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共40小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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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00至19:30。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公司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1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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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它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的,年休假10天;满 不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满20年的,年休假30天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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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公司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公司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经营信息:(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三、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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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它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公司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公司,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公司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提升工资 晋升职务
二、惩处
公司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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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薪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它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它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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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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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3.报总经理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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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能够经过人事部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经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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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一、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二、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五、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一、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xx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xx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