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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7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8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9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0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2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7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18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9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或按计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0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1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22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3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计算公式如下: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第2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2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2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7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8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29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3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8)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第31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32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33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3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4)在禁烟区吸烟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5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36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7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38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39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附则
第40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1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42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43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44条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0xx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
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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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 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 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 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奖金分配权、依法 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周岁(必须年满 16周岁),并持有 居民*等合法*件。
第 6条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暂住*、毕业 *书、职业资格*书等*件。
第 7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 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8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 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 9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 10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 11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 12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 期:合同期限不满 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 6个月不满 1年的,试用期 1个月; 合同期限满 1年不满 3年的,试用期 2个月; 合同期限满 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 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 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5条 职工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 提前 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 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17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 18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 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每满未履行 1年赔偿 1个月*;不满 1年满 6个月赔偿 1个月*;不满未履行 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 资。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19条 企业实行 8小时工作制(或按计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 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 20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 规定执行。
第 21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福利
第 22条 职工基本*不低于最低*标准。
基本*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报酬。
第 23条 企业实行计时*和计件*,此外包括加班*、奖金、津贴和补贴。计 时*和计件*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单价 =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 =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第 2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 企业在支付*时向职工提 供其本人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时应在*清单上签名。
第 25条 企业以货*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本月*于次月 15日前支付;依 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日内一次*付清职工*。
第 2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而不属于克扣*: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或费用。
第 27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 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 28条 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 29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 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 30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 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作规程,保*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 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 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 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 力的行为;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8)车间和仓库严禁吸*,吸*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火。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 31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 调动职工积极*和创造*,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 32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 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 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 33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 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 3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第一次口头*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 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 1次,并罚款 50至 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 10分钟以上)的;
(3)非机械设备的*作者,随意*作机械设备的;
(4)在禁*区吸*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 35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 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 36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 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 37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 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 技术文档、*作手册等等。
第 38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 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 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 39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 附则
第 40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 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 41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 4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 43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 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
第 44条 本制度自 2013年 1月 1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 0一三年一月一日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班级:人力 1102 班 姓名:张祥祥 学号:20113123
单位名称:*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制 公司规模:500 人以上 适用范围: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依据外,均依据本 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称员工指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及试用员工(包括临时工)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 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 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 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 满 16 周岁) ,并持有居民*等合法*件。 第 6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 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 ,不得填 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7 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 *书、学历*、失业*或解除和终止合同*等*件必须是本人的真 实*件,不得借用或伪造*件欺骗企业。 第 8 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 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9 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技术脱产培训涉
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一份。 第 11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 12 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
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 13 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 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 14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
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 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同的。 第 15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
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企业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 19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和
第 1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
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0 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5)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 21 条 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 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第 22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 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3 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 金。 第 24 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 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25 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并在 15 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
第 26 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不满 6 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7 条 企业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 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 28 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 17:30
上午 8:00 -- 11:30 ,下午 14:00
第 29 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 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 30 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第 31 条
*福利
职工
基本*不低于最低*标准。
第 32 条 企业实行计时*和计件*,此外包括加班*、 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和计件*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 书为准。 第 33 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 第 34 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企业 在支付*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清单(一式二份) ,职工领取 *时应在*清单上签名。
第 35 条 企业以货*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本月*于 次月 15 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后 5 日内一次*付清职工*。 第 36 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 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 第 37 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 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中扣除。 第 3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而不 属于克扣*: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或费用。 第 39 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 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 40 条 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章 第一节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 41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 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 ,并附上相关*(病假应有 医生*)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 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 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 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 ;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理移交手续。 第 42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 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作规程和岗位
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 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 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 窃、*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 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 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 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 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 43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 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作规程,保*产品 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作工应及时告知
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 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 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 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作人员,不得随意*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吸*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 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 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
5.2.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
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6.1.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
6.2.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处理公正、及时、务实;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提倡署名投诉。
6.3.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6.4.投诉方式:口头投诉;书面投诉。
6.5.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DD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DD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DD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
6.6.投诉处理:
6.6.1.投诉受理人是投诉唯一有效调查人员,但调查结果须经投诉受理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6.6.2.所有的投诉事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明确答复投诉人;
6.6.3.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6.6.4.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员工纠纷调解
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
8、健康管理
8.1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8.2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管理
9.1特殊时期类型:公司架构变动、人员调整、劳动诉讼、员工伤亡及员工受到严重骚扰事件、天灾(传染病、台风、暴雨等)。
9.2特殊事件处理原则:
9.2.1准确判定:当公司内外环境发生变化,足以妨害公司达成基本目标,即可判定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渐法则:对认定的特殊事件,须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操作上面考虑周全,防止有所遗漏;
9.2.3最糟后果预测:预测事件可能会有的最糟结果,然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1)凡拒绝执行公司决策及部门主管指挥、调度者,公司可以作出包括解聘在内的处罚决定。
(2)公司外派执行任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指定地点,否则按违纪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在公司工作期间,拉帮结伙,搞小团活动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聘。
(4)工作时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停职检查,无悔改表现者,将予以解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要承担经济责任。
(5)在工作场所吵架,无论何由,一律停职检查并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50%,态度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将予以解聘,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者,需照价赔偿。
(6)迟到、早退者,一次予以警告,两次扣除月工资30%,三次则视为不可原谅过失予以辞退。
(7)凡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日工资的200%,并在本部门做公开的书面检查,旷工两天以上者,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予以自退,一切责任自负。
(8)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假公济私,做私下生意,贪污受贿,偷盗或诈骗公司财务者,均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予以辞退,凡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由公司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9)对于缺乏职业道德,工作不负责任者,发现后立即解聘。
(10)除公司会议场合要求讨论分析问题之外,无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凡不按公司要求宣传企业,信口开河,贬低企业形象者,一经发现,无论何人,降一级工资,罚款500元,如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思悔改者,将予以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无论任何场合,不得超越公司公开刊登的内容议论公司领导,凡造谣散布小道消息者,立即解聘。
(12)妄自尊大,搬弄是非,拉帮结派,影响团结的行为,一经查实,对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的和行政处分,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给予辞退。
(13)对公司文件精神,要求,传达不实者,一经查实,对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罚款100-1000元,如重要文件精神因传达不及时或未传达,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将依据经济损失情况,按30%----50%的比例,予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就地免职或解聘。
(14)对意志不坚定者,发现其行为后立即解聘。
以上处罚决定,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报公司人事部门批准执行,被处罚员工,如有理由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部直至总经理提出申诉,最后裁定。对敢于举报违反纪律和自由主义错误行为的干部经核查情况属实者,将予以奖励并加以保护。
办公秩序
(1)工作场合必须保持肃静、整洁、文明办公。
(2)员工上班期间必须穿正装,要衣着大方,不准穿背心、拖鞋、不准留长胡须、怪发型。
(3)每日提前至少十分钟上岗。
(4)处理事物要准确、及时、合理、果断、不推诿、不妥协、不拖沓、当天的工作当天完成。
(5)工作时间内不吃零食,不大声喧哗,不准窜岗聊天,不准喝酒。
(6)妥善保管办公用品,下班前必须将所有文件放置妥当,防止遗失。
(7)每天打扫整理一次办公桌面,地面,每周大扫除一次。
会议制度
(1)会场秩序
a:会前要有准备,尽量节省时间,讲究实效。
b:应提前进入会场,禁止吸烟,不得喧哗,不得来回走动。
c:会议时间不接电话,不接待客人,有要事可与会议组织者联系。
(2)例会
a:晨会:每天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上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
15分钟,主要是贯彻上级部署,安排当天工作。
b:周会: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小结一周工作情况。研究安排下周工作。
c:部门经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负责通报全月销售情况,部署下月营销企划方案和销售任务等。
d:民主会:各部门负责人主持,全体员工参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沟通思想,鼓励大家发表意见,共同改进工作作风。
业务人员远控制度:
1、公司各级员工每天必须记工作日志。
2、工作日志内容包括当天的工作内容,工作总结,当日工作心得,存在的问题和教训,第二天工作计划,合理化建议。
3、级对下级工作日志要定期检查、点评。
4、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工作日志。
a)业务经理将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市场调查,如发现有欺骗公司的
b)情况,将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停发工资,就地解聘。
5、工资管理制度
采用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
6、区域主管考核制度。主要进行素质考核及业务考核。
a)定期检查其工作进展情况。
b)每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7、财务管理制度
a)因私人问题需预支工资的,必须书面申请,由综合部部长签字,报总经理签字后生效,否则无效,不予批准。
b)因公事需资金进行口头或书面申请,事情紧急,可直接找总经理审批。
c)业务员所签业务订单,自送货之日起,三日内回全款,按正常业务提成提取,超过七日到十五日扣除全部提成20%作为处罚,十五日到三十日内回全款,扣除提成50%作为处罚,三十日之后回款扣除提成50%,业务员此订单剩余提成到年终结算时一并结清。
d)因款未及时收回而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由公司酌情给予业务员一定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e)由业务员签定的订单收款由本业务员负责,出现经济纠纷,如因公司服务及产品不到位而产生由公司负责,否则由业务员个人承担,从业务员月工资的(包括奖金、提成、保底)50%扣除相抵,直到全部还清欠款。
注:因不按公司制度行事造成一定的比较坏的影响的,公司有权处以50元以下不等罚款,而不需向业务员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