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正规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正规公司的规章制度》。
1、业务部工作职责
(1)业务部的工作人员用心的开发业务市场。
(2)负责现有业务资源的管理、建立业务客户档案,同时也要做好各笔业务的收发货台帐。
(3)负责车辆调配工作,协助跟单员做好货物跟踪。
(4)做好回单管理,督促回单的及时发送与回收。
(5)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中意外状况的协调与处理,并给客户做出合理的解释与善后处理工作。
(6)礼貌接待每一个客户,务必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的良好作风。
2、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1)听从调度安排,服从调度管理,热爱本职工作。
(2)坚守工作岗位,保证物流信息畅通,不断搜索新的物流信息。
(3)全面掌握每笔业务的特点,合理利用车载潜力,轻重货物要搭配装载。尽量减少运输工具的浪费。
(4)做好业务档案、登记管理工作,明确纪录好货物的数量、质量、单价、全额等详细资料,以明确经济职责。
(5)要把握好货物质量关,检查是否属于危险品、国家禁运物品,以及不具备资质承运的业务,一律不接,并和用户解释清楚。
(6)业务员务必要说普通话,接待客户言语要柔和,杜绝对客户说粗话,使客户来的高兴,走的满意。
(7)业务员应即时的将每笔业务的真实状况向总经理和调度反映,使其做出正确的安排。
3、配送司机管理
(1)司机是公司运输工具的操作人员,承担着物流运输的主要职责,要求每位司机具备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精神,一心为公司的思想理念。
(2)每位司机务必服从调度管理和分配,司机不得拒绝。
(3)司机对车辆加油一般使用加油充值卡,按车型和发动机率,运行吨公里配给油料消耗。
(4)司机要爱惜自己驾驶的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时刻持续良好营运状态。车上随车工具及运输必备物品要妥善保管,丢失由司机照价赔偿。
(5)车辆装载货物时司机务必在现场,做好清点数目,检验外观质量。装好车后务必将雨布,网子同时覆盖,再用绳子固定车子后才能够起步运行,严格车辆装载超高,超宽,超限。
(6)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司机务必参与用户验收货物的清点工作。验收后司机应让收货方在回单上签字并盖章后将回单带回交于公司回单管理员。
(7)司机应将安全驾驶放在第一位,养成宁停三分钟不抢一秒的习惯,不开带病车,不开赌气车,视道路状况采取安全、经济实惠的运行方法。
(8)司机务必拥有手机,持续在全程运行过程中通信畅通。
4、装卸工工作要求
(1)调度室根据每一天装车计划给装卸工下达派工单,装卸工跟随司机到达指定地点装、卸车。并且要求严格遵守客户的各项规章制度.
(2)装卸工在装、卸货时,必须要按照货物装,卸规定操作,同时要清点货物数量、检查货物质量。若出现数量不符或质量问题时,要及时提出,得到认可后,方可装、卸车。否则,可以停止作业。
(3)装卸工装完车后,负责封好车,要严格按“三防”要求捆扎牢固。
(4)装卸工装、卸完毕后,要驾驶员在派工单上签字认可,每月底统一上交,由调度按月核实,发放劳务费。
(5)装卸工对装、卸地点熟悉时,由其将车辆带入目的地进行作业。作业完毕后,若司机就便离开时,则装卸工自行乘坐工交车回站(车票报销)。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三)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四)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五)良好的规则制度为企业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二、单位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在企业的人事行政管理中,规章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员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目前的认识比较混乱,导致了部分企业在操作过程中无所适从。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瑕疵,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被逐渐放大,对以后的企业行政管理留下严重隐患。为了增强企业对规章制度制定的认识,特撰此文,仅供交流探讨与参考。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状况。
《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对规章制度制定作出了规定,但是很不明确,具体条文如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究竟应怎样“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了在企业的行政运作过程中,规章制度完全由企业单方面制定,进行简单宣传后马上实施。
为了弥补《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的相关内容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度的规定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依据这条规定,企业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民主制定、不违法、向劳动者公示。“民主程序”是什么程序?对此还是没有一种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法,并向劳动者公示,其效力都会得到认可。
(二)《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规定及解释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文如下: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释:我们可以比较《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可以发现除了个别标点外,是完全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解释,补充了规章制度通过和修改的程序,并强调了用人单位要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和完善。该条规定很明确,但是“职工代表”应如何产生,仍然没有相关规定。
(三)规章制度通过实务操作指引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过以下两个程序才能通过: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工会讨论不予认可);
2、公司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最终方案(即需要公司代表、工会或职工代表双方均出席);
实施以上两个程序要解决以下问题:职工代表的产生、会议过程的记录。
职工代表应如何产生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法规强调的是规章制度的民主通过,所以应由劳动者推举产生。产生的方式可以参照我国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比较大型的企业,也可以采用多级选举的方式。如先选举班组的代表,再班组代表推举出部门代表,由部门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大会。采用多级选举的方式可以降低职工代表大会的人数,提高规章制度的通过效率。
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程序1)以及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终方案(程序2)的过程一定要有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人员或参与协商人员的签名确认。
规章制度通过后,用人单位还需要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公示和告知程序是很重要的环节,一个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仍然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注意,规章制度可以公示,也可以告知。实践中可以通过培训、张贴、向员工发放等方式。在操作中要注意保存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的证据。培训要有培训记录、张贴要取得张贴的记录,向员工发放要有员工的签收。最有效的告知方式是向员工发放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签收。
(四)规章制度制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规章制度要简明。
对于劳动关系的管理,劳动法规中其实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直接按法律法规来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写进规章制度中,以免造成规章制度过于繁杂。
2、内容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的规定主要强调了规章制度通过的民主程序,但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但不能约束员工,员工还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五)、广东省的操作实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在事实上变通了《劳动合同法》的硬性规定,降低了企业用工管理的难度。使规章制度的审判实践又回到了只要不违法、向员工公示或告知之后就能得到认可的状况。虽然该意见还强调了“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前提条件,但是发生争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有异议,需要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这对劳动者而言是有很大难度的。
广东省的《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变通了法律的规定,是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产物。该《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指导意见终归是指导意见,仅仅是一种审判实践中的倾向性政策,不是法律。如果有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出台,还应按新的规则来处理。
本律师的观点是,暂时没有条件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施规章制度通过程序的,可以先做到规章制度不违法、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后实施。有条件的还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因为政策稳定性不如法律,如果目前实行的政策发生变化,肯定会对企业管理造成很大的冲击。严格按照法律来实施的管理,从来都是可以“以不变应万变”的。
三、公司规章制度模板
公司规章制度模板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一、服务承诺
1、凡聘我公司家政服务人员,完全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
2、客户因合理需要需更换服务员,以客户要求为准。
3、家政人员服务水准不到位,可随时进行再培训再上岗。
4、服务人员如有违法乱纪的,经查实按法律程序交有关部门处理。
5、服务人员上岗后,一切入乡随俗,确保家政平安和睦。
6、服务人员与用户不协调时,本公司将随时配合客户加以教育并可考虑换人。
二、客户合同签订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客户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以及选择的服务项目、时间、费用等,根据您的需要为你选派合适的家政服务人员。
3、家政服务员按照合同内容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为客户提供服务。
4、根据合同客户有权合理选定、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有权追究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造成的损失。
5、客户应按合同约定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其工资。
6、客户不得强迫家政服务员从事约定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
7、服务期满若客户续用本公司家政服务员,应提前10天与本公司续签合同。
三、家政工作人员守则
1、遵守国家法令,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讲究职业道德。
3、初入客户家中,一定要按客户意愿行事,积极主动做好份内的工作,尽快熟悉客户家庭环境和生活习惯,牢记客户忌讳的事情及特别要求。
4、在客户家中工作,给业主及家庭要做到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移动物品轻拿轻放。
5、家政人员要始终摆正自己的位置,任何时候不要喧宾夺主。在业主及其家人在谈话、看电视、吃饭时,做好份内工作后应自觉回避他人必要的私人空间。
6、公司及业主的叮嘱和交代要记清。因语言原因未听清和听懂的,一定要问清楚,不要不懂装懂。做事要有程序,不要丢三落四。
7、不要打业主的电话,如急需应征得业主的同意或到公用电话亭,更不能把业主的电话告诉他人。
8、做人要诚实,不能欺骗公司及业主,更不要把自家烦心事讲给业主听。切记自己是来赚钱养家的,不是出来找麻烦的。
9、工作时尽量小心仔细,如损坏东西应主动认错,争取公司及业主谅解,切不可将损坏的东西扔掉或推卸责任。
10、本人的生活用品不得留置办公室及业主家。不得使用业主专用的生活用品,更不可动用主人化妆品或好奇而翻看公司及业主的私人用品。
1、注意细节,不经业主同意不要进入主人卧室,如要进去工作必须先敲门,征得主人同意方可进入,出来时应轻轻把门扣上,平时应衣着简朴,不可穿太透太紧太短的衣服,更不宜化妆或佩戴首饰。
2、不可把外人带到业主家中来,也不可把业主家的地址及家庭情况透露给他人。
3、不得在顾客家中看电视、听音乐,喝茶,喝酒,抽烟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4、给公司和业主采购物品时,要记好明细账,不得虚报冒领,要帮助公司及业主节约各种开支。
5、与业主发生不愉快和矛盾时,不论谁对谁错,都不得擅自与业主争论,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出面协调处理。
6、不得擅自要求业主增加工资,接受业主的小费,向业主借款。
7、外出施工不能留自己的号码,一律以办公电话为中心。手机自备。
8、完成任务后,离开顾客家时,一定要留下本公司的办公电话便于更好的为客户下一步服务。
四、奖励和处罚制度
1、出勤天数控制:员工全年出勤天不能低于300天,低于300天者降低全年期内的工资表准版元天。
2、新员工试用期90天,在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标准的60%天。90天以上者按正常工资标准计付,出勤天数按有关规定核算。协议期内的正常工资在当月付50%,其余部分300天后一次付清,中途不在预借工资。特殊奖励和处罚按规定增减。
3、员工在试用期90天内,纪律松散、不遵守制度、思想麻痹、鼓动他人、怠慢工作,有损公司效益及形象的,将予以辞退。
4、损坏、丢失的财物一律照价赔偿;造成返工的活,一律不计工资,并如实修复完工,造成材料损失的一律照价赔偿。
5、收麦当月和农历xx月,分别出勤天数在29天以上者分别每月奖励300元。农历正月出勤天数在25天以上者本月奖励800元。平均工资以年出勤天数计算。
6、请假需提前有请假条,负则按旷工对待。无故旷工一次倒扣一天工资。
7、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20元。
8、不能耽误零星小活(限时20分钟必须联系到用户)否则将扣发20元工资。
9、标志服连续两天不穿的扣工资20元。
10、员工在工作期间干私活走后门(只要是收费的发生交易的均视为私活),偷卖材料,造成损失一律按原价付清,并以私活及材料价格的10倍扣发工资(凡参与此活的人均视为责任人,按人头计算份额)。员工在进本单位十天后公司将为你办理保险一份,合作期满或300天后可与报销,提前离开本单位的不予报销。
五、风险防控制度
1、家政服务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个人彩色相片三张),交予公司人事人员核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2、家政服务员必须提供卫生部门指定的检查单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且不能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同时客户有义务告知家中是否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
3、家政服务员并须参加企业对其进行的职业道德、工作技能、服务水平的培训管理服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4、职业保险、意外保险:公司要为员工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尽可能为客户、经营者、家政服务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化解彼此的风险。
5、联合诚信:家庭服务消费者、经营者、服务者三方都要诚信。
首先,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提供诚信服务,对消费者和家政员;
其次,消费者得诚信消费,不得唆使家政服务员脱离企业的管理;再者,家政人员要诚实服务,要具有责任心和爱岗敬业。
6、法律服务: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纠纷解决。
7、公司的管理风险防范:员工化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为员工做医社保,投保一些相应保险;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引进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
六、其他本规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适用于全体员工。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公司所有的员工需要公司章程、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统一意识思想,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形象、声誉的事情。
三、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通过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需要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需要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法人。
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市东道主路325号;
邮政编码:529500。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莫金,
住所(址):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十五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20xx年二月二十八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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