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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企业的员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很难按平时违纪罚款来界定;
三、所以应该按行政处分等级来确定;
四、不要使用“罚款”一词,改用“扣减工资;
五、处罚必须分两类,一类是单处“扣减工资”(一般应用在情节轻微),另一类是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辞退或解雇);行政处分同时按等级附带经济处罚(注意:不要使用“开除”);
六、所以,在确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就可以以行政处分等级为标准来划分了;
七、“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精髓,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宝贵的“唯一”的权利;
八、本公司实例:(本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节选)
5、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1)对员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纠缠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2)蓄意损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同时按价值全额赔偿);
(3)在公司内(包括公司外租宿舍)外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法规;
(4)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5)故意损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
(7)被司法机关处理;
(8)不服从管理,态度、行为恶劣;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9)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包括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10)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11)自本条例实施起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迟到早退月度累计达5次或年度累计达10次以上;
(1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当利益的;
(13)符合本条例处罚标准、条款中所列的辞退/解雇条件的或受到相同标准违纪处理的;
(14)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及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凡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该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第
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第
二、内容须具合法性 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主程序概念: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定,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资方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法》似乎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该规定的操作性因此受到质疑。 本人 :最终由用人单位来确定,否则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无从谈起,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将该决定送达给劳动者,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送达等相关手续为由主张解除决定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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