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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2022-08-06 13: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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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如何制定公司规章制度

如何更好的管理员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一、建立规范。

订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对每个企业都是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对各个岗位做详细的岗位工人描述,使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向谁汇报,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责任。当然这种限制不应过于严格,但一定要有。建立合理的规范,员工就会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当超越规定范围时,应要求员工在继续进行之前得到管理层的许可。

二、经常交流。

没有人喜欢被蒙在鼓里,员工会有自己的许多不满和看法,虽然其中有正确的,也有不正确的。所以,员工之间、员工和领导之间需要经常的交流,征询员工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倾听员工提出的疑问,并针对这些意见和疑问谈出自己的看法,什么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是不能接受的?为什么?如果企业有困难,应该公开这些困难,同时告诉员工企业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要记住――纸是包不住火的,员工希望了解真象。

三、重在观念。

以前那种把管理职务当官来看,将员工当作工具,封建家长式的作风应当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尊重员工的个人价值,理解员工的具体需求,适应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机制,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合理地设计和实行新的员工管理体制。将人看成企业重要资本,是竞争优势的根本,并将这种观念落实在企业的制度、领导方式、员工的报酬等具体的管理工作中。

四、多表彰员工。

成就感能够激励员工热情工作,满足个人内在的需要。在长期工作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奖励的要点:

公开奖励标准。要使员工了解奖励标准和其他人获得奖励的原因。以公开的方式给予表扬、奖励。表扬和奖励如果不公开,不但失去它本身的效果,而且会引起许多流言蜚语。奖励的态度要诚恳,不要做得太过火,也不要巧言令色。奖励的时效很重要。奖励刚刚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已经被遗忘的事情,否则会大大减弱奖励的影响力。

五、授权、授权、再授权。

授权是我们认为在管理中最有效的激励方法,授权意味着让基层员工自己做出正确的决定,意味着你信任他,意味着他和你同时在承担责任,当一个人被信任的时候,就会迸发出更多的工作热情和创意。所以,我们建议不要每一项决策都由管理人员做出,完全可以授权的事不要自己去做,管理人员要担当的角色是支持者和教练。

六、信守诺言。

也许你不记得曾经无意间对什么人许过什么诺言,或者你认为那个诺言根本不重要。但你要记住你的员工会记住你答应他们的每一件事。身为领导的你,任何看似细小的行为随时都会对组织的其他人产生影响。你要警惕这些影响,如果你许下了诺言,你就应该对之负责。

如果你必须改变计划,你要向员工解释清楚这种变化。如果你没有或者不明确地表达变化的原因,他们会认为你食言,这种情况经常发生的话,员工就会失去对你的信任。对丧失信任通常会导致员工失去忠诚。

七、允许失败。

要对员工有益的尝试予以信任和支持,他们能够帮助我们的企业有所创新。不要因为员工失败就处罚他们,失败的员工已经感受到非常难过了,我们应该更多的强调积极的方面,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同时,帮助他们学会在失败中进行学习,和他们一起寻找失败的原因,探讨解决的办法。批评或惩罚有益的尝试,便是扼杀创新,结果是员工不愿再做新的尝试。

规章制度的建立:

一、用人单位应如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加强劳动纪律的要求,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只能由单位制定,其内容必须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劳动者利益与劳动效率并重、奖励与惩罚结合、劳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最低标准。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凡法律有明确要求的,其制定程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其内容要合法,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要向劳动者公示,让每个劳动者都事先知道。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裁判依据。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漠,致使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正确制定规章制度,《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规定内部奖惩规则,任意剥夺或侵犯劳动者的正当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在第8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劳动义务之一。

二、职工福利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也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人单位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为满足和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为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与方便所提供的各项福利措施。包括:

1、直接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和家务劳动提供便利的各种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职工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哺乳室、休息室、卫生室、浴室、理发室、缝纫室等。

第二篇:2020公司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总则

1、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国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奖惩制度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严密的考核为依据。在奖励上要针对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小,而采用不同的形式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员工,要给予严肃处罚。

第二节奖励

第一条、奖励范围: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将予以奖励:

a)对技术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进,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时。

b)预防灾害或救灾有功时。

c)为国家、社会立功,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d)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e)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者。

f)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异者。

g)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h)遗留问题解决有重大突破者。

i)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为公司取得显著效益者。

j)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k)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l)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实际成效者。

m)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者。

n)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o)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p)满足公司设立的其它奖励条件者。

第二条、奖励项目:

公司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包括:

a)年度专业成就奖:以公司内各个系统的工作环节为基础,每年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在每个业务系统内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体系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奖项设为公司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创新奖、优秀团队奖等等。

b)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每年组织评选相应奖项。

c)即时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及时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

公司为员工提供丰富灵活的奖励方式:

a)通报表扬:由公司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发,通报范围视具体奖励行为而定。

b)即时奖金。

c)奖励性假期:除员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奖励性假期。

d)奖励性旅游。

e)参加外部培训。

f)出国考察。

第四条、获奖程序:

员工受奖应由部门主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提供意见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奖励级别与方式,人力资源部发布奖励通知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员工档案。

公司内统一设立的奖励,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总经理同意推荐,经总经理核实,在公司内公布奖项。

第三节惩罚

对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各种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程度等进行惩罚。

第一条、惩罚种类

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奖金。

行政处罚包括: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和辞退。

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公司将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处罚细则

1、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批评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1)迟到、早退、外出不登记,不着工装,不戴工牌者。

2)不能及时、认真清扫自己的卫生区,办公区内(桌面、地面)凌乱,不整洁者。

3)在办公区内、公司门口、走廊抽烟、扔烟蒂、扔废纸等垃圾者。

4)桌面摆放零食,上班期间吃零食者。

5)发物料人员不能及时清除办公区内包装物。

6)接听电话不礼貌,使用不规范用语,影响公司形象者。

7)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8)说脏话、粗话者。

9)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10)在办公区内打闹,大声喧哗者。

11)参会人员迟到者。

12)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13)在食堂就餐,浪费食物,乱倒饭菜者。

14)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下班后所辖区域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电源未切断者。

2、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15)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16)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17)工作时间内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络者。

18)非工作要求午餐饮酒者。

19)工作时间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网站、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20)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时间半小时以上者。

21)纪律松散,当月内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

22)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怠慢工作者。

23)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24)无正当理由,培训旷课者。

25)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及时办理,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2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27)私自移动消防设施,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28)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

3、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记过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29)工作中发生意外却不及时报告公司者。

30)损坏公物,影响公司正常秩序者。

31)管理不力,对下属放任自流者。

32)知情不举,隐瞒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33)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中伤他人、损害团结、互相谩骂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34)不认真执行公司规定,推卸责任,刁难顾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顾客不满或投诉,产生恶劣影响者。

35)工作时间酗酒者。

36)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37)培训无故旷考者。

3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39)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降职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40)泄露公司秘密事项,但对公司利益未造成损害、情节较轻者。

4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42)违反部门工作流程,给工作造成损失,且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43)对下属正常申诉做出阻挠或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4)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5)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提供虚假病历者。

46)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7)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者。

4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经济损失者。

49)私自将客人或同事遗忘的物品收归己有,价值在200元以下者。

50)年度内累计记过二次者。

5、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辞退的行政处罚,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1)对同事威胁、恐吓、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妨害团体秩序者。

52)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53)工作不负责,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54)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财物或者有贪污盗窃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5)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利用工作之便和业务关系请客、送礼、行贿、为个人谋取好处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7)工作时间聚众打牌、玩麻将者。

58)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59)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61)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6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63)虚报个人申诉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者。

64)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进行与本公司无关的业务活动者。

65)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机密,并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处者。

66)违抗命令,擅离职守,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者。

67)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68)无故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从或拒绝执行上级指令者。

69)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70)为谋私利,利用公职权力或工作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从事第二职业者。

71)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7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73)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4)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5)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6)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7)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78)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处罚程序

对员工处分一般情况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经人力资源部调查审核通过,上报总经理决定后执行。

员工受到惩罚处分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惩罚通知,并在公司内公示,同时记过以上的处罚记入本人档案,受到开除处分时,人力资源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处罚申诉

给予员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公司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决定。

在批准职工处分以后,如果被处分者不服,可以越级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四节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国畜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凡有与国家法令、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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