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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工作总结(推荐5篇)

2022-07-18 17: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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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培训学校工作总结

20xx年已经匆匆而逝,此刻已迈入了新的一年,在努力用心投身于新一年的教育工作中的同时,我在此也对过去一年工作进行总结。总体上20xx年不管是对学生还是对学校来说的收获是很丰富的,学生在这个环境下养成了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大部分学生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这些也得到了家长的肯定。

一、加强教育队伍建设

各行政管理人员与教师加强学习交流,塑造良好教师形象。提高教师师德修养和依法执教、礼貌从教、科学施教的意识,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和工作方式;在教学中用心运用新课程的理念明白自己的教学行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我校努力培养造就师德高尚、教学优秀、教研突出、教改先进、有影响的教师。

二、学生队伍建设

我校针对不同的学生的学习实际状况设计不同的教学,注重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把“养成教育”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并狠抓学生的行为习惯坚持“教书先育人”的原则让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在狠抓教学质量的同时,认真执行“减负”有关规定,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提高课堂效率上,放在作业练习的精心设计上,放在培优补差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平时鼓励学生多看课外书。在学生生日是也组织所有教职工及学生共同庆祝。

三、教育均衡发展状况

为确保我校工作均衡发展,我校自建校以来不断完善硬件设施以改善办学条件。为每位教师配备电脑4台,打印、复印机3台。20xx年由于招生工作的落实及得到了学生与家长的肯定,学生人数超多增加,我校因此先后购进课桌、凳子200余套、黑板15块、各类奖品及辅导参考资料、课外书籍等数套;各教室也重新装饰;在20xx年上半年我校新开设语文辅导班,于是重新装修了一间专用语文辅导室。

四、教育民生工作进展

1、我校一向坚持任性化办学教学,对学生不仅仅关注其学习成绩的优劣,更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与影响。对一些家庭条件十分困难的学子尽量减免学杂费。

2、学生安全工作一向作为最重点对待,坚持“一切以安全为前提”的原则,在20xx年里坚持天天强调安全,时时强调安全。

五、总结

20xx年在学校上下齐心协力,教职工敬业,顾全大局,无私奉献,使学校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学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有忧患意识。当前面临的状况形势是严峻的,任务是艰苦的,课改的压力,生源的压力,质量的压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去拼搏,去开拓。我们深信只有我们坚定信心,齐心协力,迎接挑战,开拓创新,以团结、务实、敬业奉献的精神,瞄准新目标,再创新佳绩,就必须能让我们的学校走上一个更辉煌的台阶!

第二篇:培训学校工作总结

为了有效推动我辖区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规范校(园)的办学行为,全面提高办(园)质量,根据区局会议精神,我们及时制定了《铁路东办事处清理整顿民办教育机构实施方案》。由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组成了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我辖区的民办短期培训学校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资料

(一)严格审查短期培训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审批手续。包括:

1、各类培训人数的基本状况。

2、审查各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办学许可证(筹设批准书)等。

3、短期培训班各项章程的建立状况。包括:短期培训班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聘用合同、卫生制度、安全制度、食堂及操作人员规章制度等。

(二)严格管理民办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

1、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对不贴合从业资格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

2、对在岗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状况,有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透过对辖区民办教育机构进行集中摸底排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六所短期培训班都是无证办班;

二是炊事员的《健康证》不齐全,体检不及时;对橱柜、消毒柜、水池等卫生用具消毒清理不及时;被褥晾晒不及时;进货渠道不明确,没有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等;

三是门卫管理有待加强,监控设施有待完善;

四是个别教职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不规范或未办理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对辖区六所短期培训班全部立即停办。

透过对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极大地改善了民办教育的办学环境,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协调发展。

第三篇: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

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三)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名称

(一)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沿用。

五、章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类型。

(三)办学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组织机构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民办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决策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七、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八、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

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校长(行政负责人)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三)教学管理人员

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2.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同时配备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财务管理人员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五)安全管理人员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师资队伍

(一)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所开设的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1名以上专业实训课教师。

(二)民办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职业(工种)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业实训课教师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应当高于其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级。

(五)民办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办学投入

(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三)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场地面积要求

1.民办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应当能容纳至少开设2个培训项目规模的培训量,并配备能满足实训需要的相应场地。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办学场所还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3.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二)消防安全要求

1.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2.凡是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三)食品安全要求

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2.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四)设施设备要求

申办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2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

二、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一)民办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二)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

(三)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四)从事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其所制定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大纲,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

(五)民办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三、教学点

民办培训机构在法人办学许可证所记载地址之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教学点。经审批部门批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可以在法人所在行政区内设立教学点,但不得跨区设立教学点;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应当按工商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分公司登记。申请设立教学点的民办培训机构,除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外,其拟设立的教学点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二)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民办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三)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四)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其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达到国家相应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四、附则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8日

第四篇: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最终版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2 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及租赁合同书。并提交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7、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

8、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

9、拟任负责人,聘用教师、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保安的资格证明及协议。

10、满足教学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登记表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11、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联合办学协议。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审批时提交)。

三、审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者,审批机关组成考察组对其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集中评议,经考察评议达到设立条件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达不到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成立,并说明理由。

第五篇:培训学校工作总结

我校创办于XX年,XX年来得到了市教育局,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学校一向坚持以适应社会需求、培养实用型高素质的人员为准则,透过全体教职工的辛勤劳动,取得了必须的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和完善了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着重加强了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从教职员工守则,到各岗位职责制;从聘请教师规则,到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等,同时具体落实到每个教师或管理人员身上,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

2.完善教务工作,勤勤恳恳做好每项工作,每一期培训班开班后,教务人员都用心深入现场服务。从学员的实际状况入手,做好各项工作,使学校的工作运转到位。

3.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福利待遇,让教职工有法定的休息时间,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用心性,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二、提高教育质量,加强特色培训

1、我们在办学初始,就认识到学校要在社会上树立良好信誉,务必要在办学中注重自己的特色,因此,我们着重培训会计电算化和计算机应用人才,从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赞许。

2、聘请正规大中专学校中有较高层次,思想好,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任专职或兼职老师,使学校的教学质量始终持续在较高的水平上。

3、加强学员的辅导工作,学校在机房内配备专职的辅导教师,从学员到校上课开始,辅导教师就同任老师一齐对学员状况进行核实,辅导时热心、耐心,做到有问必答、不厌其烦,促进学员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潜力,学员的考试合格率持续在92%以上。

三、用心响应社会号召,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

1.20xx年,市政府为了提高市民的电脑网络水平,开展了“百万家庭普网教育”的工作,并将此项工程列为XX年八大实事工程之一,普网培训对于市民是免费的,学校所能得到的补助也是微乎其微的,但是我们认识到学校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就应同时要重视社会效益,毅然承担了此项培训工作,一年来总共培训了学员多个,属于全市培训学员最多的学校之一

2.开展下岗、失业工人的计算机应用潜力培训工作,市里有关部门为了提高下岗、失业工人的就业潜力,提出了就业前先培训的策略。为此,学校根据下岗、失业工人的特点,制定了一套贴合他们的培训计划。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潜力,加强辅导,延长课时,同时要求他们认真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参加有必须的权威认定的《浙江省计算机应用潜力考核》。在我们的用心努力下,同时在学员的配合下,下岗失业工人的考试合格率始终持续在90%以上

四、及时更新软、硬件设备,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1、学校现有586机型的机房二个,同时今年又新配置了p4主流机型48台,显示器全部更新为17寸纯平,并采用多媒体教学投影仪教学。机房除了局域网连接外,还透过电信宽带开通了外网服务,让学员能够畅游在因特网的信息世界中,为教学工作带给了根本的保证。

2、聘请专人负责机房的环境卫生,做到整洁、干净,给学员留下良好的印象3、计算机房内还配备有立式空调,大屏幕彩电等辅助教学设备,胜任计算机二级、三级培训,是市人事局,财政局定点的培训点和考核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大力实施科技兴国战略,计算机作为当代信息工具,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为此,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持续清醒的头脑,综合分析培训的实际状况,坚持教育质量第一,坚持为社会为学员服务的宗旨,坚持勤俭办学的精神,注重提高办学效益,千方百计抓住生源来头不放,进一步拓展教育领域,把学校各项工作再推进一步,力争在新的一年里为社会输送更多有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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