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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管理制度(大全)

2022-07-18 17: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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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学校的管理制度

一、行政办公会议是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学校重大事项、落实具体工作任务的常规会议。

二、行政办公会议由校级领导、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年级组长、参与管理人员等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教研组长。原则上每周一次、必要时可召开紧急会议。

三、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校长离校时可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召开。

四、行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总结前一阶段学校工作情况、明确近期工作内容、布置下阶段任务、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和方法;各部门通报阶段工作情况和后一阶段工作安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使学校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负责做好传达工作、同时对会议所安排的各项工作认真督办、催办、以保证学校工作顺利进行。

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员、工人均系考勤对象、校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的组织工作。

二、教职工的考勤由所在处室组进行、考勤员由处室组推举。

三、考勤员逐日记载出勤情况、一周统计公布一次、按月统计报校长办公室记入教职工工作档案。

四、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

五、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考勤员。

六、告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七、教职工集体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

八、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制订同工资、奖金、评优、职称评定挂钩的实施细则。

第二篇: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xx小学十分重视食品卫生工作,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有效防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并根据教育局文件《关于学校综合食品安全和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精神,校长高度重视亲自布置此项工作。

在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展顺利,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截止目前,全校无一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我们的作法主要有:

一、严格管理,齐抓共管。

1、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校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相关的各种制度及工作职责。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任务明确,责任具体。

2、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组织健全。

学校成立了”后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具体抓,相关人员配合抓,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职责,层层签定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平时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记录。

3、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各学校将健康教育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学内容,做到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案、有作业;加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食品卫生习惯。

4、对学校校门口的小摊点,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规经营小摊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同时,教育广大学生不吃零食,不吃”三无”食品,养成良好的食品卫生习惯。

二、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四一个”活动。

1、提一个行动口号。学校提出”养成良好的食品卫生习惯,不吃不购三无产品”的行动口号,并将其印成条幅,悬挂在校园明显位置。使每一位师生都能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2、做一次广播宣传。学校利用周五中午广播站对学生进行了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

3、开一次升旗仪式。在4月9日,学校升旗仪式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身体健康。

4、召开一次班会。各班根据升旗仪式的内容围绕实际情况,分别召开了不同形式的班会,在会上学生畅所欲言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知道拒绝三无产品,学会选择有营养又卫生的食品。

三、注重学生日常行为习惯的培养

1、加大宣传力度,教师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教育。

2、教育学生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好习惯。并且专人负责检查学生洗手情况。

3、能够自觉抵制小食品的诱惑,不吃三无食品。

4、通过健康咨询,教师讲解,初步学会选择安全的食工作无止境。

今后,我们将继续结合学校实情,认真贯彻教育局卫生工作精神,扎扎实实落实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篇:家长学校制度

为了办好规范性的家长函授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1、通过考试考核,对学员成绩定为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评为优秀家长。

2、每一学年评选一次。

3、对被评为优秀家长者,学校颁发证书及一定的奖品。

4、学校把评选结果以板报的形式公布在外,以调动家长学习的积极性。

家庭教育是贯穿人生的终身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办好规范性的家长函授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1、学员学习时间为一年,学满一年后方可结业。

2、每学年末要进行质量检测,成绩为及格以上者方可结业。

3、通过考试考核,对学员定为合格、良好、优秀三个等级。合格以上颁发结业证书。

4、学校要做好登记工作,分别按合格、良好、优秀三个等级装订成册,以便查阅。

第四篇:学校的管理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总支书(副书记)和全体副校长参加。必要时,总支委员到席参加。

三、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要明确时间,列入校长工作日程表。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四、校长在会前要提出会议的主要议题,与会人员要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工作,要严肃认真参加讨论。

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讲究效率,一般情况下,由校长最后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校长因病因事暂时离校时,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办公会议,在此期间作出的有关决定,在校长在职后应予报告。

七、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建档备查。

八、与会者必须服从并执行决定,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泄漏讨论情况与不同意见。

第五篇:学校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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