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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中常见八大错误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构建需要构建成本,包括制度制定修改人员的工资、对外咨询费、资料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如果操作不当,除后续论述中所讲的违法成本之外,前述成本也将付诸东流。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企业管理中常见的错误,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中常见八大错误
拿来主义
即直接复制成功同业制度到自己身上,不消化、不吸收,导致“水土不服”,比如平衡计分卡这种绩效考核制度对一些企业就不适合。没有明确的组织战略、高层管理者理解和沟通战略的能力和意愿弱、中高层管理者具有指标创新的能力和意愿低这样的管理基础差的企业就不宜直接引入平衡计分卡这样的绩效管理制度。
闭门造车
即管理者依据以往工作经验,不联系企业管理现状,不发动员工参与,制度成了管理者的制度,员工对制度缺乏了解或者根本无了解制度的积极性,比如一些公司请管理咨询公司制订规章制度,事前闭门造车,制定之后,在企业内部,形式上过一遍所谓的民主程序,有的企业甚至这个形式上的民主程序都没有,这样的制度必然是用不上的。
残缺不全
根据前述分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都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从管理角度而言,人力资源管理各个模块都会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都应当制定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招聘和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和考核、薪酬管理和员工关系等几个方面。
但是,现在很多中小企业上述规章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缺失。例如很多企业因为平时不注重培训和开发,没有相应的培训和开发管理制度。又如,有些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仅仅负责招聘和日常考勤的统计,甚至连统计工作都由各自具体的用人部门或财务部门来统计,因此,就没有制定相应的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制度。
各自为政
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被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门瓜分,各个部门缺乏统一的沟通,因此,在规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为战。
加上对这些部门没有很好地规定各自的权责利边界,所以,各个部门推诿、争夺规章制度制定权的情况时常发生,再加上部门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规章要么重复、冲突,要么缺失、遗漏。
例如笔者见过的一个企业集团,2009年时建立了法务部,建立之初,深受集团最高领导重视,因此,口头要求集团及其下属所有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经过法务部的审核或者直接由法务部牵头制定。在法务部的牵头和各下属单位的协助下,该集团制定了一整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在下属各单位通过和公示。
由于集团法务部人手缺乏,该套规章制度制定后,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忙于企业合同审核和诉讼的处理,加上集团不愿意出资聘请外部专家对集团和下属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下属单位的领导和集团一些领导也认为事涉敏感,害怕员工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知道太多找单位的麻烦。因此,虽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后来,其中一个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有一次很粗暴地解雇员工,被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案件败诉,被判决支付该员工17万余元。该集团负责人片面听信该下属单位负责人,认为是法务部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从此之后,开始冷落法务部。
2011年,该集团组建制度部,负责集团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但是该制度部实际上并不擅长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没有和法务部沟通就先行废止原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自行制定一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但没有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就宣布直接适用,而且,其中的内容很多与原来的规章制度冲突甚至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违规
有些企业至今仍然规定末位直接淘汰制,规定员工业绩垫底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能使用“末位淘汰制”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
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贸然适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程序缺失
规章制度中有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之分,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一般情况下,程序性的启动以实体性规定的实现为目的,实体性规定的实现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在例外的情况下,例如无相应实体规定适用于个案时,程序规则是判定结果是否合理的标准,又如实体目标与程序目标在个案中冲突时,有时得牺牲实体正义而追求程序正义。
但在我国长期的'企业管理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性规定、轻程序性规定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中的程序性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性规定最终败诉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例如有些企业仅仅规定,员工不辞而别达到一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但是没有应对员工不辞而别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实践中,没有向不辞而别的员工合法有效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极个别不辞而别的员工离开单位一段时间后,返回单位要求上班。
由于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如果确实这项程序,很可能被认定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或者被认定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甚至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又如,根据前述分析,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决定必须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否则,即使内容上合理合法,也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依据这些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认定为非法。
法律之所以如此强调程序,是因为不在严格的程序下追求实体内容的实现往往是靠不住的,特别是在面对仲裁和诉讼时更是如此,因此,作为没有亲历案件事实的仲裁员和法官只能根据证据和日常生活法则进行裁判,为此,就更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处理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这样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有一整套完整的与实体性规定对接的程序性规定。
模糊不清
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笼统、概括,而应当精细化、具体化。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想让前述三项规章制度真正发生效力,就必须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是什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是什么,严重失职的具体情形和重大损害的数额是多少。
否则,用人单位贸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将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被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被迫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例如,某企业市场总监对公司业绩有卓越贡献,与现任CEO关系较好,经常迟到早退。后因企业领导换届,新任CEO遵循规范化管理制度,多次要求该市场总监严格按照上下班打卡时间规定,均未引起其重视,遂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
该市场总监提起诉讼,认为企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证据不足,虽然该企业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但是企业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因此,以此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证据不充分。经审理,该市场总监胜诉,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仍需支付相应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可见,企业规章制度严谨、细化、合法化是一把利器,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赋予其在合法范围内自行规定的权利,遏制住劳动关系纠纷的源头,给员工以明示,给审判以依据,为和谐劳动关系把好关、站好岗。
内控缺失
1、内部制约组织和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多数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全面,没有覆盖人力资源管理所有部门和人员,没有渗透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个业务领域和业务操作系统。例如有些企业,由于人手缺乏,考勤统计和工资核算由一个人负责。
例如,福建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考勤统计和工资核算工作均由王小姐一人负责,2010年7月-2012年6月期间,王小姐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同单位的一个好朋友杨小姐多统计加班时间,两年下来,导致深圳分公司多支付40000多元给她们两人。
由于一直没有人将王小姐统计的考勤和原始的指纹打卡记录进行核对,她们两人离职,深圳分公司都没有发现。直到后来深圳分公司将考勤统计和工资核算分开由两个人负责,这两个人校对打卡机时,偶然发现了王小姐导入电脑中原始考勤记录才发现上述问题,而此时王小姐离职后已经不知去向。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中小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大多缺失,不能及时发现内部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一些企业的业务经办人员、财会人员或管理人员利用监督不力的漏洞,进行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等违法行为。
就拿上面所举福建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案例来说,如果该公司有一个独立的审计部门,王小姐的行为也不能隐瞒长达两年之久。
3、内控制度执行人员素质较低
有些企业甚至让根本不具备任何人力资源管理常识的人员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由于这一部分人员普遍素质及业务能力低下,连正常的会计业务都处理不好,错误百出,更谈不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运用了,加上一些中小企业领导本人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使个别内部人员利用这些漏洞,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企业的资产。
举个最简单的财务常识例子:我们经常遇到有些小企业的薪酬专员在计算日工资标准时仅简单地采取日工资=月工资/当月满勤天数,计算当月工资时则以前述公式乘以实际出勤天数。
这样的计算貌似没有问题,实际上,这样错误的算法在当月满勤天数多于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时,将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此为由即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其实正确的算法应为月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当月实际工作天数。
4、内控制度执行不力
许多企业下大气力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止于形成文字材料,束之高阁,出现“两张皮”现象。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规章制度本身不科学,妨碍而不是促进企业经营的发展,遵守规章制度的成本太大,另一方面,也与企业没有相应的及时有效的惩罚措施、没有养成严格的制度执行文化有莫大的关系。
执行规章制度是需要时间、精力和成本的,因此,很多时候,相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只注重“短平快”,图省事、怕麻烦。有些企业搞“一支笔审批”,企业没有建立分权体系,事无巨细都要总经理审批。但总经理不可能每天都在单位上班,因此,实践中很多情况都是不得不先电话请示再事后补签。这样的操作很容易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有些企业人情化管理,管理人员凌驾于制度之上,将规章制度抛诸脑后,结果千里河堤溃于蚁穴,辛辛苦苦花大价钱制定的规章制度沦为一纸空文。
例如,上海某家具公司制定了严密的《印章管理办法》,按该办法规定,严格限制员工带公章外出,若必须带公章外出的,则需总经理签字,办理好外带公章领用手续,并至少2人同行,做好用印记录。
工作准则:对自己负责,对客户负责,对公司负责,为了方便公司统一管理,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树立优秀的企业形象,现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1条、员工行为规范
1、为了保持公司的整体形象及良好的卫生状况,员工桌面应保持整洁,资料、文具等放置有序,不允许有明显的废纸、果皮等,违者一次经济性惩罚10元。
2、员工应注意个人行为礼仪,不允许有不文明行为。
3、接电话应以“您好!精品网络”开头,必须客气礼貌,微笑作答。
4、同事之间应通力合作、求同存异,以诚相见、取长补短。
5、员工应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上班时间一律使用普通话交流,不准吵闹、看报纸杂志、闲聊攀谈。不准唱歌、睡觉、串岗闲聊,违者经济性惩罚第一次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20元,依此类推。
6、上班时间尽量不要接打私人电话,如确认有需要,请到会议室处理(打电话一天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接电话一天不超过6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不得影响其他同事工作,违者一次经济性惩罚5元。
7、在上班时间不得使用OICQ、进入聊天室、社区、论坛内聊天或玩各种游戏,只能使用公司分配的QQ和MSN。所有私人事件,包括私人信件的回复,QQ等一律在休息时间内进行,工作时间内不得处理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按旷工处理)。上班时间进入聊天室、玩游戏、看电影电视等一经发现,违者经济惩罚第一次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20元,依此类推。
8、员工上班时间要求注重仪表,衣衫整洁。男员工应及时理发、剃胡须,保持衬衣领带干净;女士提倡素雅淡妆,仪容整洁。
9、办公室内禁止吸烟。
10、接待客人应在指定的接待区域,不得在办公区内接待非公干人员,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将非公干人员带入办公区,这条规定在下班时间及双休日同样有效,如有需要请在接待区接待。违者经济性惩罚第一次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20元,依此类推。
11、软件安装:为了公司网络的安全,不得擅自安装新软件(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安装人自行承担),如有需要须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签字方可安装。违者一次经济性惩罚50元。
12、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冷气、灯光、电脑等办公用品应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当日下班离岗后,应作到四关一净,即关掉显示器、主机、窗户及空调,收拾干净本人桌面。违者经济性惩罚第一次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20元,依此类推。
第2条、服从安排
1、公司员工必须做到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令行禁止。执行“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
2、员工须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如未能按时完成,自行安排时间处理,否则要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工作中如有意见,应采取合理方式向直接领导反映。确有必要时,可向更上一级领导反映。
3、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部门领导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
4、员工不服从上司的安排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辞退,表现现象:
(1)言语公然顶撞上司者;
(2)对上司交代任务,故意拒绝执行,或故意拖延,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者;
第3条、会议制度
员工有义务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及会议,收到培训或会议通知后,应准时参加,不得无故迟到、缺席。培训或会议期间,员工手机需调至无声或静音,不得随意走动。
公司组织的活动,员工应积极参加,不得缺席,违者旷工处理。
第4条、办公用品管理
1、文具管理
文具用品分为个人使用类和业务使用类两种。
个人使用类系指个人自己使用保管的用品,如笔类、文件夹等。个人领用时需进行登记,登记册统一由行政人事部保管。
业务使用类系公司共同使用的用品,如胶水、订书机等。使用时需从行政人事部领取并及时归还行政部进行保管。
为加强设计部的规范化管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设计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设计部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3、鼓励设计师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4、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倡导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必须服从工作分配,听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6、设计部全体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二、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xx:xx――xx:xx,xx:xx――xx:xx(夏季);xx:xx――xx:xx,xx:xx――xx:xx(冬季)。
2、周三至周一为工作日,周二为休息日。周二设计师值班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当周周二值班设计师休息日为当周周三。如工作需要休息日上班者可调休息,必须提前一日向部门负责人审请,获准方可。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10分钟以内到班者,罚款5元,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到班者,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论处(按底薪计算)。早退者一律按旷工半天论处(按底薪计算)。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超过5次(含5次),扣除底薪的15%,5次以上,扣除底薪的50%。
4、上班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岗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外出须到前台登记外出原因,第二天因公事外出的须在当天晚下班前告知部门负责人(临时通知除外),否则按离岗处理50元/次、
5、旷工半天至三天者,扣除底薪的2倍计算,旷工三天(含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工资及提成不予结算。
6、当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奖励50元。
三、请假制度
1、请假两天内须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审请,获准方可。三天以上,须提前两天向总经理口头或书面审请,获准方可。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
2、一个月内请假累计不能超过五天(含五天),超出部分一天扣除100元/次。
3、周六、周日不得请假,如在周六、周日请假,将扣除底薪的二倍。
4、电话,短信审请无效(特殊情况除外)。请假内无基本工作,请假前必须交接好手头工作,否则罚款元20/次。
四、卫生及值日制度
1、值日设计师负责设计部划定区域的卫生打扫,即办公大厅、卫生间。当日下班前应把拖把洗干净倒放靠在卫生间墙角。否则罚款20元/次。
2、值日设计师负责中午12:00―14:00之间的来访接待、电话咨询并做好登记,否则罚款20元/次。如需调换须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获准方可。否则罚款20元/次。
3、值日设计师须在8:10分之前做好卫生的打扫,否则罚款20元/次,值日设计师11:15―12:00为午饭时间,12:00之前须回到公司,否则罚款20元/次。
五、设计师日常行为规范
1、着装整洁大方、举止文明,不得留怪异发型及穿怪异服装,否则罚款20元/次。
2、设计师的个人办公桌椅及设备每日早上需用抹布擦至无灰尖,下班前需把个人桌面整理干净。否则罚款20元/次。
3、请保持个人桌面的卫生和办公区域的卫生,谈判后请自觉清理谈判桌,10分钟内未清理罚款20元/次。
4、不得在公司内嬉戏、打闹、大声喧华,工作时间内不得非工作性上网和玩游戏,违者罚款50元/次。
5、设备责任到个人,请每位设计师爱护自己的设备,下班前应关好自己的电脑,如第二天早上发现未关机者罚款20元/次(跑图例外)。
6、设计师在职期间所设计作品资源归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资源变为个资源或泄露他人,一经发现开处除理,并扣发工资及提成。
7、设计师做好工作记录(早上记录当日应处理事物,下班前做好当日工作总结),对上级下达任务不执行者或消极怠工者,否则罚款50元/次。
8、设计师养成习惯做好工作记录,做到每日工作一小结,每周工作一大结,每月工作一总结。
9、设计师必须参加每日的晨会、每周五设计部例会及每周一公司例会,不到者罚款30元/次。
10、设计师每日晨会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前一日工作情况及当日工作计划,每月最后一日下午下班前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当月个人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否则罚款20元/次。
11、设计师要有团队合作精神,电脑里要设置单独自己的文件夹按年按月分类并且做到资源共享,以便提高设计师的签单率。
12、公司的楼书及量房原始图设计师用完后要放到指定处,以方便寻找,公司资源及办公耗材设计师要做到节约、二次利用,无故浪费者罚款20元/次。
13、主动极积和公司各部门配合协调工作,和同事之间达到团结一致,相互帮助。
14、市场竞争激烈,设计师出图纸及预算尽量在时间上压倒对手,设计师之间要多沟通,共同进退,如需请其他设计师帮忙,要提前商定好提成比例,防止造成矛盾。
15、设计师有义务配合业务员上门量房谈客户,推脱者罚款20元/次。
六、礼仪制度
1、接听电话:“您好!xxx”,同事之间不得直呼其外号、小名。
2、接待客户时一定要面带笑容并且问好,洽谈结束后,要欢送客户。
3、做到“待客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4、做到“四个不讲”―不讲不尊重对方的语言,不讲不友好的语言,不讲不客气的语言,不讲不耐烦的语言。
七、新单保管及跟单制度
1、设计师在初次接单时,一定要留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如:新房地址、面积、风格倾向、工程承包方式等)。否则罚款20元/次。
2、跟单过程中设计师对客户应及时进行回访、跟踪、了解客户的动态,以提高成单率。若因跟单回访超出三天,罚款20元/次。
3、凡是公司单源,设计师等不得私自认定是无效客户,必须经双方确认,上报部门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止跟单。任何不得浪费公司资源,否则罚款50元/次。
4、必须对每位谈的客户有份详细的记录,做到心中有数,掌握跟单进度,以提高成单率。否则50元/次。
5、每月最后一日做好当月签单客户及未签单客户的资料、方案、预算和效果图的整理及备份,否则罚款30元/次。
6、若有飞单客户,设计师需把最后一次接触业主详细信息反馈给客户服务部,由客户服务部查明原因通报给设计师。否则罚款20元/次。
7、业务员、设计师应保持及时沟通,使业务员、设计师能及时了解自已客户的具体情况,以便提高成单率。
八、绘图制度
1、设计师在接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好平面布置图及预算,否则罚款50元/次。
2、设计师在跟单过程中,改动平面方案及预算需在24小里内完成,效果图局部改动需在48小时内完成,否则罚款50元/次。
3、客户交定金后四天内出效果图,效果图客户确认后两天内出齐所有施工图。否则罚款50元/次。
4、客户签单后直接开工,在开前必须出齐原始框架图、平面布置图、墙体改造示意图,天花布局图、开关连线示意图、电源插座示意图,效果图在开工后四天内完成,否则罚款50元/次。
5、设计师上门量房时,应理会客户的意图,同时问清所有房间中客户固定要求的房间布局及注意事项,客户喜欢的色调及风格。
6、施工中,客户变更项目图纸必须在24小时内完,否则罚款20元/次。
7、量房人员要做测量准确,包括梁高、梁宽、房高、窗高、窗宽、排水管、地漏、给水、配电箱、多媒体箱、空调孔等,必要时应采有数码相机将室内原空间状况记录下来。
8、设计制图的内容包括原始框架图、平面布置图、墙体改造示意图、地面铺设图、天花布局图、开关连线示意图、电源插座示意图、立面图、家具详图、效果图、隐蔽工程光盘一份。
9、CAD图纸必须清楚标注详细的尺寸、文字说明、所用材料、颜色、及由甲方所购材料,否则罚款50元/次,如造成损失的由设计师自己承担。
九、后期服务跟单制度
1、设计师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在签合同时,应明确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
2、签单后,设计师通知工程部负责人开工时间及准备开工时所需的一切相关材料及设备。
3、开工前一天,工程部负责人组织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到公司与设计师进行内部交底,由设计师向项目经理介绍与客户相关的详细资料、施工项及图纸。
4、设计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做到水电交底、木工交底及后期油漆调色交底及水电验收时用数码相机拍摄水电改造管线铺设的位置,否则罚款20元/次。
5、现场交底人员包括客户、设计师、项目经理、监理、质检。
6、现场交底时,由设计师依照图纸向客户及项目经理详细介绍设计意图和重点部位的设计要求,色彩、风格和装饰效果要求及材料具体使用的要求。
7、设计师应在开工竣工期间内,与客户及项目经理保持及时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消除客户的投诉,以便做到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
8、设计师有义务协助项目经理维持与客户之间良好关系、工程项目中增减项目的结算及工程款的催交。
9、施工中,图纸标注尺寸与现场发生矛盾时,项目经理应以现场为准,设计师协助。
10、施工中,客户如需变更,项目经理有责任通知并协助设计师与客户达成一致。
11、严禁设计师引导客户购买公司指定建材联盟商以外品牌的主材。
12、协助客户在项目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采料采购导购和整体配色服务,(导购和配色内容包括瓷砖、地板、洁具、厨柜、墙纸、灯具及设计图纸内的特殊材料等)。
13、协助客户针对室内陈设配饰指导服务。具体包括:软装选配的形式,材质、样式、陈列部位、数量的确定;室内色彩、色调的合理搭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中常见八大错误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构建需要构建成本,包括制度制定修改人员的工资、对外咨询费、资料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如果操作不当,除后续论述中所讲的违法成本之外,前述成本也将付诸东流。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企业管理中常见的错误,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中常见八大错误
拿来主义
即直接复制成功同业制度到自己身上,不消化、不吸收,导致“水土不服”,比如平衡计分卡这种绩效考核制度对一些企业就不适合。没有明确的组织战略、高层管理者理解和沟通战略的能力和意愿弱、中高层管理者具有指标创新的能力和意愿低这样的管理基础差的企业就不宜直接引入平衡计分卡这样的绩效管理制度。
闭门造车
即管理者依据以往工作经验,不联系企业管理现状,不发动员工参与,制度成了管理者的制度,员工对制度缺乏了解或者根本无了解制度的积极性,比如一些公司请管理咨询公司制订规章制度,事前闭门造车,制定之后,在企业内部,形式上过一遍所谓的民主程序,有的企业甚至这个形式上的民主程序都没有,这样的制度必然是用不上的。
残缺不全
根据前述分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都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从管理角度而言,人力资源管理各个模块都会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都应当制定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招聘和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和考核、薪酬管理和员工关系等几个方面。
但是,现在很多中小企业上述规章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缺失。例如很多企业因为平时不注重培训和开发,没有相应的培训和开发管理制度。又如,有些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仅仅负责招聘和日常考勤的统计,甚至连统计工作都由各自具体的用人部门或财务部门来统计,因此,就没有制定相应的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制度。
各自为政
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被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门瓜分,各个部门缺乏统一的沟通,因此,在规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为战。
加上对这些部门没有很好地规定各自的权责利边界,所以,各个部门推诿、争夺规章制度制定权的情况时常发生,再加上部门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规章要么重复、冲突,要么缺失、遗漏。
例如笔者见过的一个企业集团,2009年时建立了法务部,建立之初,深受集团最高领导重视,因此,口头要求集团及其下属所有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经过法务部的审核或者直接由法务部牵头制定。在法务部的牵头和各下属单位的协助下,该集团制定了一整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在下属各单位通过和公示。
由于集团法务部人手缺乏,该套规章制度制定后,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忙于企业合同审核和诉讼的处理,加上集团不愿意出资聘请外部专家对集团和下属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下属单位的领导和集团一些领导也认为事涉敏感,害怕员工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知道太多找单位的麻烦。因此,虽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后来,其中一个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有一次很粗暴地解雇员工,被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案件败诉,被判决支付该员工17万余元。该集团负责人片面听信该下属单位负责人,认为是法务部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从此之后,开始冷落法务部。
2011年,该集团组建制度部,负责集团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但是该制度部实际上并不擅长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没有和法务部沟通就先行废止原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自行制定一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但没有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就宣布直接适用,而且,其中的内容很多与原来的规章制度冲突甚至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违规
有些企业至今仍然规定末位直接淘汰制,规定员工业绩垫底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能使用“末位淘汰制”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
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贸然适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程序缺失
规章制度中有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之分,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一般情况下,程序性的启动以实体性规定的实现为目的,实体性规定的实现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在例外的情况下,例如无相应实体规定适用于个案时,程序规则是判定结果是否合理的标准,又如实体目标与程序目标在个案中冲突时,有时得牺牲实体正义而追求程序正义。
但在我国长期的'企业管理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性规定、轻程序性规定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中的程序性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性规定最终败诉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例如有些企业仅仅规定,员工不辞而别达到一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但是没有应对员工不辞而别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实践中,没有向不辞而别的员工合法有效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极个别不辞而别的员工离开单位一段时间后,返回单位要求上班。
由于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如果确实这项程序,很可能被认定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或者被认定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甚至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又如,根据前述分析,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决定必须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否则,即使内容上合理合法,也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依据这些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认定为非法。
法律之所以如此强调程序,是因为不在严格的程序下追求实体内容的实现往往是靠不住的,特别是在面对仲裁和诉讼时更是如此,因此,作为没有亲历案件事实的仲裁员和法官只能根据证据和日常生活法则进行裁判,为此,就更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处理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这样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有一整套完整的与实体性规定对接的程序性规定。
模糊不清
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笼统、概括,而应当精细化、具体化。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想让前述三项规章制度真正发生效力,就必须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是什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是什么,严重失职的具体情形和重大损害的数额是多少。
否则,用人单位贸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将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被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被迫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例如,某企业市场总监对公司业绩有卓越贡献,与现任CEO关系较好,经常迟到早退。后因企业领导换届,新任CEO遵循规范化管理制度,多次要求该市场总监严格按照上下班打卡时间规定,均未引起其重视,遂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
该市场总监提起诉讼,认为企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证据不足,虽然该企业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但是企业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因此,以此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证据不充分。经审理,该市场总监胜诉,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仍需支付相应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可见,企业规章制度严谨、细化、合法化是一把利器,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赋予其在合法范围内自行规定的权利,遏制住劳动关系纠纷的源头,给员工以明示,给审判以依据,为和谐劳动关系把好关、站好岗。
内控缺失
1、内部制约组织和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多数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全面,没有覆盖人力资源管理所有部门和人员,没有渗透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个业务领域和业务操作系统。例如有些企业,由于人手缺乏,考勤统计和工资核算由一个人负责。
例如,福建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考勤统计和工资核算工作均由王小姐一人负责,2010年7月-2012年6月期间,王小姐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同单位的一个好朋友杨小姐多统计加班时间,两年下来,导致深圳分公司多支付40000多元给她们两人。
由于一直没有人将王小姐统计的考勤和原始的指纹打卡记录进行核对,她们两人离职,深圳分公司都没有发现。直到后来深圳分公司将考勤统计和工资核算分开由两个人负责,这两个人校对打卡机时,偶然发现了王小姐导入电脑中原始考勤记录才发现上述问题,而此时王小姐离职后已经不知去向。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中小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大多缺失,不能及时发现内部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一些企业的业务经办人员、财会人员或管理人员利用监督不力的漏洞,进行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等违法行为。
就拿上面所举福建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案例来说,如果该公司有一个独立的审计部门,王小姐的行为也不能隐瞒长达两年之久。
3、内控制度执行人员素质较低
有些企业甚至让根本不具备任何人力资源管理常识的人员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由于这一部分人员普遍素质及业务能力低下,连正常的会计业务都处理不好,错误百出,更谈不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运用了,加上一些中小企业领导本人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使个别内部人员利用这些漏洞,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企业的资产。
举个最简单的财务常识例子:我们经常遇到有些小企业的薪酬专员在计算日工资标准时仅简单地采取日工资=月工资/当月满勤天数,计算当月工资时则以前述公式乘以实际出勤天数。
这样的计算貌似没有问题,实际上,这样错误的算法在当月满勤天数多于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时,将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此为由即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其实正确的算法应为月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当月实际工作天数。
4、内控制度执行不力
许多企业下大气力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止于形成文字材料,束之高阁,出现“两张皮”现象。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规章制度本身不科学,妨碍而不是促进企业经营的发展,遵守规章制度的成本太大,另一方面,也与企业没有相应的及时有效的惩罚措施、没有养成严格的制度执行文化有莫大的关系。
执行规章制度是需要时间、精力和成本的,因此,很多时候,相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只注重“短平快”,图省事、怕麻烦。有些企业搞“一支笔审批”,企业没有建立分权体系,事无巨细都要总经理审批。但总经理不可能每天都在单位上班,因此,实践中很多情况都是不得不先电话请示再事后补签。这样的操作很容易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有些企业人情化管理,管理人员凌驾于制度之上,将规章制度抛诸脑后,结果千里河堤溃于蚁穴,辛辛苦苦花大价钱制定的规章制度沦为一纸空文。
例如,上海某家具公司制定了严密的《印章管理办法》,按该办法规定,严格限制员工带公章外出,若必须带公章外出的,则需总经理签字,办理好外带公章领用手续,并至少2人同行,做好用印记录。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中常见八大错误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构建需要构建成本,包括制度制定修改人员的工资、对外咨询费、资料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如果操作不当,除后续论述中所讲的违法成本之外,前述成本也将付诸东流。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企业管理中常见的错误,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中常见八大错误
拿来主义
即直接复制成功同业制度到自己身上,不消化、不吸收,导致“水土不服”,比如平衡计分卡这种绩效考核制度对一些企业就不适合。没有明确的组织战略、高层管理者理解和沟通战略的能力和意愿弱、中高层管理者具有指标创新的能力和意愿低这样的管理基础差的企业就不宜直接引入平衡计分卡这样的绩效管理制度。
闭门造车
即管理者依据以往工作经验,不联系企业管理现状,不发动员工参与,制度成了管理者的制度,员工对制度缺乏了解或者根本无了解制度的积极性,比如一些公司请管理咨询公司制订规章制度,事前闭门造车,制定之后,在企业内部,形式上过一遍所谓的民主程序,有的企业甚至这个形式上的民主程序都没有,这样的制度必然是用不上的。
残缺不全
根据前述分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都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从管理角度而言,人力资源管理各个模块都会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都应当制定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招聘和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和考核、薪酬管理和员工关系等几个方面。
但是,现在很多中小企业上述规章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缺失。例如很多企业因为平时不注重培训和开发,没有相应的培训和开发管理制度。又如,有些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仅仅负责招聘和日常考勤的统计,甚至连统计工作都由各自具体的用人部门或财务部门来统计,因此,就没有制定相应的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制度。
各自为政
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被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门瓜分,各个部门缺乏统一的沟通,因此,在规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为战。
加上对这些部门没有很好地规定各自的权责利边界,所以,各个部门推诿、争夺规章制度制定权的情况时常发生,再加上部门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规章要么重复、冲突,要么缺失、遗漏。
例如笔者见过的一个企业集团,2009年时建立了法务部,建立之初,深受集团最高领导重视,因此,口头要求集团及其下属所有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经过法务部的审核或者直接由法务部牵头制定。在法务部的牵头和各下属单位的协助下,该集团制定了一整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在下属各单位通过和公示。
由于集团法务部人手缺乏,该套规章制度制定后,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忙于企业合同审核和诉讼的处理,加上集团不愿意出资聘请外部专家对集团和下属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下属单位的领导和集团一些领导也认为事涉敏感,害怕员工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知道太多找单位的麻烦。因此,虽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后来,其中一个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有一次很粗暴地解雇员工,被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案件败诉,被判决支付该员工17万余元。该集团负责人片面听信该下属单位负责人,认为是法务部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从此之后,开始冷落法务部。
2011年,该集团组建制度部,负责集团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但是该制度部实际上并不擅长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没有和法务部沟通就先行废止原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自行制定一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但没有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就宣布直接适用,而且,其中的内容很多与原来的规章制度冲突甚至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违规
有些企业至今仍然规定末位直接淘汰制,规定员工业绩垫底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能使用“末位淘汰制”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
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贸然适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程序缺失
规章制度中有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之分,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一般情况下,程序性的启动以实体性规定的实现为目的,实体性规定的实现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在例外的情况下,例如无相应实体规定适用于个案时,程序规则是判定结果是否合理的标准,又如实体目标与程序目标在个案中冲突时,有时得牺牲实体正义而追求程序正义。
但在我国长期的'企业管理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性规定、轻程序性规定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中的程序性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性规定最终败诉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例如有些企业仅仅规定,员工不辞而别达到一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但是没有应对员工不辞而别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实践中,没有向不辞而别的员工合法有效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极个别不辞而别的员工离开单位一段时间后,返回单位要求上班。
由于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如果确实这项程序,很可能被认定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或者被认定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甚至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又如,根据前述分析,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决定必须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否则,即使内容上合理合法,也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依据这些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认定为非法。
法律之所以如此强调程序,是因为不在严格的程序下追求实体内容的实现往往是靠不住的,特别是在面对仲裁和诉讼时更是如此,因此,作为没有亲历案件事实的仲裁员和法官只能根据证据和日常生活法则进行裁判,为此,就更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处理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这样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有一整套完整的与实体性规定对接的程序性规定。
模糊不清
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笼统、概括,而应当精细化、具体化。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想让前述三项规章制度真正发生效力,就必须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是什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是什么,严重失职的具体情形和重大损害的数额是多少。
否则,用人单位贸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将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被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被迫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例如,某企业市场总监对公司业绩有卓越贡献,与现任CEO关系较好,经常迟到早退。后因企业领导换届,新任CEO遵循规范化管理制度,多次要求该市场总监严格按照上下班打卡时间规定,均未引起其重视,遂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
该市场总监提起诉讼,认为企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证据不足,虽然该企业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但是企业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因此,以此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证据不充分。经审理,该市场总监胜诉,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仍需支付相应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可见,企业规章制度严谨、细化、合法化是一把利器,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赋予其在合法范围内自行规定的权利,遏制住劳动关系纠纷的源头,给员工以明示,给审判以依据,为和谐劳动关系把好关、站好岗。
内控缺失
1、内部制约组织和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多数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全面,没有覆盖人力资源管理所有部门和人员,没有渗透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个业务领域和业务操作系统。例如有些企业,由于人手缺乏,考勤统计和工资核算由一个人负责。
例如,福建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考勤统计和工资核算工作均由王小姐一人负责,2010年7月-2012年6月期间,王小姐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同单位的一个好朋友杨小姐多统计加班时间,两年下来,导致深圳分公司多支付40000多元给她们两人。
由于一直没有人将王小姐统计的考勤和原始的指纹打卡记录进行核对,她们两人离职,深圳分公司都没有发现。直到后来深圳分公司将考勤统计和工资核算分开由两个人负责,这两个人校对打卡机时,偶然发现了王小姐导入电脑中原始考勤记录才发现上述问题,而此时王小姐离职后已经不知去向。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中小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大多缺失,不能及时发现内部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一些企业的业务经办人员、财会人员或管理人员利用监督不力的漏洞,进行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等违法行为。
就拿上面所举福建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案例来说,如果该公司有一个独立的审计部门,王小姐的行为也不能隐瞒长达两年之久。
3、内控制度执行人员素质较低
有些企业甚至让根本不具备任何人力资源管理常识的人员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由于这一部分人员普遍素质及业务能力低下,连正常的会计业务都处理不好,错误百出,更谈不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运用了,加上一些中小企业领导本人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使个别内部人员利用这些漏洞,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企业的资产。
举个最简单的财务常识例子:我们经常遇到有些小企业的薪酬专员在计算日工资标准时仅简单地采取日工资=月工资/当月满勤天数,计算当月工资时则以前述公式乘以实际出勤天数。
这样的计算貌似没有问题,实际上,这样错误的算法在当月满勤天数多于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时,将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此为由即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其实正确的算法应为月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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