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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每年12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
(一)”、“
(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 第十八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
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
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 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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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x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制定质量,提升规章制度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公司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办法(实施办法)、制度、规定、细则(实施细则)、章程、规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 五 条 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基本流程:计划→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 六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 二 章
职责分工
第 七 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规章制度体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系,组织编制和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归口审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定期汇编出版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是其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并发布规章制度,负责业务范围相关规章制度的专业性审核,以及本部门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在公司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
系统各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归口于其承担企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工作职责参照前款执行。
第 三 章
计划
第 十 条
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本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并于每年 12 月 31日前将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
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和变更情况,规章制度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和培训计划等。
第十一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分析公司本部和系统各单位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情况,并于每年 1 月底前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向公司作专题汇报。
第 十二 条
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在汇总、审核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 十三 条
各部门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将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 四 章
起草
第十 四 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服务于企业使命和目标的实现;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模板(见附件 1)和编写规范的要求; (五)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六)相关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第十 五 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
第十 六 条 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起草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将有关意见和规章制度送审稿一并提交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处)协调。
第十 七 条 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 五 章
审核与审查
第十 八 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由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统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二)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体例、文字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送审稿送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和审计部,就规范性、合法性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一)规范性审核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要求,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二)合法性审核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主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规章制度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与现行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审核由审计部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 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然后根据规章制度实施范围在本部、公司系统广泛征求意见。
第 二十一 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经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审查确定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反馈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部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审核部门会签(会签单表样见附件 2),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 六 章
审批与发布
第 二十三 条 对一般性的专业、专项规章制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发布实施。
其他规章制度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发布实施,其中:基本的规章制度还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发布实施。
对涉及公司经营方针、体制改革、薪酬福利、劳动安全卫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生、教育培训、员工奖惩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履行前款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还需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 二十四 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 二十五 条 规章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 六 条 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应及时将其上传至公司协同办公系统予以刊登。
第二十七条 系统各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归口部门要在规章制度发布后 7 个工作日内报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 七 章
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 八 条
规章制度制订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
第 二十九 条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向制度解释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 三十 条
审计部应将规章制度检查纳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 八 章
修订与废止
第 三十一 条
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第 三 十 二 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制订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上级规章制度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公司发生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调整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时; (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时;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时; (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 三十三 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制订部门按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第 三 十四 条
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原则上新建规章制度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试行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存续 1~3 年;暂行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存续 1 年,可延期,但暂行期限和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5年。试行、暂行的规章制度在存续期结束前,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
第 九 章
附则
第 三十五 条 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应于每年 1 月完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成上年度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第 三十六 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 三十七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 6 月 2 日颁发的《xxx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xxx 煤业总〔2011〕447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标准制度模板
2.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会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