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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美容院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美容院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方式
双方共同开展韩国韩式六维提升瘦脸术,韩式隆鼻术,韩式双眼皮,韩式眼袋术,韩式下颌术,韩式富贵脸,韩式美眉术,韩式苹果肌。甲方为技术操作实施方,乙方为技术推广开发方。
第二条 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 合作分工
1、甲方负责对客户手术的操作并保证疗效及手术安全。
2、甲方提供有资质的专业团队及医护人员并保证客户要求效果正常,在术后口头医嘱出具书面形式的医嘱及注意事项。
3、乙方负责技术的推广开发及宣传,并确保客户质量及收取费用。
4、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客户资源并满足双方约定的市场客户要求。
第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有责任和义务对双方合作的项目及条款予以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条 利润分配
韩式技术合作利润分配达到标准收费双方按_____%的利润分配,如经双方同意在按标准收费的基础上八折优惠操作手术,也可按各_____%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如低于____折收费标准乙方利润自动下调____%,收费标准低于标准收费的____折,甲方有权力放弃手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手术操作结束后,乙方在甲方离开前,将甲方应得利润及时结算支付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如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关系,并保持相应追诉欠款的权力。
第七条 其他
1、如双方执行合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其达成的条款为本合同的补充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未果涉及诉讼,可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 货架1个承包给乙方,供乙方在甲方美容院内从事商业经营。
第二条 承包期共 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承包货架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承包期间,乙方不得将转包、出借给他人。
第三条 承包金每月为人民币1600元(大写:壹仟陆百元整),每年承包金分两次交纳,每次一次性交纳六个月承包金,每次交纳承包金人民币9600元。承包金起算时间为20xx年4月 日,先交承包金后使用。每次交纳承包金的时间为应交承包金当月的1-10号。超过该月15日交纳的,则加罚六个月总承包金5%的滞纳金。承包金包括乙方经营期间使用的水电费。
第四条 乙方货架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经营各种酒类,且依法依规交纳各项税费。乙方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划生育、劳动用工及治安、消防等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如有违反,则由乙方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五条 货架每天经营时间不得超过北京时间零点,如遇学校有重要活动需缩短营业时间的,则服从学校的通知规定。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包货架转包、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承包货架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挖走甲方美容顾客,干扰甲方经营的;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的。
第七条 乙方应爱护货架、美容院内其他设施及所配钥匙,不得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所承包的货架。
第八条 乙方如需改变甲方商铺招牌或增设招牌,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改变甲方商铺招牌造成甲方损失的,以予以相应赔偿。乙方承包期间,应自觉节约水电,不得浪费。如使用空调、霓虹灯等设备或者因浪费造成水电费用过高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水电费用。
第九条 乙方所交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如无违约,则所交保证金如数退回。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条 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通知乙方是否可续订合同。如无特殊情况,在同等情况下,乙方具有货架的优先承包权。即使甲方将美容院整体转让或者整体承包给他人,本合同仍继续有效。合同期满如乙方不续订合同,则应在承包期满前将货架交回甲方。
第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经营或者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南宁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或其委托代办:(签字) 乙方或其委托代办:(签字)
20xx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