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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环境卫生总结

2022-04-23 1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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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街道环境卫生总结

环境卫生是社会精神文明面貌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精神面貌的具体表现。因此,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首现要从环境卫生入手。环境卫生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整体利益。为做好社区环境卫生工作,通过一系列“天山杯”竞赛活动及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公民道德”、“健康知识”、“我爱我们的家园”等活动,提高了社区居民爱护家园,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现将全年环境卫生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各项规章制度

首先成立了环境卫生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强调了保洁员上岗职责和制度,使我社区的卫生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二、大力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工作

为使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做的更细更好,我社区在社区共建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狠抓了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严格对社区卫生死角进行清理,做到能及时清除社区和楼道的张贴物及广告、对树木悬挂物及时清理。另外,我们还加强了对袋装垃圾的管理,在社区内设置了垃圾箱,方便了广大社区居民。对袋装垃圾房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三、深入开展除“四害”工作

灭蟑灭鼠是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为了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在银河路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3月27日至29日,我们组织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居民家中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为居民家庭的“双灭”活动共走访居民家庭1200余户,为1100多户家庭投药,为居民投放蟑螂药共800袋,灭鼠共350袋(每袋100克);10月29日至30日,为居民投放蟑螂药共300包,灭鼠药4kg,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认真做好社区环境卫生工作

为了迎接“天山杯”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给社区居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社区首先成立的“天山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主管环境卫生负责人每天对社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环境卫生负责人要求保洁员每天必须按时完成自己管区的卫生,同时还对社区内的健身器材、宣传栏也要进行清理,对楼道的卫生和广告也要做到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每天日产日清,垃圾容器无满溢,垃圾房墙面及周围卫生做到脏了及时清除。

五、大力开展绿地整理工作

xx年7月初,根据克区公共绿地管理办法的要求,我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居民占领公共绿地种菜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动员居民主动自觉地清理占领的绿地,对拒不清理的居民发放整改通知书14份。

7月29日,银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吴竞选和行政执法办王队长一行8人与社区工作人员,就居民占领绿地种菜一事,进行了清理整顿,对社区12栋、17栋、16栋、25栋、28栋房后的绿地种菜进行了现场清理。

通过此次清理工作使社区内占领公共绿地的现象得到整顿,同时也提高了居民对公共绿地管理办法的知晓程度。

一年来,我们保持了以往工作作风和先进经验,更加积极投入到社区工作中,小区内设有凉亭、健身广场、门前小草青青、绿树成荫,是一个健身、休闲、乘凉的绿色小区。社区居委会为把小区建设成为社区社会稳定、功能完善、民族团结、邻里和睦、环境优美的文明小区,做了大量的工作。

我们从一根烟头、一片纸屑、一口痰抓起,从垃圾房、乱搭乱建入手,彻底的狠抓并落实到实处,进一步加大社区环境管理力度,为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回顾这一年来,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工作的指导下,在和谐的工作环境中,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认真贯彻落实了部门经理提出的安全管理十六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工作指导思想,狠抓安全专项管理。下面就我今年安全工作状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落实预防企业安全生产是我今年安全管理一项十分重要且基本的工作。公司在20xx年内的安全管理能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设周期阶段,从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我主要负责公司建设工地的安全管理,抓好两个工地重点安全隐患的整治,加强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环境,减少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遵照《永祥多晶硅工地安全管理条例》前提下对各建筑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区域进行专项整治,并作为开展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此间工地共发生安全事故16起,死亡0人,伤8人,对事故单位罚款金额16300元。

第二阶段:生产周期阶段,从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我主要负责试验线的安全生产管理,在以各级生产班组为基础的前提下组织人员认真开展了抓“三违”反事故、“长治久安”活动,扩大生产部门的安全意识培训,每一天按时对试验线进行安全巡查,并与车间生产主任开展“单日检查活动”既每周一、三、五到试验线所属的五处生产工序,包括机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至年底共发出整改通知10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1起,试验线无人员伤亡事件。浸出设备油脂设备粮油机械炼油设备浸出设备油脂设备粮油机械炼油设备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框架

配合部门经理制定出了《永祥多晶硅工地安全管理条例》,《消防器材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在全厂生产系统内开展进行,监督各系统生产岗位的《岗位职责制》、《安全操作规程》的上墙,对各生产系统的设备进行挂牌生产,防止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误操作,同时加强特种容器的管理,制定《特种容器设备管理制度》完善设备安全管理台帐,做到安全使用。

(三)组织了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今年我部门工作的重点,根据公司各部门实际状况及特点,

1、组织员工参加了各种安全方面的培训,包括入场安全培训、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消防设施使用培训、防化服装安全培训,特种容器作业培训,范围覆盖全公司生产线员工,使用广大员工理解到了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培训,

2、同时根据公司领导安排,我部门还于11月份开展了一次全厂的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过程逼真深入人心,对员工们的教育好处深刻,为应对日后紧急事故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3、加大宣传力度:透过板报、消防日、安全生产月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向员工灌输安全理念。

(四)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强化安全职责目标考核。

一是对各生产系统岗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化,加强违章惩处力度,对生产系统检查分为监督、整改、罚款三个步骤。

二是按照市下达的20xx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状况,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将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车间主任、专业部门、生产员工三个方面。

三是对主要的重特大危险源三氯氢硅储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每一天坚持进行生产巡视,推动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

(五)完善安全设施基本管理。

安全设施的管理是全厂安全管理的重点,我部门在9月份完成全厂消防系统的安装及防护用品的分配,并设置消防器材及防护用品记录台帐,将管理职责下发到以各班组为单位的生产车间负责人身上,监督《消防器材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在全厂的执行状况,安全员主要对各车间的消防系统进行检查,保证消防管道内的通水,其中我部经理提出的生产岗位兼职安全员职责制是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既要求兼职安全员每一天对消防器材、防护用品例行检查,并填制检查记录,以保证其物品能在平时持续最佳状态,关键时刻能立刻使用。

(六)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的管理

特种设备在公司生产运营中具有一个特殊的地位,比如压力容器、行车、等等。今年对这些设备设施加强了管理,除了制定《特种容器设备管理制度》,还对特种设备设施专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杜绝带病作业导致的恶性后果,使全年持续了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运行。同时我部门从严查着手,规范操作,加强特种容器的安全教育,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在很短时间里理顺了工作,使管理走向正轨,特种作业人员坚持持证上岗,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台帐,从源头把关,在招聘时没有资格证不予录用,已经录用没有证件的限期办理,逾期取不到资格的按待岗处理,从而规范了作业队伍。

(七)与政府部门的协作,建立了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申报。根据区安监部门要求,每月对工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实行隐患自查自改,每月理解安监局来访人员的监督。12月份根据安监局的要求在厂区内各生产工序设置了危化品标志牌,在全国化工厂遭遇“黑色九月”的时候加大监督力度,用心与市区安监团配合,准备好资料,及时进行上报,当月全厂未发生一齐安全事故,向政府部门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20xx年我在安全生产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初入工作,缺少施工经验,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比较大的距离。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安全基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篇: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维护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歧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八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完好、美观、整洁,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危及安全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拆除。

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灰渣、废水以及废气的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牌匾、指路牌、阅报栏、宣传栏、亭棚、雕塑等,应做到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使用期满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新建实体围墙。

临街的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中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管理部门应维护和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临街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破挖城市道路必须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六条 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应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市区运行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况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负责整治、清除,保持其清洁完好。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挂乱吊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清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各区管委会负责。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及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

(三)机场、车站、港口、停车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四)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城市水域废弃物清捞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六)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牌匾、画廊、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洗刷、保洁。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物、污水,乱扔杂物。

(三)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以及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区、镇、街道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垃圾实行统一管理,有偿集中消纳、处置垃圾。

所有的生活垃圾必须送到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房(箱)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第二十五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以及涉外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消纳、处置的,或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处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地点、时间清运和倾倒。

第二十九条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散装货物,应当采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广场、大型市场(店)住宅小区、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各类车站、机场、港口和群众活动频繁处等公共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区兴建、改建公厕,应建成符合标准的水冲式公厕。已建的旱厕应逐步改造。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卫设施用地或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

因建设确需占用、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易地建设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以及人流密集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废物箱。

单位大院、住宅小区及居民分别由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废物箱、垃圾房(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三)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的;

(四)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五)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管理、使用单位未尽清洗、保洁责任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送生活垃圾,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的;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一)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市容的.其它广告;

(二)未经同意,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的;

(三)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四)未经同意,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五)临街工地未实行围护、材料乱堆放、施工场地污水外流、工程停工或竣工后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六)未按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的;

(七)公厕管理不卫生,化粪池未及时清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在沿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机和排气扇的。

第三十八条 在市区运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和处置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至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用地的;

(二)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专用票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辖三县建制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镇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农村生活居住环境,促进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根本好转并得到长效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街道)村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对本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和农村负责,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协助镇(街道)做好所属村庄、村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街道)成立环境卫生管理队伍,村以村庄为单位聘请或指定保洁员,负责本镇(街道)、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日常保洁工作。

第三条禁止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张贴各类宣传品(单);不得有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标语等有碍乡村容貌的行为。

第四条镇(街道)辖区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镇村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批准。需要挖掘的应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复。

施工单位对挖掘乡村道路、维修或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污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第五条镇(街道)要保持辖区内道路、沟渠环境整洁,道路无粪堆、柴垛、土堆和建筑垃圾等,沟渠护坡平整,无垃圾杂物。

第六条镇(街道)、村内主要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

第七条镇(街道)、村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同意。

废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村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八条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画廊、霓虹灯等设施,必须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破损、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保证其完美和整洁。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九条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镇(街道)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建设。

第十条农户院墙门楼应当规范、院落应当整洁卫生,生活区、生产区应当隔离,无乱堆乱放现象,杂物摆放整齐。

第十一条村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不得乱泼脏水,不得乱倒垃圾,不得乱堆杂物。

第十二条禁止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圈舍、堆放垃圾、粪堆、柴草、杂物等,利用道路打场晒谷。

第十三条村庄内禁止散放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畜家禽。因特殊需要饲养的,需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批准。发展养殖厂(场)需经县环保部门评估同意。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队伍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村保洁员由村确定。保洁人员工资、垃圾清运费、环卫设施维护费、垃圾运输车辆燃油费等由镇(街道)村两级自筹或从收取的环境卫生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费由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研究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后收取,由镇(街道)统一管理。镇(街道)所在地各单位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村环境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可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经镇(街道)上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后收取。

第十六条对镇(街道办)村的生活垃圾,由保洁员将垃圾集中收集到村垃圾站,镇(街道)统一配置垃圾清运车辆,负责收集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和保洁员应当定期维护垃圾车、垃圾屋(池)、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施,镇(街道)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要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制定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门前三包”责任制,村制定村庄环境卫生公约。

第十九条积极引导和支持村民在自家门前栽花、种树,开展乡村的绿化、美化活动,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镇(街道)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镇(街道)村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村民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村委会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履行职责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县生态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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