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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2022-04-04 11: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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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试行

##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从严治行,维护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银行各级管理行对所辖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财会等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银行信贷、财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2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5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600-1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依据《中国##银行违反信贷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必须按规定附带经济处罚。

第四条 对因管理不到位和多个环节失误造成的违规行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0-2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0-5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或有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的,扣发6000-10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主要领导承担30%,主管领导承担2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拒绝或干扰检查的; (三)阻挠、拖延或拒不执行处罚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检查人员的; (五)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 (三)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 (四)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 (五)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的。

第七条 在实施经济处罚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国家财政、审计等机关有明确经济处罚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以下各章所称罚款,均指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扣发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个人的罚款以百元为单位,对单位的罚款以千元为单位。

第二章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上级行批准擅自突破季度、信贷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调度资金的; (三)资金头寸管理失误导致本行头寸透支的。

第十一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导致计结息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查、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不按政策规定监督拨付财政补贴资金,造成补贴资金未及时拨付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三章 违反信贷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的; (二)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

第十五条 在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 (二)未经授权超授信额度向客户提供新增信用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对客户进行授信或信用等级评定的; (四)客户信用出现必须降级的情况,未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的;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未及时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

第十六条 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查的; (二)未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出具明显错误审查意见的; (三)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第十七条 在贷款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违反贷审委复议制度规定的; (二)贷审会未按规定程序审议表决的。

第十八条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

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审批发放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为虚增存款而审批发放贷款的。

第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借款借据主要要素不全的; (二)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第二十条 在贷款使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生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的; (二)因未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管,以致未及时发现及有效制止企业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被挤占挪用的。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贷款管理日常记录和月报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企业实物、财务、资金进行尽职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贷款展期的; (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风险预兆未及时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情况进行监管,企业销售货款未及时归行的; (二)对借款人现金管理不力,企业违规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三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分析、检查、核对的; (二)发现重大情况没有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监测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监测评价客户重要数据资料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经批准开办相关业务的及不执行有关业务停办要求的; (三)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第四章 违反信贷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贷款管理质量分析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对信贷资产风险变化及时预警的; (二)未按规定标准认定和反映贷款占用形态,贷款质量监测分析报表及有关资料信息失真的; (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抵债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处置抵债资产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资产保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对贷款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化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变化情况未定期进行跟踪检查,或发现担保能力下降危及贷款安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对已发生的政策性贷款风险,没有督促有关部门作出消化计

划和落实资金来源的;对已发生的商业性贷款风险,未及时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和诉讼等措施收回贷款的; (三)对改制和破产企业未及时落实债权债务、完善贷款手续和依法维护主张债权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供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有关资料的; (二)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过程中有逆程序操作等违规行为的; (三)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擅自修改、变动总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文书内容损害银行权益的; (二)按照规定应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而未审查的; (三)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未严格按照法律审查意见办理的。 第五章 违反中间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保险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授权,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委托书,未依法签订合同,擅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二)超越《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或未按《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三)对保险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重要保险单证不按规定管理的; (四)保险代理手续费收入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其他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或超越代理协议约定开展代理业务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条件和费率的;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不按规定入账核算的。 第六章 违反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会计核算原则和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换人复核以及现金、转账等各类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程序进行会计核算的; (二)对已发生的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

(三)未严格执行计息规则的,利息收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四)未按规定列收列支、清理有关会计科目、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 未严格执行会计监督检查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和回避制度的; (二)会计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坐班主任变动未征得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重要物品和重要单证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印制、使用、保管、检查、销毁重要物品、重要单证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印、押(机)、证、口令和操作手册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系统管理员违反规定参与具体业务操作,业务操作人员违反规定修改软件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IC卡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保管,导致没有备份数据或备份数据无效的; (四)操作人员口令未按规定修改的或遗忘口令造成资金清算、汇划等业务无法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未按规定打印、装订和收集整理归档的; (二)未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管理制度的; (三)会计档案保管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现金、出纳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核对账款的; (二)白条抵库或票据抵库,账款不符的; (三)出纳长短款不按规定处理的; (四)违反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钱箱或金库的正、副钥匙和密码的; (六)对大额现金支取未进行审核、登记的;允许单位和个人超出规定范围、限额提取使用现金的;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 (七)未按规定兑换、支付残损币的; (八)未按规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现金业务代理、寄库、押运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签定、履行现金寄库、现金业务代理和委托押运协议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金库管理、现金押运的。 第七章 违反结算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立、使用、监督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单位预留印鉴卡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对于客户出租、出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制止不力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密押、印鉴存在问题的; (二)对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对票据、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大额支付、汇划资金应审批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二)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款项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八章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虚列费用、挤占成本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各项支出的; (二)未按规定摊销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协议收取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相关费用的; (四)未按标准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摊库存现金利息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未按规定列支递延资产、税金的; (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三)未经批准调整以前损益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财务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建立财务审批委员会或审批权限不明确的;超越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财务费用支出未执行授权管理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的; (二)大额财务开支未经过集体讨论的; (三)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四)超财务指标列支费用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财务指标控制的。

第四十七条 对需报送税务机关的事项未按规定报送批准或备案,或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

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九章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大宗物品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基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基建账务核算的,购建项目档案管理不合规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基建项目预决算的; (四)基建项目超过批准面积和额度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固定资产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不合规的; (二)未经批准购置、调拨、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捐赠、置换、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账、卡、簿核算体系,账账、账卡、账簿不一致的; (四)未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保管、清查、盘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 (五)违反固定资产入账及折旧的计价原则核算的; (六)账实不符的。

第五十条 违反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有权机构或部门批准,擅自购置应集中采购的物品或劳务的; (二)违反集中采购程序的; (三)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第十章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罚的初步意见,经总分行内部监督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做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下达内部经济处罚决定书并建立审批、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内部经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违规事实、对违规事实的判断和认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法规、制度依据和经济处罚的具体意见。内部经济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申请复审的部门和时间。

第五十四条 内部经济处罚决定,经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内部经济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 各级管理行财会部门在“单位活期存款”下设专户。对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均纳入本户核算。同时为体现有奖有罚的原则,各级管理行可拿出30%的份额用于奖励发现重要线索、避免

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经济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经济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五十七条 在复审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超过复审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复审申请的,视同对经济处罚决定认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本规定中未明确经济处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规定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目的:规范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适用范围:适用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责任: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内容:

1.员工不可将食物带入生产区,生产车间内不准吃东西。

2.员工上班迟到,当月内第一次5分钟内罚款5元,10分钟内罚款10元;第二次5分钟内罚款10元,10分钟内罚款20元;第三次5分钟内罚款15元,10分钟内罚款30元;迟到超过10分钟扣发当日工资;迟到第四次者按停工处理。员工下班早退按扣发当日工资处理。

3.生产区内一律不准吸烟。违反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500元;第四次除名。

4.凡不穿工作服者,不能进入车间。生产车间员工不准穿工作服(衣、帽、鞋)吃饭和上厕所;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

5.生产车间内不准随意摆放食具、茶杯。食具、茶杯应定点统一摆放。违反者每次罚款5元。

6.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准串岗、离岗、睡岗。违反者每次罚款20 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公司处理。

7.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违反者每次罚款10元。

8.员工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下班前应关闭电源、汽源、水源。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公司按《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编号:SMP-RY-004-4)处理。

9.公司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抛垃圾。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

10. 员工上、下班,不可代人打卡。违反者,代打卡人及应打卡人每人每次罚款20元。

第三篇:违反公司规定处罚制度

违反规定处罚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各环节正常营运,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员工各项利益,保持正常工作秩序,特规定如下:

1、公司所有员工要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迟到1—5分钟扣罚5元;5—10分钟扣罚10元;迟到10—20分钟扣罚30元;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因迟到30分钟一律不准请假,当天必需正常上班,迟到一次无全勤奖。旷工一次按100元处理,管理人员200元。

2、干私活或进行非工作性上网、玩电子游戏、下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20元。

3、所有员工不准在施工工地吸烟,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4、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电脑设备、工具损坏等后果的,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进行处罚。

5、公司人员要保证各自办公区域内的卫生清洁,桌面要求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废弃物,发现一次处罚10元/次。

6、公司会议所有人员手机调成振动,不得影响会议进行,违者罚款20元

7、员工要做到人离公司,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关闭工作灯,违反者处罚10元/次。

8、对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内者(含3天),除旷几天工扣发本人几天工资外,并给予本人旷几天工罚款日工资几倍的处罚。一次旷工

超过三天以上者,部门主管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开除。

9、管理层人员要经常虚心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秉公办事,平等待人,绝不允许任人唯亲;要理直气和,以理服人,绝不允许以职以权以势压人,对提意见者和反对过自己的人打击报复。否则,由上一级领导分别给予批评、处分或撤职。

人员奖励制度

全勤奖励50元

一月全部上班奖励200元

超额完成公司制定的营业额奖励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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