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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承诺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通州区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诺服务工作制度,向社会承诺服务内容和方式,增加了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本协会的社会形象,避免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协会承诺服务工作制度。
一、承诺服务工作的内容
1、总结和交流美发美容经营者在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改善不当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高效的经营管理制度。
2、增强服务意识,方便各团体、基层协会、会员、美发美容爱好者办事。
3、会员在进行公共服务时,要规范服务,规范用语,不因当事人态度及关系、人情等因数响影响服务质量。
4、会员在进行公共服务时,要做到克已奉公,遵守纪律;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
5、指导会员单位实施品牌战略,做大做强当地美发美容的品牌推广,宣传推介美发美容行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6、协助行政机关进行全市美发美容行业的管理工作,针对美发美容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促进美发美容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行业学习培训服务
1、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2、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
3、按照行业主管机关的统一安排,举办北京市或参与通州区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活动。
4、衔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
三、服务原则
1、公平公正。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杜绝偏袒或歧视现象发生。
2、务实高效。协会开展对外服务时严格照章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3、自律廉洁。透明公开协会财务,杜绝以摄影家协会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四、服务责任
1、协会会员若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及协会管理制度,一经查实,视情况予以处分,轻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予以开除。
2、协会会员被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有违反协会相关规章制度的,经查证属实,给予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3、违反协会规章制度,以权谋私的,坚决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协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并接受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5、 受理消费者对会员单位违反《北京市通州区美发美容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的投诉。
6、根据会员、消费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协会将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反映和沟通。属协会内部职责范围内的,由协会进行协调和监督。反映沟通和协调的事宜将及时反馈通达至服务对象。
五、服务方式
1、信息服务主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协会将相关内容及时上传“法规公文”、“行业信息”、“公告公示”、“热点专题”等栏目。
2、实地走访。协会工作人员将定期、不定期地走访会员单位,了解掌握会员单位的经营情况,听取会员单位的反馈建议。
3、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进行联系和沟通。会员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反映需要协会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业务咨询。消费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诉。
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忠于职守,优质服务。热情待人,文明办公,秉公执法。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坚决查处乱收费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无乱收费乱罚款。
3、实行对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免费检查服务。开展救助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和“关爱女孩行动”。落实好对各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
4、及时解决各种举报和投诉案件。凡在我旗范围内发生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取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和投诉,我们保证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1)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和工作时限等行为。
(2)违反规定程序或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等不规范行为。 (3)违反首问责任制,不履行相关职责或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为。 (5)违反限时办结制度,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行为(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及时反馈的除外)。
(6)服务态度傲慢生硬,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2、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1)批评教育;(2)责令检查、限期改正;(3)通报批评;(4)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简称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局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
二、 有下列执法过错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摊派有关费用的;
(五)对举报、直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六)行政执法显失公正的;
(七)违反法定行政执法程序,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八)其它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三、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因玩忽职守、循私枉法、受贿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
(三)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四、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相应费用和行政处分等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评议监督及整改反馈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持廉洁勤政的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聘请特约监督员监督评议。在全旗不同行业聘请特约监督员,赋予其对全旗计生系统进行工作监督、检查的权利,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二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评议。
二、广泛开展问卷调查。通过开展“下评上”“流动人口评计生”等活动,根据需要设计评议内容,向社会各届发放征求意见函,对局机关、服务站及基层单位的计生工作进行评议。
三、日常监督和评议。各级计生公开栏附近要设立群众意见箱,群众可根据被评议对象的表现,填写意见和建议投入意见箱,随时进行监督或实施评议。
四、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局阳光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群众评议的组织、监督工作。对群众的评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将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向相关职能股室或单位反馈。
六、各股室和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要做到能马上改的立即改,不能马上改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同时要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完成反馈。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对提出的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八、局阳光计生领导小组要做好整改和反馈的督查。对群众评议工作落实不到位和不按时以及不按要求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工路社区残疾人协会服务承诺
1、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2、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3、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宣传残疾人自强典型和社会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宣传残疾预防、康复医疗基本知识,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等。
4、密切联系本社区残疾人,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要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5、详细掌握社区残疾人的基础信息、生产生活状况、困难和需求,建档立卡,规范管理,提供残疾人需求信息。协调、联系各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为残疾人提供切实的服务。
6、经常组织社区残疾人开展和参与各种活动,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7、帮助有困难的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8、及时上报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信息,并协调落实,纳入低保或社会救助范畴。
9、调解残疾人的矛盾,做好残疾人的稳定工作,将残疾人的相关问题解决在基层。
10、协调推动当地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志愿助残活动等工作。
11、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为残疾人树立榜样。
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就是以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通过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实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机制。
三、落实服务承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明确服务内容。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行业,都要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
五、规范服务承诺标准。服务标准要有明确和具体的行业标准,同时要有服务的行为标准和质量标准。
1、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挂牌上岗、行为规范、态度要求、满意率等)。
2、办公场所、服务大厅的环境标准(设施标准、公示内容、卫生标准、标示要求等)。
3、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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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约服务电话,全天候受理职责范围内的预约服务事项。
六、要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每个行政许可项目,要公开办事依据和办理流程及所需手续,承诺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七、建立健全投诉、查处与责任追究。各单位要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投诉程序和查处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的事项要建立责任追究和违诺补偿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持续提高。
八、加强对服务承诺制的组织领导,围绕服务承诺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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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范围: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都要实行政务公开。
二、公开内容:凡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相关的事项,都应予以公开。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要根据部门业务特点,与具体业务相结合。主要包括:
1、办事机构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服务标准、办事结果、办事时限、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赔偿标准等。
2、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应办理的手续。
三、公开的形式:
1、通过会议、文件、通告等方式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3、通过建立政务公开栏、印发《办事指南》、办事卡片等形式公开;
4、通过网上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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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窗口单位,都要创造条件实施“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大厅”办理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挂牌服务,以利于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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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度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制订出每位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位、权力、责任和奖惩的规定,做到任务到人、权力到人、责任到人。
二、岗位责任制一经确立,所有工作人员都须严格遵照执行。
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1、工作任务。明确规定岗位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2、工作权限。明确规定岗位工作人员在审批、执法、管理、服务等业务工作以及其他方面所应行使的权力。
3、工作标准。必须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岗位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及标准要求。
4、工作责任。明确规定岗位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行使工作职权时在政治上、行政上、法律上所应负的责任。
四、结合岗位责任,明确、具体地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学习、会议、财务等各项机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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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补位制度
一、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服务行业机关要对外公布值班电话或举报投诉电话,在工作日和值班时间内,必须严格做到按时对外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停止或拖延对外办公。
二、工作人员相互补位。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服务行业,凡涉及直接对外办理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科室或岗位,在工作日内要实行“A、B角制”。每个职位都要明确A、B两个责任人,当A角因出差等原因不在位时,必须由熟悉A角业务,并行使与A角同等职权的B角负责受理各项业务。
三、业务工作不间断。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服务行业,凡涉及直接对外办理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办事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对外办理公务,不得以各种理由出现业务间断或拒绝,推诿,扯皮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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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各部门对来咨询、办事或打电话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的,接待受理的首位工作人员在职能和岗位的职责范围内必须解答、办理,或者交其他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当事人到部门办事,第一个被咨询或打电话问到的人为首问负责人。
三、首问负责人负有自始至终为办事人或来电者导向服务的责任,对来人或来电者要热情服务,态度和蔼,文明用语,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不办。
四、首问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负责。属于咨询业务的一次性告知;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不符合规定的按否定报备制度处理。职责以外的要亲自引送或转达到相关岗位及相关人员,直至完成接办任务。不属于本部门的业务及事项,要明确告知对方办事机构及名称、地点。
五、首问负责人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态度冷漠、刁难、扯皮,甚至发生口角而引起当事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拒绝受理或借故拖延办理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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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问题处理不当造成投诉或上访的。
4、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被上级部门公开批评查实的。
5、违背原则、政策、程序答复或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他不良现象的。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单位和群众到部门咨询、办理有关事宜,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办理事项的程序、手续、时限、收费标准等应该告知的制度。
二、单位或群众到部门办事时,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即时予以办理。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对来单位咨询办理业务或需要补办的对象,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
四、办事人员所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不能一推了之。
五、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六、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多次告知办事对象的,一经查实,要给予严肃处理。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行业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来本机关办事人员所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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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要实行登记备案或书面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经办人员对报办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书面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请示报告后,应及时书面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核定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申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六、申办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并需签收备查。
七、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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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行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有关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的内容:
1、机关公文应规定办结时限。
2、单位或群众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提出的咨询,应在承诺规定的时限内解答或答复。
3、对下级单位、群众团体、群众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4、对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或限时办理的事项,应明确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为确保限时办结制的实行,各单位要采取多方面措施,提高机关效能,缩短办理时限并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结。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实行联合并联审批,无偿帮办服务。
五、需报上级审批的,由对口部门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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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急需在双休日、法定假日或八小时之外办理的事项,可提前与部门预约,相关部门须妥善安排,及时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巧办、随到随办、登门帮办。
七、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限时办结内容,通过宣传栏、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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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考评制度
一、效能考评的对象是本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行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全县的效能考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的效能考评由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效能考评的主要内容: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
2、依法管理、履行职责情况;
3、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作风建设情况;
4、团结协作、廉洁自律情况;
5、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效能考评与目标考核直接挂钩,采取平时考核与考核、检查监督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平时考评:各部门单位每月对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服务情况、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情况、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一次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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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集中考评:各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定期组织阶段性监督检查;采取组织评估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定期组织评议。
3、年终总结考评:各部门单位年终组织评估、民主评议,对全年考评情况评定等次。
4、各部门单位对效能考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定期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5、年终总结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效能考评情况存入单位档案,作为衡量工作业绩、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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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工作补位等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依据《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二、“有效投诉”的认定,可由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规定以及部门、行业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认定办法。
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优化发展环境各项制度的,一般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投诉人直接向县纠风办投诉的,县纠风办在受理并调查核实后,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县纠风办对群众的有效投诉,可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当事人所在机关或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五、行政机关违反优化发展环境各项制度,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由县纠风办责成整改,并要求该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实施;严重违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县纠风办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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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因违反优化发展环境制度被县纠风办通报批评的,该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受奖等资格。
六、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各乡镇、各部门对违规人员的处理,要及时报县纠风办备案。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树立我局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机关效能建设氛围。
2.忠于职守,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科室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办结时限办理。
3.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来办事的群众,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相关材料,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4.严格实行《拜城县司法局首问责任制》。被来访、来电最先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详细解答,认真办理;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耐心告知询问者需找相关科室和人员。
5.工作人员遵守工作制度。工作时要着装整洁、讲究仪表、礼貌、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和办事群众。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要让基层单位和群众少跑机
关,少花时间,少耗精力,立等可办,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违诺处理
1.在执行公务时,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不文明办事,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2.凡违反上述承诺没有按办事时限办完手续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3.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4.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情节轻微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局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我局投诉。
投诉电话:0997-8622218。
接到投诉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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