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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项管理活动,明确公司内部各级岗位的`职责与权利,提高管理效率,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形成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与公司组织机构相配合。
三、制度制定程序
1.明确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范围,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2.编写制度草案并举行讨论,根据讨论结果修改草案。
3.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正式发布。
4.进行全员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全员掌握制度要求。
四、制度内容
1.员工管理制度
(1)入职管理制度
(2)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3)离职管理制度
(4)考核管理制度
(5)培训管理制度
2.劳动管理制度
(1)劳动合同制度
(2)工时制度
(3)工资管理制度
(4)社会保险制度
(5)劳动安全制度
3.财务管理制度
(1)收支管理制度
(2)资产管理制度
(3)审计管理制度
(4)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4.行政管理制度
(1)办公室管理制度
(2)会议管理制度
(3)公章管理制度
(4)保密管理制度
五、其他
1.责任主体:公司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部门负责人;
2.执行程序:各部门根据制度进行各项管理活动
3.责任追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果其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予以法律追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当进行,订立本规定,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定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定期开工又不定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更改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依据工程规模、技术多而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实在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需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依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实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下列紧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紧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紧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气力、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含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需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点修改的,必需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别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需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四周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觉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短时间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连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适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更改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紧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需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依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需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不安全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需接受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依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需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需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乾净,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扬,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需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适时除去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需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必需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四周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常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简单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实行特别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点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点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实行措施掌控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实行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当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实行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实行有效措施掌控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实行有效掌控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掌控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惩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依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卫生保护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五条招聘录用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拟招聘员工的录用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当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员工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状况、生育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应聘者应当向企业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是否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企业决定录用的应聘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证件原件经核对无异议后返还员工,留存由该员工签字的复印件):
(一)《员工入职登记表》;
(二)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
(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
(四)居民身份证;
(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或《失业证》(应届毕业人员提供报到证、派遣证及其他证明);
(六)企业指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员工同意,不公开或者利用员工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不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