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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院学生会的印章管理,使学院学生会的`印章使用更加程序化、规范化,维护公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确保用印无误,避免由于印章使用违规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学生会的印章由学院学生会秘书长保管。
第二条学院学生会办公室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第三条使用印章前,申请人必须向学生会秘书长提出申请,如所需盖章的文件为普通文件,秘书长可直接批准使用,如文件为重要文件,应由秘书长上报学院团委书记审核、同意并签字,才能使用印章。使用完毕必须在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第四条印章借用后,使用者不能随意乱放,借用时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团委学生会办公室使用。使用者得到同意使用印章,使用后必须马上归还。印章遗失或损坏,必须及时上报。
第五条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齐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
第六条印章相关负责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七条严禁未经主管领导(学院团委书记)审批批准擅自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严禁使用伪造印章。
第八条违章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团委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并有权责成违法者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后果。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除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外,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团委学生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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