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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会特制定:
⒈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为加强本场行政事务管理,理顺本场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负责制订本场办公事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程序及标准。
2、负责本场的办公用品和设备网络的管理。
3、负责本场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的督办。
4、负责本场管理文件的管理和实施。
5、负责本场班子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及协调。
6、负责本场档案、对外发文、印章管理、机要文件和保密工作。
7、负责本场日常公文处理及建设项目档案和各类文件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场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写、传递和开发利用。
9、负责本场办公场所的秩序、卫生、绿化、生产安全及车辆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本场行政接待、对外联络和外事工作。
一、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生产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和主力操作。
4、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5、凡员工违反上述安全生产守则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二、农场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2、配备专职监管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投入品使用安全规范,采收符合安全间隔期和休养期要求。
4、积极应用物品防治,合理使用生长调节剂型。
5、禁止使用禁限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
6、使用的相关药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7、制定应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图,积极参加生产技术培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监督。
三、农场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1、农业投入品实行专库专储,配置明示标牌。
2、库房防潮、防鼠、防火,物品分类摆放,排列有序,整洁卫生。
3、农业投入品来源清楚,消毒药等药剂“三证”齐全。
4、实行专人专管,规范做好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必须在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行合同供水。
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渠道的看护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调配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护工作,成立管水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供水、排水情况。
七、灌溉站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在渴水期间严禁大溉大排,要经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现象,如有跑水有权闭闸或停泵,并及时向用水单位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用水。
八、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调水配水组织。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调配组织机构,水利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责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维护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维护和管理。此制度应充分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据可依。
九、根据《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渴水期实行轮灌。轮灌一般原则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的轮灌计划,违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十、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户利用好头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缓解春季用水紧张的矛盾。
十一、为保证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法保护各用水户的利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线架泵抽水、破坏用水干线抢水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经农场审批,新发展的水田或不适宜发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强行偷水,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农场将给予奖励。
十五、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1、目的.保护农场内环境整洁,保护农场内人员健康、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适用范围:农场所有工作人员以及外来来访人员。
3、引用标准:《GAP空制点与符合性标准农场基础》
4、管理规定
(1)农场整体环境卫生管理规程
(2)农场内所有道路、种植作业区要保持干净、整齐、美观,有专人负责卫生清理。
(3)农场内(垃圾及污染物存放处除外)不能有烟头、杂草、塑料薄膜废弃物、农药瓶、化肥编织袋等废弃物
(4)农场内道路路面要保持清洁,路沿、护坡及排水沟要保持整齐划一,有损坏要及时上报整修
(5)基地种植区域内排水沟要保持整洁干净,不得有任何杂物;种植作业区内蔬菜种植要整齐美观,行间及整个作业区要保持干净卫生,不得有杂草枯枝败叶及其他杂物。
(6)农场种植区域内所有灌溉用设施及其他设施要摆放整齐,方便操作,暂时不用的水管等设施要收纳整齐,交回库房,不能在农场内随意堆放。
(7)农场种植区域内有专门的蔬菜枯叶及其他垃圾存放处,并有明显标识。垃圾池(箱)要每日清理,每周进行一到两次消毒处理,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场现有森林资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续资源,充分发挥林业在农场生产中的经济和生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林业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二条除退耕还林地以外,农场所有森林资源归农场集体所有,各大队负责辖区内林分管理。不论个人和集体所有营林活动一律由生产经营部规划设计,并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条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间伐和主伐木材价值的70%上缴农场做为造林、营林专用基金,30%归林地单位护林费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督导各大队做好林业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资源档案建立等,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植树造林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植树活动和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造林任务。
第六条农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所育林分由单位和个人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条各单位自己组织力量,负责其辖区内四旁绿化及防护林、生态林的营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条农场根据林分因子,科学制定抚育、间伐强度和间隔年限。对于主伐的林分经农场主管领导批准,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九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专业部门的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务。不准超限额采伐,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凡主伐作业的林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章林业管护
第十一条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林地管护负第一位责任,纳入到年度政绩考核指标范围。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林分状况,地理环境组建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要积极发动群众护林,护林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个人。
第十三条护林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协助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盗伐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的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农田烧荒时,必须征得农场防火指挥部批准,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发现火情、火险,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职工群众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内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业作业验收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原则上在每项造林施工作业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DB23/T507―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幼林检查验收是对新造幼林经过一个完整生长季后所进行的成活率调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小班必须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营林生产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间伐等项作业的检查验收,以批准的营林作业设计及由此而制定的营林作业计划或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种林业档案,为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将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活立木扒皮的处以每株50―100元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成年立木木材价值3―5倍罚金。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未经防火指挥部同意,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50―200元罚款。用火引起火灾,烧毁林木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植树造林或退耕还林任务,以及经验收不合格者,处以相当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积作业费用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负责人,护林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林木丢失,毁林现象发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阻挠护林人员执行公务,殴打和谩骂护林人员的,将当事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下达的罚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罚金。否则,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在护林中,检举、揭发、抓获毁林当事人的有功人员,按罚金所得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在护林、造林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XXXX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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