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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规章制度

2024-03-15 0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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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协会秘书处管理制度

潮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协会秘书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保证协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规规章和相应的规定外,均需要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协会组织结构

第三条、秘书处人员配置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配置必3-4人开展相关工作。秘书处对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定期或随时向会长和副会长汇报工作。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秘书处的职责是:

4.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4.2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宣贯、培训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4.3 接受委托或参与组织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创先评优等活动。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开展行业内的创先评优活动。

4.4 组织交流行业经验,对本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开展咨询服务。

4.5 搜集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

4.6 组织经验交流,改进提高协会工作,开展行业经济、技术、学术与行业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的互相交流与合作。

4.7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省社团管理机关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4.8 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催办落实。

4.9 负责会员会籍管理和会费收缴及费用支出的管理工作。4.10 负责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工作总结,定期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11 负责会员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五条 秘书处各岗位工作职责

5.1、秘书长岗位职责:

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岗位职责是:

5.1.1负责传达落实协会会长、理事会工作精神和相关指令,并跟踪检查秘书处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情况。

5.1.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主要的人事和财务工作向会长汇报。5.1.3对以协会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决定、通报、以及规章、制度、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进行签发,对协会的收文进行批办。

5.1.4定期组织召开秘书处工作例会,对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促进协会工作健康发展。

5.1.5组织工作人员做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

5.1.6对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及薪酬、补贴标准提出建议,报会长审批。

5.1.7根据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直接管理协会财务,按规定权限审批财务开支,超过权限的初审后报会长批准。

5.1.8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5.2 总务专员岗位职责

5.2.1 负责协会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相关文件、通知、活动方案的起草,文件的传阅,公文运转。

5.2.2 负责与职能主管部门间关系协调,对外接待。5.2.3 负责协会重要活动的会务组织,如: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的筹备。

5.2.4 协会物品采购管理,包括物品申购、比价、制作购买方案、执行购买等。

5.2.5 负责协会相关证照的变更、年审办理。5.2.6 秘书长交办的内部协调事项。5.2.7 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5.3 会计岗位职责(由总务专员兼职)

5.3.1 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财经税收方面的政策规定,熟悉会计岗位应知应会的业务。

5.3.2 认真审核各种票据,及时对账,确保财务支出合规合法。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向领导正确反映资金运转情况。

5.3.3 认真编制会计凭证,做到凭证填写齐全、清晰,准确。5.3.4 如凭证需要调整,又涉及到现金和银行时,必须由会计、出纳两个人签章。

5.3.5 负责每月社保购买、增减员手续办理,及社保相关证件年检。

5.3.6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5.4 外联专员职责

5.4.1 负责新会员的发展与会费的收缴。建立会员数据库,及时更新会员资料信息的变动;

5.4.2 负责开展日常的会员联络活动、会员日常关系的维护,定期电话回访或亲自拜访,了解会员单位的需求,向会员提供各种尽可能的服务和帮助,探索新的会员服务项目;

5.4.3 负责筹备组织本部门的各种会员活动、培训,协助协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及会务工作。如: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的筹备。

5.4.5 建立、管理协会与会员间的沟通平台,及时向会员单位发布最新的协会动态。5.4.6 负责安全管理杂志征订工作。

5.4.7 协助会刊稿件组织。收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章,业界动态,会员企业活动,协会工作等信息。将协会活动组织成新闻稿件,对外宣传。

5.4.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5.5 文宣专员岗位职责:

5.5.1 负责协会对内对外收发文件的登记、存档。

5.5.2 负责其它书面资料,如员工档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协会有关的资料存档、管理。

5.5.3 负责协会会刊初稿的编辑工作,包括组织撰写协会新闻、行业资讯采编、刊物排版、文字制作、材料等。

5.5.4 负责协会采购物品的入库登记、保管、领用登记。5.5.5负责部门的文件的打印复印。

5.5.6 协助筹备组织本部门的各种会员活动、培训,协助协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及会务工作。如: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的筹备。

5.5.6 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6 出纳岗位职责:(暂由文宣专员兼职)

5.6.1 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财经税收方面的政策规定,熟悉出纳员岗位应知应会的业务。

5.6.2 认真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现金收付和支票签发工作。5.6.3 认真核查原始凭证,凭证填写齐全、准确,经会计审核后,方可记入银行帐和现金账。

5.6.4 现金、银行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3000元之内。现金和银行、账面必须做到三相符。

5.6.5 协助会费收缴工作。5.6.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人事工资管理

第六条

人事管理

6.1人员招聘

6.1.1 本协会需要的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选录用。6.1.2 招收的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6.1.3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需大专以上学历,有责任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年龄在23-40岁之间。

6.1.4 各岗位如果缺员或需增设岗位,由秘书长书面报告会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相片等,由秘书长初试(包括)笔试、面试,面试合格后报会长批准即可试用。

6.2 人员试用 6.2.1 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1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3天告知秘书长。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报告,经秘书长考核合格后报告会长批准,经批准的员工成为协会正式员工。

6.2.2 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签订合同后由协会为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社保、医保。

6.2.3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经秘书长面试合格。兼职人员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6.3 人员离职

6.3.1自动离职。员工连续旷工五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十日(含十日内)者,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当月工资开始停发。

6.3.2辞职。员工辞职需提早一个月向秘书长递交辞职信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方能结算当月工资。

6.3.3开除、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按合同规定办事的,协会可开除辞退员工。如因个人过失造成协会损失被开除或辞退的员工,视情节严重赔偿协会损失,或扣发当月工资。

6.3.4裁员。因为业务缩减,或会员减少会费收入减少,协会有权对工作人员进行裁减。被裁员的员工补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第四章、工资体系

第七条 工资组成

7.1 全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基本工资+社保、医保+岗位补贴+职级补贴-社保个人缴费部分。

7.2 基本工资及各类补贴,可以随着物价及协会工作量的增减上下浮动。

7.3 员工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如有协会相关工作经验者可上升至百分之九十。试用期结束后经总务专员、秘书长考核合格者,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薪酬待遇。

7.4 节日慰问金。协会正式员工给予发放节日慰问金,未转正员工不享受节日慰问金。

7.5 年终奖金。根据协会经营情况,原则上协会正式员工工作满一年(当年度6月1日前入职者计算为工作一年)可享受多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秘书处年终对协会工作及员工表现进行总结,对当年度表现突出及工作成绩优异者可适当调高年终奖金额。

第八条 工资放发时间

协会员工发放时间为次月8日。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九条 出勤时间

9.1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9.2员工工作时间: 8:30~12:00 14:30~18:00 9.3 如工作需要,所有员工应同意加班。

第十条 考勤制度 10.1 协会员工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10.2 员工有事不能准时上下班者需向协会领导请假。10.3 请产假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产假期间,公司给予员工基本工资。

10.4 男职工配偶生育,可给陪产假5天,其它带薪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可电话向秘书长请假,超过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的请假,员工需书面请假条,报秘书长批准。七天以上的请假需报会长批准。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协会员工应做好办公室的防火防盗工作。

12.1下班前要先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确定无问题后方可给办公室加锁。

12.2 经常检查电源、火源、做到人走灯灭。室内无人时,要关锁门窗。

第七章 出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为规范本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协会财务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13.1 出纳人员应该以经相关领导审批好的正式会计凭证(如:正式发票)为依据进行现金收付及银行存款的支付。

13.2 认真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

13.3 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当日收款应及时送到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13.4 员工借款需书面申请,五千以内的由秘书长签字批准,超过五千元需经会长签字批准。出纳员应严格履行借款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借款。不得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准利用本协会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13.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支票管理制度,认真保管好支票。过期或作废的支票应及时注销。

13.6 签发的支票应如实填写收款单位、金额或限额及签发日期和用途。

13.7 每日终了,应按规定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结账、盘点。月末终了,应及时与总账及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相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13.8正确编制银行未达帐余额调节表,保证做到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

第八章 财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财产物资是保证协会工作顺序进行的物质基础。为管理好协会的财产物资,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4.1 财产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14.2 协会的任何财产不得破坏和丢失,不得归个人私有,坚决杜绝浪费和损失。

14.3 实行财产物资管理负责制。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秘书处是财产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秘书处办公室是财产的主要责任人。

14.4 严格执行财产损失赔偿制度。坚持“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对于非正常损失的,按原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加倍惩罚。

第十五条 财产购入、使用、报损制度

15.1 根据协会发展和业务需要,确定购置计划,根据协会财务制度,报协会领导批准,由总务专员购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15.2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都应经过总务专员和使用人出具书面签定意见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5.3 由于使用时间过久,确已失效能,或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确系无法修复的,按报废处理,审批权限同前款。15.4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财产损失,应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赔偿,损失数额在500元以上,报请秘书长审批,按报损处理。

第十六条 财产清查制度

16.1协会每年要在年底进行清查,进行核对,以便核对财产数量,检查管理使用情况。

16.2 在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情况,补记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并写出书面通报材料。

16.3在清查过程中,严禁漏报、瞒报、少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查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则令其调离本岗位。

第十七条 财产移交制度:

17.1 财产管理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在财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继续使用。

17.2 工作人员调离单位或办理离退休时,必须交清领用的财产,否则,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潮州市安全生产协会

2015年1月1日

第二篇: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全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保密法,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按照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密范围

(一)审计工作中涉及的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及其文件材料。

(二)查处有关领导干部的尚未核实的.违反法纪的事项及其文件材料。

(三)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文件材料。

(四)尚未对外公布的审计事项、审计情况、统计资料及其文件材料。

(五)局机关尚未公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任免、干部考查等情况。

(六)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文件、资料等。

(七)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记录本等。

三、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工作中,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为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予以保护。

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现场保密工作规定,妥善保管审计笔录、文件、资料、软盘等,把保密工作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四、保密规定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二)不准在私人通信和普通电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三)不准携带保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四)不准私自启封、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保密文件和材料。

(五)不得向组织隐瞒失、泄密事故。

五、因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失密、泄密事件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篇: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x发〔xx〕x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审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审查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保密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涉密文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

第七条 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等。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八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二)中央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四)有关组织、人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涉及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秘密事项;

(六)涉及国防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

(七)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八)全国各类考试和学校考试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九)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四章 定密工作

第九条 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条 凡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保密委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章 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文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移交等工作。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委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二十条 承办涉密文件必须及时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个人承办的涉密文件必须及时清退。涉密文件阅读需要在机要文件阅文室进行,阅文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涉密文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成都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 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涉密文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

第七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保密办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境,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密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四川省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

第九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是各单位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或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单位或涉及绝密级项目和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应当是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保密办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四十条 保密要害部位(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三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四十四条 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的干扰乱器。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凡严格遵守保密法纪及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者;凡坚决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给予先进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将损失限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发现失泄密事件,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失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泄密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保密工作纳入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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