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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荐6篇)

2024-03-15 00: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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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违规停放、充电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学校要求,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使用符合国家规范合格的电动车。

二、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电动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严禁在B6楼内的停车场、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铺设,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私接电线、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办公室内为电动车充电或将电动车电池拆下带入办公室进行充电。

四、电动车充电时应当按照说明书规定进行,要远离易燃物品,且充电时间不宜过长,充电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个小时。

五、加强电动车日常车况检查,规范电动车安全使用。

六、学院师生请严格遵守执行;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引发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车主本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于20xx年10月27日起实施。各电动车车主要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平安的工作环境。

第二篇: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安全及使用管理

1、配备电动车辆的员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电动车仅限工作期间使用,若在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下使用,违反交通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2、员工驾乘的电动车,限在工作期间驾乘,若酒后驾车、非工作期间驾车外出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驾乘电动车的员工必须佩戴头盔和其他防护用品;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高速行车,做到安全谨慎驾驶。

5、使用人必须爱惜车辆,勤保养,按时充电,保持车辆清洁。

6、使用人应将电动车停放在干燥、通风性良好、安全的地方。

7、电动车使用注意事项必须遵照使用明书要求。

8、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维修,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使用人员管理

1、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所驾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2、乙方对所驾驶的电动车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杜绝病车上路行驶,如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乙方自负。

4、乙方要杜绝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

第三篇: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二、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三、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办公楼北面电动车充电处充电。一个插座充一部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由车辆所有人负责;电动车内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四、电动车按次序停放充电,充电完毕或不充电的尽量不放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五、行政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管理。

六、指挥中心对电动车充电处加强监控。

七、电动车充电处的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移动。

第四篇: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 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 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电动车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规范厂区内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

厂区范围内本司所有的'电动车充电管理

3.0职责

厂务部门:负责充电插座的巡检及日常维护。

门岗保安:负责日常监督。

行政部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日常管理。

4.0内容

4.1充电桩配置:厂区内电动车停靠车位700处,每一处都设有充电装置。

4.2充电时段:am 8:00至当日11:00 pm13:00至当日16:00pm 20:00至当日23:00am01:00至当日04:00

4.3充电方法

4.3.1充电具体操作方法:车辆停靠妥当,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即已开始充电;

4.3.2每天4个充电时段,每个时段时长3小时,过时充电装置断电。

4.4充电安全注意事项

4.4.1严格按照上述正确方式充电,否则有可能造成接口处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

4.4.2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4.4.3员工需自行确认车辆的安全状态,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4.4.4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开关等,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4.4.5充电时爱护公司财产,严格遵守充电操作规程,如发现供电设施故障请及时告知行政、厂务;

4.4.6车辆停靠后,请将贵重物品带走,车辆锁好;

4.4.7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4.5维护与检修

4.5.1厂务每月在15~20号对充电线路整体检查,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待现场确认后,在停电期间进行维修,并填写厂务日志。

第六篇: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__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__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 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__物业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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