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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严禁通过设立门市部名义,以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2、设立社应按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宣传、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的原则,制定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3、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统一规范为:“设立社全称(县、区)街道名称门市部”。
4、旅行社门市部实行登记证制度。《登记证》不设副本,有效期为两年,旅行社在《登记证》到期前一个月内持《登记 本文来到原登记机关换发。
5、旅行社须持《登记证》到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手续。旅行社门市部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6、旅行社及所属门市部实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制作统一的工作胸牌,有条件的.要制作统一工装。
7、旅行社变更门市部负责人和经营场地,歇业及撤销所设门市部,均应到原预先备案登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二、顾客进公司或来电话询问、咨询时,问到的第一位员工或第一位接听电话的员工,为首问责任人,该员工应当立即接待来客或来电。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
三、对顾客提出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不厌其烦地给以耐心、详细、周到的解答,语言应亲切、柔和,不得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语焉不详。
四、如顾客的问题必须由其他员工解答时,应明确告知接待部门的名称与接待人的姓名,有条件的,应亲自陪同前往,并向接待人员扼要介绍顾客的`问题,避免顾客因重复提问而感到不快。
五、首问责任人或接待人员在解答客户问题时,应随时保持与客户的互动与交流,避免因需查找资料等客观原因长时间静场、或不与客户见面,而让顾客坐冷板凳。
六、如顾客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一定的程序,确实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如实告知顾客,请其留下联系电话,约定确切的回复日期。期间非经办人的责任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电话通知顾客。
七、顾客的询问、咨询属重要内容的,应书面记录在案,并按公司制定的《请示报告制度》汇报。
八、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带团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社旗、出团预算书、确认书、意见表、团款。团队出发时致欢迎词、行程概况、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结束时要致欢送词,到家后要写工作日记。
四、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要求,能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如遇问题立即报公司解决。
五、导游人员应配合并监督司机、地陪工作,尊重领队意见。团队夜间行车时导游要提醒司机行车安全,不开疲劳车。每开四个小时车,要停车休息20分钟。
六、导游人员处理各种事情要以大局为重,时刻维护公司利益与游客合法权益。
七、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地陪联合鼓动游客购物,擅自增加景点与购物点,严禁私拿回扣,发现老乡店要立即终止。
八、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开、虚报,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一天内交清账目。
九、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每餐最少要看三次,住宿时要检查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要与驾驶员、地陪保持距离,严禁与司机、地陪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十二、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十三、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十四、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十五、导游人员应时刻监督团队食、宿、游、行的'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严禁把问题团带回来,确保团队质量。
十六、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要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上行程执行,如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导游个人承担。
(一)门市部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业务:
1、门市部招徕旅游者时必须由设立社统一与旅游者签订加盖设立社印章的'旅游合同,并出具相关票据;
2、门市部应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设立社网络平台实现统一计调、统一团队操作;
3、门市部应建立旅游招徕业务档案,并定期交由设立社统一存档;
4、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和发布。
(二)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和以门市部名义自行发布旅游产品广告;
2、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3、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不得与设立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
5、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导游自行操作旅游团队;
6、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
7、不得与旅行社合署办公;
8、不得以门市部名义招聘员工;
9、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为外地旅行社办事机构及人员提供便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分公司由xxxxx公司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简单范本公司章程简单范本。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业文化公司章程简单范本投资创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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