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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所有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㈠、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㈡、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㈢、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㈣、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㈤、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㈥、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㈦、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八)带有公司印章的空白纸或各类文件.
第四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董事长或主管副总委托专人执行。
第五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六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过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㈠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㈡违反本制度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㈢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追责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㈠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㈢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条保密工作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肃纪律。
第十一条全体职员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十二条文件和资料保密
①拟稿。文稿的拟定者应准确定出文稿的密级。
②印制。文件统一由行政管理部印制。
③复印。复印秘密文件和资料,由主管领导批准。
④递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由两人同行,并包装密封。
⑤保管。秘密文件由行政管理部统一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借阅,由董事长批准,并于当天收回。
⑥归档。没有解密的文件和资料存档时要在扉页上注明原定密级,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⑦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