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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规章制度(范文3篇)

2024-03-15 0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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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条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等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局建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主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保密工作,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是:抓好本机关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项。

第三条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文书、档案、人事等涉密工作岗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机关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私自记录、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集国家秘密;

(七)不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八)不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和明传、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

(九)不私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

(十)不得擅自同外国机构以及港、澳、台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交往。

第五条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收存,发现丢失立即报告追查。

第六条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物在人在,人离加锁,不得随意放置。秘密级以上资料、图表不上墙公布。含有秘密内容的字纸不乱扔乱抛,不带出室外。

第七条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文书档案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险箱(柜)内。做到定期清理核对,确保不错不乱。

第八条本机关制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要严格控制印数,不发无关单位,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经认定的'本机关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制件用过后应如数交办公室销毁。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多余文件、资料、载有重要内容的废纸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销毁。大批销毁应送市保密委指定造纸厂销毁,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和监察部门人员监销。

第十条使用电话,不得在通话中谈论涉密事项,严防秘密扩散。

第十一条使用传真机、计算机传输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采用加密装置。无加密装置一律不得传输涉密内容。

第十二条对外会谈或洽谈业务,必须执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对外提供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经过批准。统计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在外事活动中,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内部书刊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以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市委保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处(包括代办中心、机关党委,下同)和各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心各处、各窗口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第五条 一切文件,特别是标有密级的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各相关岗位必须自行建立明确的保密责任制度,防止文件丢失,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密级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机要人员不得私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七条 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和省军级以上文件,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机要人员不得把文件放在其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确定专人专管专送。

第八条 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起草人应按定密的有关规定,标明相应密报,需标注保密期限的应分别标明。秘书处定密审核员负责中心起草的密级文件的定密审核工作。

第九条 未经原发文单位批准,不得转发、翻印或复印密级文件。

第十条 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借阅机密文件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借阅绝密文件须经中心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及时清退文件。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机密、秘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清楚传阅情况。各处和个人不得销毁密级文件,由秘书处统一送交保密销毁中心销毁。

第十二条 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送交秘书处。

第十三条 查阅密级文件档案、资料及办公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中心人事档案由专人保管,查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查阅。

第十五条 打印涉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按有关保密规定销毁。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应锁进铁皮柜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打印、校对人员不得将文件内容私自向外传播、扩散。

第三章 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中心办公计算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涉密、处理内部信息、上互联网三类分别贴上标识,明确使用和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有显明的密级标识,并按规定设置口令密码。

第十八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配备防电磁泄漏设备,不得在涉密机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载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质接入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在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第二十二条 维护、检修涉密计算机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在场进行监督和记录。

第四章 定密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程序是:

(一)初定。承办责任人(拟稿人)根据文件内容和《保密范围》,提出定密意见,初步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并填写在公文发文稿纸上。

(二)审核。审核责任人(承办处室、秘书处核稿人、单位领导),对待定密事项产生、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审核内容包括:待定密事项的名称、定密依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载体类别(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磁带等)以及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审批。审批责任人(秘书处负责人或中心分管领导)对待定密事项是否定密和定为何种密级负领导责任。在公文审批过程中一并对公文的密级予以审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应当及时解密。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内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涉及1件以上绝密级、2件以上机密级或3件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处室,由中心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中心内部集中处理、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场所,涉及秘密事项较多的领导干部办公场所,以及涉密会议场所,由中心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后,要按要求填写《保密要害部门登记表》、《保密要害部位登记表》、《确定后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报市保密局审查确认。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与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主要包括:根据涉密程度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纪律和其他限制性要求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奖惩规定等。

第三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三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电脑密码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计算机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自觉模范地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 密级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得丢失。

第四十一条 不准用上内网的计算机上互联网。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上打印涉密文件。

第四十二条 个人不得保存密级文件资料;不准将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十三条 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第四十四条 不准为个人摘抄或保存密级文件,阅办完以后应及时清退。

第四十五条 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密级文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全部文件清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七条 为中心领导服务的司机及其他工作人员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涉密事项,不得向他人传播。

第七章 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

第四十八条 中心拟公开发布或对外宣传报道的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发布。

第四十九条 凡公开或上网发布的信息,须经秘书处审核,重要信息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网络管理人员公开发布。

第五十条 在中心网站公开的信息,由秘书处专职人员负责发布,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上网发布信息。

第五十一条 在中心网站上,处理主任信箱和评议建议的投诉,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网络管理人员公开回复。

第五十二条 凡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信息,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公开。

第五十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第八章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保密事项的,参会人员必须保密;必要时须在会场加设保密屏闭设施。

第五十五条 凡各类涉密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并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讲话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指定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前向外透露。

第九章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五十七条 涉密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和录音带、录像等)必须有显明的密级标识,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八条 涉密载体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涉密载体维护检修时,必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涉密载体更换、报废后,不得擅自处理,由秘书处统一集中交市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章 涉外保密

第六十一条 涉外工作,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参加涉外工作和出国(境)人员必须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第六十二条 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十三条 禁止携带涉密载体、涉密资料参加外事活动或出国(境)禁止泄露涉密事项和信息。

第六十四条 涉外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领导干部保密要求

第六十五条 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十六条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十七条 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十八条 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件。

第六十九条 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七十条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资料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七十一条 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当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应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第七十三条 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二章 组织领导和教育检查

第七十四条 中心保密领导小组在中心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心的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密日常工作。各处处长负责本处保密措施的制定、监督、落实工作,同时,各处处长对本处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十五条 各处要把保密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除经常向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外,每年应结合保密检查,开展1―2次保密集中教育,督促本处工作人员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每年在五月份、春节前夕,中心将组织对各处保密工作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无丢失文件、有无失泄密事件、保密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秘书规章制度

总则

国际贸易系学生会秘书处,是学生会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与其他部门联系的桥梁,直接对国际贸易系学生会主席团负责。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秘书处的工作、监督秘书处,特制定本规定。

宗旨:关注学生,服务学生;提高自我,完善自我。

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中心:“团结、协作、自信、高效、创新”

工作范围:主要负责团总支学生会各项活动相关资料的汇总等事务性日常工作;对学生会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及时传达各项文件的通知;对团总支学生会的会议进行记录;整理修改各项活动的通讯并及时报导;对团总支学生会的财务管理等等。

第一章秘书处各成员工作职责

一、秘书长职责:

1、是学生会的一员,参与对学生会的管理工作,对学生会负责。协助团总支学生会对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负责秘书处的对外工作,协调好与学生会其它部门及学院其它系学生会的合作关系。对秘书处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做好承上启下的工作;并及时做好每次活动的登记;

3、根据学生会阶段性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重点研究安排各项相关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与副秘书长进行沟通交流;

4、负责秘书处工作的审核、落实和工作总结,协调秘书处开展活动;

5、负责我系每周团总支学生会会议记录以及各部门重要会议记录的整理;

6、负责国际贸易系团总支学生会物品采购的统一管理。及时进行财务登记,及时报销,及时总结,及时报账,账目清晰公开。

二、副秘书长职责:

1、直接对团总支学生会负责,接受秘书长的领导。在处理决策性问题上及时与秘书长进行沟通与交流;

面负责秘书处内部工作,协调干事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会议时向秘书长反映干事的表现和工作情况。

3、负责部内各组工作的分配、调控,协调秘书处成员与其它部门成员之间的关系,并对部员的表现进行评估考核。

4、主管部内人事,负责部内成员的档案和活动资料的管理。

5、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部员,关注他(她)们的进步,为他(她)们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6、审核整理国际贸易系所有活动通讯,并做好记录。

三、干事职责:

1、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在活动策划时发挥创新意识;

2、团结协助,注重团队协作精神;

3、始终保持着对工作的热情;

4、做好每次例会的会议记录,登记会议出勤情况、汇总会议结束后的意见及讨论结果;

5、负责与各部门的`联系,于每周五将本周通讯发送至副部长邮箱;

6、负责各项活动的后勤工作,如资料收集、场地布置、秩序维持等。

第二章规章制度

一、日常:

、秘书处成员要严于律己,遵守学生会的管理制度,互助共勉,树立秘书处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如发现部内成员有严重损害秘书处形象的,当即予以辞退;2、秘书处成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秘书处或学生会的名义有越权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批评,警告、直至辞退;

3、秘书处成员在执行任务中,出现错误应追究该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如因主观原因出现一次重大错误或者三次小错误,即予以除名;

4、秘书处成员如察觉自己无法胜任秘书处工作,可以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出辞职,并上交辞职报告,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后,当工作移交完整后方可离开秘书处。

二、会议:

1、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周一中午12:30召开工作会议,干事应准时参加例会,例会前专设一名干事登记本次例会的出勤情况;

2、部内成员应遵守例会纪律,不得讨论与会议无关的话题,保证讨论的议题顺利进行;

3、干事应认真完成会议记录,对于有异议的地方可以会后讨论解决,或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出;

4、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假并说明理由,事后明确会议内容,干事迟到、早退达五次或无故缺席三次者,予以辞退处理。

三、通讯:

1、每篇通讯要求有时效性,于活动结束的当天上交;字数为200―250字左右;

2、我系工作简报要求的通讯分为党建工作、教学科研动态、学生工作、表彰奖励、就业信息五部分,每部门应安排负责人及时跟踪报导;

3、副秘书长将收到的所有通讯整理后,于每月10日和25日发送至院报;每月18日将我系举办的大型活动的通讯发送至系

3调研部(注:每学期与我系联系的调研部干事会有所变动,需每学期与调研部保持紧密联系)。

四、基层培训:

1、每学年开始,针对我系各部门新招聘干事进行基层干事培训,主要包括对各部门工作的认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2、在每次团总支学生会进行换届改选后,针对我系新任干部以及各班级团支委成员进行基层干部培训;

3、每次培训结束后,培训成员须上交心得小结;由秘书处统一进行整理保管。

五、采购制度

1、为了规范我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采购物品,确保物品领用的公开化,从而保证各位学生干部及部门成员的工作效率,特制定采购制度如下:

2、采购者须以集体利益为采购原则,严禁一切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3、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需要合理的确定采购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不得采购私人物品;

4、各部门须采购物品时应当到秘书处填写采购登记表(见附表)并按要求详细完整的填写,经团总支同意后采购,未经审核同意的将不予报销;

5、采购商品过程中,采购者应向销售商索要发票以证明资金去向;

6、若由于采购者的疏忽而购买了错误的商品,则由采购者承担责任,并尽快购买到正确商品;

7、采购金额在100元以下时,采购者在采购结束后持相关发票到负责老师处办理采购报销,采购金额在100元以上时,可要求先行预支部分资金,采购者在采购结束后持相关发票到负责老师处办理余额的报销;

第三章奖惩条例

为了提高部门成员在工作上的责任意识,加强部门内部管理建设每学期将对部门干事工作成绩进行评定,特拟条例如下(实行百分制):干事最终考核成绩有两部分组成,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对其考核成绩分数占总分的60%,干事自评成绩占总分的40%;每位干事的基础分为70分;严格按照分数高低评选出优秀干事;每次评选优秀干事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20%。

奖惩细则:

1、及时传达各项任务加2~5分/次,不能及时传达工作任务将视其情节扣2~5分/次;

2、积极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视其效果加2~5分/次,对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情况说明者将视其情节扣2~5分/次;

3、在执行工作中,认真负责家5~10分;玩忽职守,寻私舞弊者,扣5~10分/次。若造成严重后果、有损学生会或部门形象者,将给予警告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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