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服务行业的规章制度电视剧》,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服务行业的规章制度电视剧》。
1、语言表达能力。简洁明了。
2、服务态度,保持微笑,不应太热情
3、卫生习惯,不要太性感打扮也不能太另类。身上不要有反感的气味。
4、年纪问题,尽量在服务工作中,不要搀杂年纪长者。
5、应变能力,建立管理层,确定应急方案,当遇到客户争执问题,应请示经理或在职领导。
6、建立员工制度,包括考勤制度,责任制度,奖罚制度等
7、建立工作守则,如需要迎宾时确定时间段,如何安排。卫生处理时候,注意环境,不要影响到客人。不要餐厅嬉闹,不要餐厅与客人共进食,不要把餐厅的脏的一面展示给客人,如倒垃圾,处理客人留下食物等需要注意。
8、员工的仪态,统一制服,调整站姿,分化区域。培养员工基本素质,第一点要确立他们自信心,第二点要确定他们服务意识与态度,基本礼貌问题第三点观察他们的能对工作造成影响的缺点。不要带情绪来投入工作。
志愿服务是一种崇高的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公民高尚情操的表现。因此作为一名志愿者是高尚的、光荣的、快乐的,每位社区志愿者都应遵循以下规章制度:
一、志愿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文化道德素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服务居民,奉献社区”为宗旨,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遵从志愿者行为操守。
三、传承中华民族光荣传统,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践行志愿精神。
四、尊重他人尊严,尊重他人选择。以己之长,助人之困,尽力而为,不计报酬,言行自检,思想自律,积极针对社区存在问题建言献策。
五、保证提供服务内容合法,不侵害他人利益。主动提升知识水平,提高志愿服务技能。诚实守信,对提供的服务尽职尽责。
六、依托社区活动载体,提供各类志愿服务,贴近社区居民所需,开发志愿服务新领域。促进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加强沟通,增进交往。
七、志愿者之间积极协作配合,提高志愿服务整体成效。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美好社区贡献力量。
(1)在工作中不能失态,要表现得有耐心,有教养,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与客人发生争执。
(2)尊重客人的隐私权。客房部服务员经常进入客人房间,可能会了解到客人比较多的情况,在无意之中听到、看到一些客人的私人资料,就要格外注意尊重客人的隐私权,不得向外人透露,尤其是关于一些演艺界名人、财界或政界要人等容易成为评论对象的客人,他们的隐私就更不能随便向外人说起。
(3)不能让客人签名,或是向客人要照片等。一般酒店都会接待一些演艺界或是其他领域的名人,客房部服务员往往有机会接触到这些客人,那么,服务员就不能借机要客人签名,更不能随便向客人索要照片。
(4)应注意保持楼层的安静。不能在楼层或是其他工作场所大声喧哗、聚众聊天、开玩笑等。答应客人的招呼时不能大声,如果因距离较远听不见,可以点头或是用手势来领会、示意;如果是客人在开会或是座谈而又需要叫客人接听电话,应到客人身边轻声告知,或是请其出场,向其指示电话所在。
(5)上下班及工作时,只能乘员工专用电梯,而不能使用客用电梯。
(6)因工作需要进入客人房间时,要先敲门,得到客人许可后方可进入。一般来说要敲三次,每次敲三下,每两次之间要间隔几秒钟。在敲门时,还要向客人通报自己的身份,说明自己是客房的服务员,如果敲三次之后客人仍无回应,可以用钥匙轻轻将门打开。
(7)在退出客人房间之前,要站在门边向客人点头微笑致意,而后再离开,并轻轻把门关上。
(8)接听服务台的电话时,应先通报“这里是客房服务,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吗?”在与客人通话时,应注意措词和语气,如果客人有要紧事情,应适当地做记录,并进行复述。
(9)要注意保管好客房钥匙,将钥匙随身携带,不能到处摆放。在领取或交出钥匙时,要作好交接记录。
(10)在客人的房间里,不能随便坐下,即使客人邀请,一般也不要坐下或停留。
(11)不得在酒店和客房内与自己的亲友会面交谈。
(12)不要轻易接受客人的馈赠,假如客人执意要送礼物,则必须请客人留言说明是真心赠送,并请客人写上他的姓名和房间号码。如果没有这些证明,客房部服务员就不能随便把礼物带出酒店。
(13)要掌握拒绝的技巧与艺术。在服务过程中,会碰到客人提出的要求无法予以满足,必须要给以拒绝,向客人说“不”。那么,这时客房服务员就要掌握和运用拒绝的艺术,不能直接、生硬地回绝客人,而应该向客人说明实际情况,用委婉的语言向客人表示拒绝,如果必要的话,还可以向客人作更详细的解释,取得客人的理解和原谅。
(1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客房服务员应向部门经理报告。
第一章、服务宗旨
视顾客为上帝,一切为顾客着想,真诚热情、周到便捷的为顾客服务,真正做到解顾客之所急、排顾客之所忧,持续满足顾客的需求是我们的服务宗旨。
第二章、顾客服务的重要性:
1.顾客服务是成功经营的目标之一
2.顾客是免费的宣传者
3.顾客是付给我们薪水的人,顾客才是我们真正的老板
4.顾客服务直接影响利润的获得
5.员工是使顾客满意的决定因素之一
第三章、柜台纪律
1、不准未着工衣,未佩带工牌、服务证章及仪表不端进入柜台。
2、不准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岗位。
3、不准在柜台内吃饭、吃零食(包括口香糖)、看书报杂志,哼歌曲、踱舞步、伸懒腰。
4、不准扎堆闲谈,嬉戏打闹,隔柜间谈,会客会友。
5、不准坐柜,趴柜,靠柜。
6、不准带小孩,亲友及外部人员进柜。
7、不允许在顾客面前不加掩饰地打呵欠,喷嚏,掏鼻孔,挖耳,剔牙等不文明行为。
8、不准在柜台内醒目处理放置个人物及私人用品。
9、不准以上货、结账、点款为由而不理睬顾客。
10、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顶嘴。
11、不留怪发,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大耳环,淡妆上岗。
12、讲究卫生,做到:“三洁、四无、六不见”
三洁:商品洁,货柜洁,服务设施洁;四无:地面无杂物,无痰,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烟蒂;六不见:货架内不见使用的手包,水杯、饮具、抹布、拖把、卫生用具。
第四章、服务十不准
1、对顾客到柜接待不主动;
2、对顾客没有做到“接一、顾二、招呼三”,招呼多声不理睬;
3、对顾客询问接待表情冷淡、回答生硬,用语不当。
4、对顾客比较、挑选、试穿商品不耐烦;
5、对顾客光看,光挑不买不高兴。
6、对顾客付款不开具销售小票,自行收款;
7、对顾客的合理要求不尽力满足;
8、对顾客的过失不尽力体谅;
9、对顾客退换商品不能一次性妥善解决;
10、对顾客离柜不礼貌道别;
第五章、服务八不计较
1、顾客称呼不当不计较;
2、遇到顾客性情急躁,语言欠妥不计较;
3、顾客举止不文雅不计较;
4、顾客提出意见不客观和不合理要求不计较;
5、主动与顾客招呼,顾客不理睬不计较;
6、顾客提的意见与事实有出入不计较;
7、人少事多得不到顾客的谅解不计较;
8、营业繁忙时,接待欠周到,顾客不理解不计较;
第六章、行为举止
(一)站立的姿势
1.合上脚跟,脚尖分开30度
2.合上膝盖
3.女性右手在外,左手在内,男性左手在外,右手在内
4.伸直背,挺起胸,收腹
5.眼光望前,表情开朗得体,面带微笑。
禁忌的站相:
1)双手叉腰
2)双臂抱在胸前
3)两手插入口袋
4)身体东侧西歪或身体依靠其它物体。
(二)行走
基本要求:男性:端正、稳健,女性:轻盈、灵敏。
要领:上身正直,两臂自然前后摆,重心可稍前移,双眼平视,面带笑容,
行走时,脚尖对正前方,先落脚跟再过渡到脚趾穿裙子时的步态:
1.要走成一条直线
2.两脚之间的跨度最大不超过一个脚长
3.步频要快,一般每分钟平均100―200个单步为好。
禁忌的行态:
1.不要左顾右盼,回头张望
2.不要老是盯住顾客上下打量
3.不要一边走路,一边指指点点对人评头论足
4.不要手插口袋里,或插腰,或倒背手
5.二人以上行走不得勾肩搭背
6.不要“拖泥带水”,踢里踏拉,也不要横冲直撞。
(三)手势
在介绍、引导和指方向时,手指自然并拢,手掌向斜上,以肘关节为轴,指向目标。
1.禁忌:不要用一个手指指点方向。
2.禁忌:
1)切不可双手托腮或用胳膊支住柜台而立
2)不可用手指挖耳、抠鼻
3)注意站立和行走的禁忌手势
4)不要打呵欠,伸懒腰
5)顾客在询问事情时,如果营业员没听清或店内无此商品,不可用摆手回答。
(四)表情姿态
1.要微笑服务
1)微笑自然、诚实
2)说话语气和蔼、声音高低、轻重适度
3)情绪饱满热情
4)精力集中、持久
5)兴奋适度、谨慎
6)姿态优美、文明,富于规范化
2.禁忌:
1)冷笑、讥笑、傻笑、大笑、不笑装笑
2)口吻粗暴、声音过高
3)不准对顾客紧绷着脸,横眉冷对,萎靡不振、爱理不理
4)谈笑风生,打打闹闹
5)不可坐柜台、货架、商品
6)不得吸烟、吃零食等。
(五)吃饭、喝水、上洗手间不要呼朋引伴,应请同事关照后,速去速回。
(六)营业时间不要在卖场系领带,整理头发、化妆,如需整理请到洗手间或试衣间。
1、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着装要整齐干净,不佩带首饰(手表婚戒除外),不留长指甲,要统一盘花,头发前不过眉,后不过肩,侧不过耳,化淡妆。上岗前检查个人仪容仪表,以饱满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2、了解例会内容,及当天工作安排,熟记当天菜品酒水供应情况,急推、沽清与特色菜品等。开单按正确方式填写,点单时必须复述单子。
3、餐前检查各区域的设施、照明系统,餐桌、餐椅是否损坏,硬件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餐前整理检查本区域台面、餐具等卫生,并按标准把物件摆放整齐。
5、按照所定工作岗位,面带微笑,标准站姿热情迎客,要时刻用好礼貌用语,必须“请”字当头,“谢”不离口,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见到客人必须点头微笑亲切致意。
6、每天在11:30左右,17:20左右开2~3间包厢空调。(如201,202,210,209)带客时先带临街的包厢。
7、工作中手机调成振动,不得玩手机,在指定地点接听手机,接听时间不可过长而影响工作。
8、工作中,站姿要端正,不可倚靠在吧台,不可扎堆聊天,不可嘻笑打闹,争吵,不得跑,讲不雅语言,做不雅动作,大声喧哗,唱歌。
9、工作中,不可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身的形象,不要发脾气。
10、熟记产品价格,了解厨房、吧台产品的配制方法。不可偷吃本店制作食品及客人走后食品。
11、上下班不得进入吧台,不可围观吧台制作。
12、有针对性的运用推销语言介绍建议客人点茶点酒,点单时按正确的点单程序点单,茶市点单后,点单员负责第一时间上台。上台或撤台都必需正确使用拖盘。
13、工作中要求服务员为客进行热情周到、灵活的服务,具有良好的与客亲情沟通意识以及员工之间相互协助的团队意识。
14、在工作中当顾客对服务员无理时,尽量不与客人争吵,在不影响店子形象利益时,灵活处理维护自己的利益。
15、上菜前,要求先整理台面摆撤菜盘,上菜必须报菜名。菜齐了更要提醒客人。
16、席间服务中,应利用客人按服务铃进入包厢时注意观察是否需要加水,换骨碟,台面是否需要整理,及时性为客人服务好。
17、有良好的酒水推销意识。(抓住任何机会和永不放弃最后的推销机会)
18、加强眼神服务意识,观察客人需求,对客人的需求必须有应答声。(随时与客人进行必要的眼神沟通,通过客人细微的动作或表情以发现客人的需求,并立即上前主动询问或进行及时的服务)。
19、应保持良好的上菜划单习惯,及时发现错菜、漏菜以及所须催的菜品。
20、催菜应根据菜品情况和客人情况进行适时催菜,不可随意下催菜单。(在给客人点菜时提醒客人:我们是现配现做,你点的菜需要15分钟才上。)
21、对于客人换台、换菜、退菜、餐中预定等需求,必须及时通知领班。领班与收银员及时沟通。
22、对突发事件和客人投诉要灵活应变,巧妙使用语言与沟通技巧,处理不了时,及时汇报上级。(应将投诉控制在最小范围,压至最低程度,尽量于第一时间、地点、接手人来处理解决,避免人员的转换,时间的拖延,而使投诉的性质和发展恶劣化)
23、结账时,唱收账单,在客人有少个位的零钱时在结帐联签上自己的姓名。
24、对于结完帐的客人的服务,值台人员不可忽视怠慢,必须善始善终的保持优质的服务。
25、客人离开前主动提醒客人不要遗忘物品,如有发现客人遗忘、丢失物品应及时上报上交,不可私自藏匿。
26、客人离开时先关空调,电视机,电脑。再迅速整理清洁台面等卫生。自行检查卫生,摆放,以及厕所卫生。
27、晚班服务员做好晚班卫生。
28、检查巡视区域有无隐患,关闭所有电源后,方可离岗。交接班时,提前5分钟做好交接工作。、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1 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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