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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大全)

2023-07-14 13: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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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养老院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方案为养老院员工提供了系统的薪酬管理政策及程序,使员工在本地的薪酬系统中得到公平的对待。

二、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养老院所有正式员工。

三、责任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方案的执行与管理,养老院总经理督办本方案的执行。

四、原则

1、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员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养老院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2、采取“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综合补助+绩效+护理津贴+福利+奖金C扣款”的薪资结构,调动养老院员工的积极性。

五、薪资体系结构

1、薪酬标准

员工底薪标准

注:不同职级的人员月薪适用于不同的薪资段范围,每个薪资段分成若干薪资等级,用于人员的定薪和晋级。

1.1 底薪范围

每一个职位分五个档差,相邻薪级之间的差额,称为档差。

养老院对每一位新员工根据其过去经历、经验、所受的培训及教育确定相应的薪级。在特殊情况,如应聘该职位者具有特殊的才能或该职位在人才市场上难以聘到,或该职位要求任职者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及知识,养老院将确定给其适宜的薪级。

1.2薪资标准的执行

1.2.1养老院每一职位都根据该职位的职务描述和职务名称而定。

1.2.2通常新进员工起薪都在该职位薪资水平在4档以下。

1.2.3员工薪资应在由养老院人事部制定的薪酬系统内被确定。

1.2.4在得到养老院总经理的批准后,人事部可修改或建立所有新的职务级别,改动职务名称或薪资的等级。

1.3 底薪结构

底薪=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综合补助+福利

1.3.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

1.3.2 岗位津贴:根据所任职务的不同,员工在与养老院服务期间可享受养老院给予的相应职务的补贴。

1.3.3 综合补助:是养老院每月为员工提供的伙食补贴等。

1.3.4 福利(包括国家法定福利和养老院福利):

国家法定福利,指养老院为正式员工购买的法定的社会统筹保险福利,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和工伤。

1.3.5各职级员工底薪结构明细表:略

备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为固定值

2、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就是薪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职级绩效工资不同,同级别绩效工资为定值。养老院人事部作为绩效考核和修改标准的执行单位,随着养老院的发展可实施修改绩效工资标准,需报总经理确认后方能执行。

绩效工资作为每月的变动工资,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3、月薪划分

由于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为定值,月底薪的划分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综合补助依次划分。

六、薪资调整

为吸引并保留合格的人才,养老院将在与同行业企业的普遍薪酬范围内保持竞争力的同时,给予员工与市场基本相符的薪酬。养老院每年将进行一次薪酬福利调查评估以明确及决定本养老院在本地区行业相同(似)职位所能提供的薪酬福利所具有的竞争性。由此,养老院人事部将在总经理的批准下对“员工薪资标准”的调整进行考虑。

1、薪资调整的依据:

1.1养老院盈利状况

1.2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1.3通货膨胀率

2、薪资调整流程

2.1相关报告

工资调整说明表、部门工资调整补发表、员工个人工资调整说明表、员工个人调整审批表、工资级别调整单。

2.2流程说明:

薪酬调整流程说明

2.3薪资调整流程示意图:

3、员工薪资调整:

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情况,养老院将对员工个人的薪资进行调整,职位变动包括:晋升、职别的调升、降职和平行调级。

3.1晋升:员工晋升是职级调整至更高级别,对其职责、对复杂问题的处理能力及责任度都有更高的要求。与职别调整至更高相比,晋升指在工作职务,工作领域及其所要管理的范围都有变化。

3.2职别的调升:职别的调升指员工在原来的较低职别中积累了一定的时间及工作经验后,其现在的职务从较低职别上升到较高职别,相应的工作技巧及责任度都要有所提高。通常的`,职别的调升因其职务的名称,工作领域及管理范围的无变化而有别于职级的调升。

3.3降职:为了避免员工被解雇或为了调整其薪金的竞争性,将员工从较高职级或职别调整至较低位置。此调整并非只是基于员工的个人绩效而进行。降职不一定是薪金的降低,但通常的在降职后员工的薪金应该在其新的职级或职别的薪金范围内。

3.4平行调级:平行调级指员工从现处职级或职别调到一个相同水平的职级或职别上。通常情况下,其薪金的变化或无变化要根据其调级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的,在管理层还未做出正式决定前,员工将不会得到任何通知。

3.5基于能力调薪:养老院认可的与工作相关的能力会带来调薪机会。这些专业技能应该是养老院业务需要的,养老院能够认可的。

3.6其它的情况的调薪:比如,养老院对岗位重新评估,养老院薪资结构调整、员工调派、临时工作任务等等。

七、薪资的发放

1、薪资月

从每月1日到月底为计算薪金的时间。

2、付薪日

2.1养老院规定每月15日为养老院的发薪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适当提前或顺延。

2.2养老院定期打印个人工资条,作为月度支付清单以备核查。

第二篇:养老院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农村五保供养事业、有爱心、勤奋踏实、有吃苦耐劳精神。

(三)爱岗敬业,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

(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爱护和悉心照料每一位五保供养对象。

(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素质、修养,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综合能力。

(六)服从领导,服从大局,具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七)爱护中心敬老院公共财物,不浪费,不损坏,不化公为私。

(八)讲究个人卫生,仪表端庄,着装得体、整洁。

二、工作时间

根据中心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多数体质较弱、需要照料的实际,为体现对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文关怀,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时至晚上18时、晚上18时至次日8时由院长安排轮流值班,炊事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前工作时间;国家对法定节假日有调整的,以国家调整时间为准。在确保敬老院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岗位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

三、考勤

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对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定期考勤一般每日两次,不定期考勤一般每周应不少于3次,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在位和有无迟到、早退等违规违纪现象。

四、值班

(一)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坚持值班制度。值班由院长根据岗位需要提前安排值班人员,一般由全体工作人员轮流担任,值班人员中有足够的炊事人员和护理人员(3人以上),必须能维持敬老院的日常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全时在位,并保持通信畅通。如遇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和汇报。节假日值班时间为24小时,工作时间外值班为当日18时至次日8时。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上8时,由院长组织,主要说明值班期间的有关情况,有无重大情况、突发事件、待办事项等。

(二)中心敬老院要建立交接班登记本,对每日值班情况进行登记,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处置意见作详细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院长审核后确认。

五、请销假

(一)工作人员外出或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要按级请假。请假时间在1日以内,地点不超出郫县范围,可向院长口头请假;1日以上或超出郫县范围,均应填写《请假单》报院长批准。院长根据敬老院工作安排和工作人员实际情况批假,院长、副院长请假1天以上由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日以内在成都市范围内由院长批准,超出上述请假天数或外出范围,须由院长向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报批,批准后方可离院。工作人员请假后应按规定及时归队销假。凡未请假、准假、填写《请假单》、或超出请假时间、地点或未按规定及时销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假,应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经批准后应自行进行工作交接,必要时由院长协调、组织工作交接。

(三)工作人员如遇特殊、突发情况可电话请假或请人代假,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关手续。

六、奖惩措施

(一)奖励

中心敬老院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增加院内经济收入,同时在工作人员中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敬老院建设和发展的比、学、赶、帮、超等活动。如有下列情形,经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批准,根据该院院办经济收入状况,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

1、被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县民政局以上单位通报表彰者。

2、一年内未迟到、早退或未请假者。

3、向中心敬老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者。

4、见义勇为、处事果断,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者。

5、其它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应予奖励的'情形。

(二)惩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心敬老院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给予处罚。

1、一个星期以内,迟到或早退3次以下者,由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在工作人员大会上通报批评;3次以上,每超出1次,扣5元。连续两周被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0元。

2、工作人员当班时间严禁参与打麻将等赌博活动,违者每次扣50元。

3、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严禁饮酒(中心敬老院统一安排的除外),违者每次扣50元。饮酒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旷工1日者,扣发本人半月工资;连续旷工3日者,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3日(不含3日)以上,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将予以辞退或开除。

5、值班期间一经发现脱岗者每次扣50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者,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其它需要惩罚的情形,按县中心敬老院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七、解除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的;

(三)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在本职岗位上出现事故、案件或重大问题者;

(五)工作期间因故受到刑事处罚者;

(六)身体体检不合格、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敬老院工作者;

(七)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三篇:养老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为市民政局举办、乡镇协管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的民政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负责为供养对象提供衣、食、住、医、葬和上学等基本生活保障,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扶幼助孤的办院方针,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敬老院由市民政局领导和管理,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敬老院同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敬老院每月必须分别向市民政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工作。

第二章院民管理

第五条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入住敬老院,应由本人、监护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审批后方能入院。

第六条敬老院收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应分别与供养对象本人、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和孤儿统称“院民”,敬老院应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在院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敬老院可按照规章制度对院民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为敬老院法人代表,负责主持敬老院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敬老院在编人员中任命或聘任。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或民政员协管,主要负责敬老院的行政领导、综合协调和研究决策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配备管理、炊事和护理等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不低于1:10,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民政局调配。

第十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市民政局批准的名额,由敬老院聘用炊事、护理等工作人员。

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具有本市户籍、年龄18周岁以上;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五保养老事业奉献的精神;初中以上文化,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身体健康的自愿报名应聘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上岗。

敬老院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其工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同时,可用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可用资金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交其单位应交部分)和工伤保险,临聘工作人员个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纪律和聘用合同的应及时予以解聘;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度达不到80%的予以解聘。敬老院解聘工作人员应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敬老院应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所在地党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三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决定院内重大事项和规章制度、院民守则、民约,检查、监督本院护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建立院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提倡和要求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活动,根据需要和院民身体状况组成护理服务、后勤保障、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和互帮互助等小组,组织开展好院务管理。

第十五条敬老院应建立和完善学习、会议、请假、卫生、财务、伙食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和明确岗位职责,并公开上墙,坚持和严格执行,构建依规依法管理的良好机制。

第十六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财务、供养质量及院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七条敬老院应规范服务,不断提高供养水平。应根据季节变化,为院民添置和更新适时的.衣被;按照荤素搭配、营养合理、饭菜可口的原则和每天有荤菜,每餐三菜一汤的要求,每周制定菜谱,保证伙食标准,提高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加强院民寝室、厨房及院落环境卫生,经常保持整洁、干净,搞好绿化美化,创建团结互助、文明友爱、感恩常乐、积极向上的院风,积极争创卫生、文明单位。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敬老院为市民政局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单独开列账户,单独建账管理。敬老院种、养、加工,社会养老等所有经营收入,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上级民政部门、政府的拨款、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账。

第二十条由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计工作,敬老院工作人员担任出纳。支出票据由院管会监督人员签字(盖章),院长核签。

第二十一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支出凭证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并有经手人、院管会监督人和院长签字,会计审核后方可报帐。

第二十二条每月10日前由敬老院出纳将上月收支票据分类汇总报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印章,再交会计记账;出纳负责管理银行账户,应建立银行进出帐和现金流水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三条财会人员应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敬老院库存现金原则不能超过3000元,由出纳保管,钱款丢失自负责任。必须建立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条理清楚,使用去向明确;院里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分院建立收支统计台账,每次审核后按供养支出、公务支出、设备维修费等项目统计,作为考核依据。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月开支后再核拨当月供养经费。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在农贸市场购买蔬菜、水果、大米、肉食等农副产品使用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购物支出凭证,由购物人、收货人、院管会监督人员签章齐全后记账,其他收支一律使用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同时,物资采购必须做到当天结算,杜绝累计结帐付款,并在购物当日将所购物资明细传敬老院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六条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各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特别是公务支出不能占用其他各类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一次性设备购置、维修及其他非常规支出3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一次性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必须报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同意;1000元以下支出的,由院务管理监督人员签字后,再由敬老院院长审签。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五保金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向院民公布,接受院民监督。

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

第二十九条差旅报销严格按照《xx市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敬老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必须有上级和民政局院管办通知,方可报销。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院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在院民中培养和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大检查,及时排查院内设施设备、地质灾害、防洪度汛、危房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敬老院应强化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

要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加强日常演练,确保能拉得出,用得上。

要对汽油、烟花爆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专室专人保管,严禁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私自拥有和带入宿舍。电器设施应专人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用电规范和要求用电,院内不得存在?露线,及时更新废旧电线及电器,一律不准使用电热毯、电烤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房间物品及生活用品应整齐摆放,不得堆放其他杂物,严禁院民私自开伙做饭,严禁供养人员吃倒床烟,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要强化食堂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敬老院不得聘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炊事工作,炊事人员应定期体检,不符合要求者,应调出炊事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敬老院厨房操作间及食品贮藏间应安装防护栏,食物储藏间严禁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严格执行食堂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害虫。严禁采购和使用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禁止购买和食用野生菌,严格把关,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建立蔬菜食品进入检查登记制度,坚持每餐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第三十二条敬老院要加强日常安全,杜绝人员意外伤亡事故。

敬老院不得收养并及时将新发生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送相应医院隔离治疗,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公共传染病预防和防雷工作。加强厨房刀具管理,严禁将刀具带出厨房,禁止供养人员私自拥有管制刀具。

对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处方供药,院民不得私自购药,应由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为不能自理的院民配药或送药。坚持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门警管理,院民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自觉服从门卫管理,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敬老院,防止供养人员院外安全事故发生。敬老院不得组织供养对象集体外出参观旅游,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院办经济管理

第三十三条敬老院应根据生产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实现以副补院。

第三十四条提倡和要求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院办经济劳动,鼓励低偿承包院办经济项目。

第三十五条院办经济净收入(除去成本),原则上按照4:3:3用于:奖励参加生产劳动的院民和工作人员、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再生产积累。

第三十六条敬老院应单独建立院办经济账务,核算、考核院办经济收入和发展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四篇:养老院管理制度

一、养老院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购进物品要登记造册,损坏和消耗的物品需经院长同意方可报损。

2、安排好食谱,讲究干湿相济,荤素搭配,按时就餐。

3、做好防火、防盗、防腐工作,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4、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炊事员的烹调技术,提高烹饪水平。

5、每周拟定食谱并根据食谱采购粮食,油、肉、菜等原料。

6、确保不出现采购霉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按时给院民开饭。

7、自觉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脱岗。

8、拟定的食谱,尽量适应老年人的口味。

9、成立膳食委员会,由院民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膳食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意见,改进膳食

二、养老院食堂卫生安全要求

1、食堂人员和参与饮食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时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食堂有关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房、厨库和配食间的害虫。

3、严禁采购和加工腐烂、变质、受污染的食品原料,严格把关,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第五篇:养老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镇敬老院财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椐《会计法》和《五保供养条例》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于全区乡镇敬老院。

第三条乡镇敬老院法人代表由社事办负责人担任,社事办负责人变更后需及时办理敬老院法人变更。

第四条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力求节约;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加强核算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乡镇敬老院单独设置账套,各项收支纳入财政所指定账户管理,财务核算由财政所或社事办实行代理核算,不改变原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各乡镇敬老院设财务报账员1名,并对所有购买的实物建立台账。

第二章收支管理

第六条乡镇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拨入的五保供养资金、门诊医疗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的各项资金;

(三)自营收入,即敬老院种植、养殖、加工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实物折价入账)等。

第七条收入资金管理:

(一)根据《五保供养条例》第十八规定,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资金直接拨付敬老院。

(二)集中供养老的五保户享受打卡发放的低保金等,卡由院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取出打卡的款项交回财政所,财政所出具收据,并存入敬老院。各财政所要明确款项交付时间,保证每月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各敬老院要选五保户代表参与监督,及时公示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情况。

(三)敬老院其他所有收入资金直接转到(或存入)财政所指定账户,记入敬老院。

第八条农村敬老院经费支出包括:五保人员供养经费、专项经费等。五保人员供养经费只能用于五保人员的各项生活费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敬老院管理经费,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报刊征订费等,按原渠道报账。

(一)五保人员供养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伙食费、衣被购置费、洗浴理发费、小额药费、按区规定标准发放的零花钱等;

(二)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内容:按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和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指定用途支出。

第九条各项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敬老院所有收入必须交回财政所管理,取现、转账由财政所出具支票办理。各财政所根据敬老院日常支出情况核定备用金,开支后及时报账。

第十一条支出票据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院长核实签字,交乡镇社事办负责人审核,乡镇分管领导审批。除从农村集市购买和收购院内自已生产的蔬菜和农副产品可用一般收据或自制凭据入账外(但必须附有明细清单和说明事由,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其它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要求为合法票据,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批的发票入账。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社事办、财政所要协助乡镇敬老院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专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乡镇敬老院各类资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必须进行资产核查。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置,须经乡镇政府和区民政部门批准,报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由乡镇财政所核销。各类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置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各乡镇敬老院应建立内部监管机制。一要做到钱、账、物管理相分离,经办与审核(批)相分离。二是各敬老院要选五保户代表参与财务收支监督。三要注意重大支出由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四要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每周公布一次伙食支出情况,每月公布一次上月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敬老院管理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财务开支审批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各乡镇政府每年组织对敬老院财务工作检查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的指导,每年组织一次对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检查。确保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乡镇敬老院要自觉接受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和违规使用敬老院各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共同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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