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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合伙人会议的最高权力地位,保障合伙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本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合伙人会议依据本规则所做出的决定,本所的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由本所的全体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参加本所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本所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否则,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相关议案的讨论。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议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对于本所的重大事务的讨论表决应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对于一般性的议案应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下列议案必须由本所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所的主任、执行副主任;
(三)、制订或修改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增添及处分本所大型固定资产及其他重要办公设施;
(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及解散;
(六)、变更本所名称、办公场所及注册资金;
(七)、决定律师的入伙、退伙;
(八)、决定本所主任、执行副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
(十)、决定本所有关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
(十一)、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批准本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十三)、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
(十四)、本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第七条 下列议案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一)、决定对本所合伙人以外律师的聘用;
(二)、决定增加或减少办公场所;
(三)、决定先进(或优秀)律师的候选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或律师协会理事的候选人;
(四)、决定当事人的投诉处理结论;
(五)、决定解聘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决定本所的其他一般性事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例会和特别会议。
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每年度六月和十二月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为年度例会。
本所主任认为,在召开年度例会前,有需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议案,可决定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本所合伙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议案联名提请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的,本所主任应当召集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本所章程和本所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损害本所利益或本所合伙人的利益的,过半数的合伙人可以推选一名代表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相关议案应由会议召集人提出,其他合伙人的议案应在当次合伙人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提出。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提出需要当次合伙人会议讨论的议案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通知的形式书面告知本所的全体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制定,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所各合伙人送达,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作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当次合伙人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合伙人逾期提出的议案应由过半数的合伙人决定是否提请当次合伙人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上未被采纳的合伙人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作为未被采纳的合伙人的保留意见,但持有保留意见的合伙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本所合伙人以外的律师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但列席会议的律师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发言应记入合伙人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案件受理和指派制度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督制度
二、案件的监督
(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
(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
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制度
一、法律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
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
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
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办案补贴费:
1、办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3、案件办结后无正当理由卷宗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5、按规定必须通案的案件无特殊情况而没有通案的。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在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劳动报酬的;
三、因工伤请求赔偿;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
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对外正常开展业务的的需要,严格掌握本所人员的出勤和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时间
本所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约40工作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应当准时上、下班。律师在没有外派任务与应酬的情况下,上午一般应不迟于9:00上班,下午应不早于5:00下班。律师每周一、五上午应到办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时商量或布置工作。
二、本所各类人员(包括律师和聘用人员)每天上班时应到签到处签到。
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不得倒签,也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出现这种情况,每次扣款xxx元)。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应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员,由考勤员记录在册,并由本人事后补签。本所人员因事提前下班时,应将下班时间注明在册。会计和秘书提前下班时,必须亲自向主任询问是否还有待办之事。
考勤员应在下个月5日前将本月的签到情况报告主席或主任。
三、请假制度
1、请假批准权限
律师(包括合作人律师、聘用律师,下同)请事假3天以上须经主席批准,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行政人员)请事假半天以上须经主席和主任批准。请假半天可经副主任批准。副主任应及时将请假情况通报主席和主任。
主席或主任有事请假,应通知有关人员。
2、事假
(1)本所人员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要提出正当理由,经批准方可办理补假手续。对未请假、请假未准和未办理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律师每月可允许3天事假(不得连续),聘用人员可允许1天事假。不超过此限的,工资照发。事假不得累计使用。各类人员超过允许事假天数1-2天或事假连续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2天以上的,按超过允许事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聘用人员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除按前项扣发工资外,该季度奖金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不发奖金;全年累计超过50天的,不发年终奖。
3、病假
本所人员因病需请假,应提交请假单,并出示医院有关证明。
合作人律师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变。
聘用人员因患重病或慢性病住院,1个月以内不扣发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按原工资70%的标准发给;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按原工资50%的标准发给;半年以上的,由合作人律师会议决定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日常患病请假每月2天以内、每季度5天以内,工资照发,奖金视情况而定;超过此限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按50%发给。一个季度病假超过6天的,按超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奖金视情况而定。聘用人员每月因看病而请假或迟到超过2次的,超过的次数按事假或迟到处理。
四、迟到、早退、缺勤
1、本所所有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
2、本所律师上班时间不到办公室,且并未在外处理业务,也未给主任和主席请假或打招呼,当日的工资予以扣除。如系半天,则扣除当日1/2的工资。但如晚上到办公室加班,可以酌情补回半天上班时间。每周办私事或不到办公室超过1天或2个半天的,超过部分的当日工资予以扣除。
3、允许本所聘用人员每月迟到15分钟以内不超过4次,经主席和主任批准的早退30分钟以内不超过4次(包括因私事或看病请假的迟到早退)。每超过1次,从每月xxx元的全勤奖中扣除xxx-xxx元。
4、合作人律师未向主任和主席请假,连续缺勤或失去行踪、联系达2天以上,不论何种原因,除仍然执行本制度中规定的有关扣款外,还应扣除当月应发工资总额的10-50%。
5、其他人员出现类似情况,也比照前项规定扣款。
五、临时离开
1、律师和其他人员临时离开办公室,应遵守《办公室管理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离开办公室半个小时以上,应向主席和主任说明去向,以免影响事务所的工作;律师临时离开办公室,应将去向和遗留之事交待给同一办公室的律师,以免耽误客户委托事务或事务所的工作。聘用人员耽误半天以上、律师外出2天以上,需事先向主任和主席请假或说明情况。
2、律师上班时间外出办案、联系业务,如确需本所聘用人员随同,应事先征得主席和主任同意,以免影响聘用人员的本职工作和本所的其它工作。未经同意擅自带离外出,扣除该律师和该聘用人员的当日工资。聘用人员连续3次未经批准外出,事务所可以随时辞退。
3、在每间办公室律师未到或出差的情况下,聘用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宜离开如因擅离职守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款xxx-xxx元。
六、加班
1、律师可以自行决定加班,但不享受加班待遇。
2、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根据加班次数、时间和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由事务所发给加班费。
3、办公室内加班下午5:30以后,外勤加班上午8:30以前,下午5:30以后;中午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不作为加班。
4、加班需由事务所主任、合作人律师指示或同意。
5、上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延至下班后完成,或将不急于当天完成的工作在下班后完成,不视为加班。
6、除特殊情况经允许加班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以内,每周不超过3次。
7、2小时之内的,每小时付加班费酬金xxx元,2小时以上的,超过2小时部分每小时付酬金xxx元。但一次加班最高酬金不超过xxx元。
8、加班酬金于发工资时一并支付。
七、法定假
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八、休假(法定假日除外)
1、合作人律师每月可有5天休假(每季度15天,每年60天),可以每月休,也可累计到2个月以上或每季度、每年休,休假期间不发工资。集中在2个月以上、半年以下休假者,扣发半个季度奖金;集中在1年休假者,扣发1个季度奖金。
2、聘用律师每月可有3天休假,休假计算和待遇同前第(1)项。
3、其他全日制聘用人员每月可有2天休假,休假计算和待遇同前第(1)项。
4、休假者在准备休假前7天至15天内必须向主席、主任提交书面的休假申请书,并将休假计划、地点、通讯联系附于申请书后,经批准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已开始休假,然后才提交休假申请的,视休假天数和其它情况扣除半个月至1个月的工资,如系合作人律师,还应从年终个人应分配总额中扣除1-5%。
九、对违反前述各项规定者,每月10日前由主席、主任或执行律师签发“扣款通知单”。对扣款不服者,可向主席或主任申述。对维持原扣款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会议申述,律师会议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十、本所人员的考勤情况应作为其本人工作态度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除第四条规定的惩罚措施外,每年年终还可由合作人律师会议根据该项指标,再决定有关人员的奖惩。
十一、制度自xxx年xxx月xxx日律师会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健全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第三条
原则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循“诚信、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处理法律事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人或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隶属于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务制度建设,研究和处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问题,履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的工作职能。逐步建立完善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法律支撑和法律服务体系、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公司章程及重要的规章制度,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并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支撑;
(三)负责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和参与处理公司的诉讼、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活动,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司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管理,配合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追收等工作;
(五)收集和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信息,为公司提供包括经营、管理、法律等各方面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取得工作支持,负责公司及各单位外聘律师的选择和考评工作;
(七)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合同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合同争议纠纷;
(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九)做好其他涉及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
各子公司要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法人单位或法人委托单位应设置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处理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各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比照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执行,同时负责上报各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和问题,并依照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安排参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各子公司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对所从事的每一项法律事务向各子公司负责人,确保各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贯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和各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服务的质量,满足公司法律需求的程度及综合表现由子公司进行考核;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对其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水平、维护公司根本利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纳入子公司对其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任用和业绩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支持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法律业务培训管理
第十条
法律业务培训主要包括: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律知识培训;
(二)对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的法律专业培训;
(三)关键业务岗位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四)根据需要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方式:
(一)组织参加公司法律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二)委托专业人员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三)每年定期对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四)根据经营需要对各类管理人员不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座。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涉及本专业法律为主,每年须组织一次普法考试。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利用多种形式,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完成相关法律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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