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保险公司规章制度(范文六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保险公司规章制度(范文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四)公平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条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九条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
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结果与实际薪酬密切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每一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总体业绩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
岗位考核指标应当明确、清晰,充分体现该岗位的业绩贡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便于比对和评价,同时与业务单位和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岗位特点,不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绩效考核过程中,风险合规指标既可以作为构成性指标,也可以作为调节性指标,但应当保证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风险指标;
(三)内控风险指标;
(四)合规风险指标;
(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七)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监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
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连续被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逐年下浮,直至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相当。但该公司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前两个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条款限制。
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区分以下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三)其他岗位人员;
(四)不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常任顾问的工作报酬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
董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励方案和年度薪酬预算总额;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
(四)按照监管规定提交的薪酬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对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征求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风险、合规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促进保险公司薪酬与风险相挂钩。
前款所列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其所监控业务领域的合规和风险状况关联,但相对独立于该领域的财务绩效。其薪酬水平应当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
第六章薪酬监管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实施监管,不直接干预薪酬水平。监管内容重点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
(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薪酬管理报告,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提交中国保监会。薪酬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规范;
(二)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是否能够充分并准确反映岗位贡献和风险合规状况;
(三)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和树立以绩效和风险为导向的企业文化;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业务质量以及业务结构是否匹配,是否对风险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是否会激励过度冒险行为或导致风险损失;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当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对公司战略或风险有重要影响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司作为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措施进行处理:
(一)中途改变绩效考核指标或绩效目标,致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实际薪酬总额高于原指标考核结果的;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风险状况严重不匹配或显著高于市场同等规模和业绩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评与公司实际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导致风险,需要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组织进行监管评价。
监管评价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监管规定作出说明或提交相关报告资料的;
(二)绩效考核以及报送的报告资料弄虚作假的。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中介机构在为保险公司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明显不实信息,致使保险公司做出错误决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中介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受该机构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由救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
(一)已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实施救助或参与风险处置的;
(二)被中国保监会依法接管的;
(三)申请破产或被关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职责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思考,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3)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的停车场,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卸货,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罚一百元并追究职责,重犯要从严处罚。
(4)车辆进出码头,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限速为20公里/小时,若在厂装、卸货,均要遵守厂方的有关纪律、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职责,罚款并写检讨书,重犯者从严处罚。
(5)司机每一天按时上班(早上8时30分),特殊状况除外(例如当天零时后收车者),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报公司从严处理。
(6)司机不得向货主提出要小费、吃饭、住宿等,不得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报公司处理和送交公安部门。
(7)司机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遇特殊状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务必立刻通知公司领导或公司管理人员。
(8)司机报销过桥费等务必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后要从严处理。
(9)司机对待货主要礼貌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10)对放柜在公司停车场而不及时卸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1)对装货或卸货回来而不到理货部报到却直接卸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2)将拖架或拖板放在厂而不及时拖回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3)对发现拖板或拖架爆胎等需维修的却故意不及时维修的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4)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司机对调好拖架或拖板而司机故意不及时对调好的,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5)在运输途中私自携带他人上车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6)晚上私自提前休息的每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7)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8)在运输途中和码头装柜过程中有特殊状况,如车辆须维修或装柜时间过长等,却不及时反映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9)管理人员有急事呼叫司机,而司机故意不复机的每次罚款50元。
(20)在目的地装卸货时不注意观察柜的破损状况,不及时要求客户签收,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21)开逢柜在厂卸货时不叫厂方装卸工盖好帆布和清洁干净柜的,每次罚款50元。
(22)对公司要求过磅而但是磅的司机,每次罚款50元。
(23)对故意不及时归还散货工具的每次罚款50元,对遗失随车工具的按工具购买单价赔偿。
二、安全行车制度
(1)司机务必参加安全学习会,进一步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行车意识。
(2)司机务必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一切条例规定,严格按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乱抢道等违章行车。
(4)司机在上班时间内不能饮酒,严禁醉酒驾驶,开车时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车中你推我让,搞其他小动作。
(5)由货物或车辆造成的违章罚款(如证件不全、车辆发生故障、货物超重、高、长宽等),公司给予全报。
(6)若司机个人造成的违章罚款,如有下列状况的公司给60%报销,其它状况不予报销。
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2)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3)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掉头。
4)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5)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
6)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
7)不按规定临时停车。
(7)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对安全行车的司机,公司根据其全年实际表现设立安全行车奖,年终时一次性奖励给司机,以作鼓励。
奖励方法:
1)对全年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服务态度好、能同公司节约维修等费用、工作积极的司机给予1000元的奖励,包括对方负全责的事故和因公司办证而证件不全、货物超重、高、长、宽等造成的违章罚款。
2)对全年发生一次小事故公司损失200元以下的司机奖励300元。
3)对全年发生一次小事故公司损失500元以下的司机奖励100元。
(8)在运输作业或在目的地装卸货过程中,由于司机不负职责,导致发生事故及货物损失,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根据其事故职责以及经济损失的程度扣罚。
扣罚方法:
1)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以下司机负次责的按经济损失的5%罚款,同等职责的按经济损失的10%罚款,主责的按经济损失的15%罚款,全责的按经济损失的20%罚款。
2)每次事故公司损失3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司机负次责的罚款100元,同等职责罚款150元,主责罚款200元,全责罚款300元。
3)每次事故公司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司机负次责的罚款200元,同等职责罚款300元,主责罚款400元,全责罚款500元。
4)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司机负次责的罚款500元,同等职责罚款1000元,主责罚款2000元,全责罚款3000元。
5)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00以上,司机负次责的罚款5000元,同等职责的罚款10000元,主要职责的罚款15000元,全责的罚款20000元。
6)酒后驾驶出事故的,由司机承担所有职责。
7)如有私开封志或有盗窃行为的追究刑事职责。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3、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2、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3、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4、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3、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5、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全体员工务必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规定、纪律。
2、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严禁任何组织、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严禁任何组织、个人为小群众、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3、发挥全体员工的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个人素质、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习业务技能,公司为员工带给培训和锻炼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队伍。
5、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做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6、公司为员工带给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
7、公司提倡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精神,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超越客户的期望。
8、公司鼓励员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推荐,对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9、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不断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带给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为公司多做贡献。
10、公司为员工带给收入和有关福利保障,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的各种待遇。
11、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12、公司推行岗位职责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职责的工作态度。
13、公司提倡励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14、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客户索取钱财或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15、公司员工不得挪用公司财物,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化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16、职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带给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17、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18、公民基本法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