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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员工的规章制度

2022-12-28 08: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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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餐厅员工规章制度

一、食品烹饪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穿戴工作衣、帽上岗。

二、食品烹饪厨师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各种烹调技艺,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与法制观念,提高业务能力。

三、烹饪食品盛装器具坚持生、熟分开、分类使用;抹布保持清洁,调味品、料要分类放置,用后及时加盖。

四、食品原料烹饪加工前应新鲜、洁净、卫生,腐败变质及感官性状异常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不得烹饪加工。

五、烹饪加工食品要烧熟煮透,方式科学合理,不破坏和降低食物的营养价值。

六、烹调的菜肴尽量做到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俱佳,增进用餐者食欲。

七、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凉菜、凉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豆等蔬菜的干煸,须经高温煮熟烧透。

八、食品菜肴烹饪严格按卫生要求规范操作,操作人员不得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不用抹布或围裙擦试菜肴容器。

九、菜肴品调味必须符合烹调卫生要求,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拈菜品尝,不能用烹饪厨具盛菜和汤汁送入口中品尝。

十、烹制加工好的熟食菜肴,必须使用清洁、卫生消毒的餐具容器盛装,及时送入配菜间分配案台上,防止灰尘、蚊蝇、虫鼠等的二次污染。成品菜肴严禁放置于地面上。

十一、食品烹饪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洗各种用烹饪器具,打扫灶台、地面等烹饪环境卫生,保持器具、灶台清洁,地面无食渣,废物垃圾入桶。

十二、未经食堂管理人员许可,烹饪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换岗和增减。

第二篇:餐厅员工规章制度

1.培训内容

员工培训主要根据实际的工作岗位的需求进行的,主要是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餐厅的服务员主要是按照企业的相关培训材料进行培训;管理人员则是以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巧,提高指挥、协调、督导和策划能力为主要内容;厨师等专业术人员,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其中,服务人员的培训可以说是所有培训中最为重要的。

(1)仪容仪表的培训标准

①仪容:整齐清洁、自然,举止大方得体,精神饱满,充满活力。

②头发:整齐、清洁、不凌乱,不可染色,不得披头散发。短发前不及眉、旁不及耳,后不及衣领,长发刘海不过眉。过肩的头发要扎起,按照餐厅的规定梳理,不得使用夸张、耀眼的发夹。

③耳饰:只可戴小耳环(无坠),耳环颜色清淡。

④面貌:表情自然,面带笑容。化淡妆,不用有浓烈气味的化妆品,不可用颜色夸张的口红,眼影,唇线。口红有脱落的情况,要及时补妆。

⑤手:不留长指甲,指甲长度以不超过手指头为最佳。不准涂指甲油,经常保持清洁。除手表外,不允许佩戴任何饰物。

⑥衣服:合身、烫平、干净、无油污,员工牌佩戴于左胸,长衣袖、裤管不能卷起,夏装衬衣下摆要扎进裙内、裤内,佩戴的项链、饰物不得露出制服以外。

⑦围兜:干净无油污,无破损,无褶皱,按规定系于腰间。

⑧鞋、袜:穿着公司统一配发的鞋子,保持清洁,无破损。袜子无勾丝,无破损,只可穿无花净色的丝袜。

⑨身体:勤洗澡,无体味,不得使用浓烈的香水。

(2)礼貌、礼节培训标准

①待客热情友好,说话亲切和蔼,举止稳重大方,处事礼貌谨慎,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团结互助,忠诚老实,富有职业自豪感和奉献精神。

②遇到客人进来时,早晚茶时要说“欢迎光临,早(晚)上好”,正餐时要说:“欢迎光光临,请问几位用餐?”说话时要求面带微笑,身体略微向前倾,并配以手势,手势必须有力、标准,给客人非常明确的指示;客人离开时,要致辞:“谢谢光临,欢迎下次光临!”需面带微笑,目送客人离开;在餐厅内任何地方碰到客人都必须面带微笑,说:“您好”;在餐厅内不许和客人抢道,如确实需要客人让道时,说:“对不起,请您让一下!”让道后,对客人说:“谢谢”;在得到客人的帮助时必须说“谢谢”;给客人带来不便时,如服务员扫地,拖地或给客人挪位时应说:“对不起,麻烦您……”任何时候员工不得和顾客抢用卫生间和洗手间,遇到客人等候时,应说:“请您先用”;遇到公司领导,必须主动,热情地招呼。

需要注意的是:不讲失礼的话,如讨厌、烦躁等;不讲讽刺,挖苦的话;不讲夸大,失实的话;不讲催促,埋怨的话;不得和客人发生争执、争吵;对等客人要一视同仁,不分贵贱、老少等。

(3)站立、行走培训标准

①站台要求。面带微笑,挺胸收腹,肩平。两腿立正或稍稍分开,两手自然下垂,放在前面或背后。两眼随时注意观察餐厅内客人就餐的情况,以便迅速作出反应。不准靠墙、桌椅或边柜,不准交头接耳或走神发呆。不准吃东西,伸懒腰,剔牙,挖鼻孔,抓头发,咬指头等。

②行走要求。行走时要面带微笑,精神抖擞,动作敏捷,利落。空手时,要求服务员在餐厅内以小跑步行,忌走路缓慢,无精打采,有气无力;手上拿东西时,要求服务员快步行走,托盘里的东西要分类码放整齐,并且要注意安全,不要撞到客人或打破餐具。

(4)员工健康、卫生培训标准

①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一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参加两次卫生知识培训。

②每次的卫生知识培训要进行测验、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③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并有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④应积极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⑤对能够积极参加卫生知识培训且成绩优异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⑥为确保顾客的健康,对拒绝参加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人,予以辞退。

2.培训方法与形式

(1)由公司人事部门派人或由各部门指定培训负责人组织培训。

(2)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安排应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3)培训采用授课、讲课、讨论会、实践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以加强培训的效果。

(4)根据餐厅需要,适当组织员工进行脱产培训。

3.培训档案的管理

(1)餐厅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及时将员工的培训内容,培训的方式考核成绩记录在案。

(2)根据员工培训档案所反映情况,找到员工业务薄弱的项目,及时修改培训内容,进行再培训。

第三篇:熟食店员工规章制度

第一节餐厅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工作中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干私活、吃零食、看电视、玩手机。

三、按规定着装,保持良好形象。

四、不打骂顾客,不与客人发生争吵。

五、按规定用员工餐,不准偷吃、偷拿店内的食品或成品。

六、服务中做到“三轻”动作轻、说话轻、走路轻、“四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七、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请假,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八、爱护企业设施、工具以及物品,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九、落实每日例会制度,对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餐厅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工作时不佩戴夸张首饰和各种饰品,淡妆上岗。

二、上班前不准吃异味食品,如:葱、蒜,不准喝含酒精饮料。

三、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有本人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四、工作前要洗手,不留长指甲始终保持手部清洁。

五、不准在食品区或客人面前打喷嚏、抠鼻子、挖耳屎等不雅动作。

六、按企业规定着装,制服必须干净整洁,无污渍。

第三节餐具卫生管理制度

一、员工不准私自使用餐厅客用餐具。

二、餐具做到干净、卫生,无手印、水渍、菜渍、灰尘。

三、消毒柜内不得存放个人餐具、物品。

四、餐具清洁后必须消毒处理。

五、经常检查餐具的完整状况,要及时更换残损餐具。

第四节餐厅设施设备保养管理制度

一、餐厅的设施、设备要定期保养。

二、餐厅定时清洗空调滤网。

三、调节设备开关时,避免用力太猛,造成损坏。

四、保温台、冰箱换水要先关电源,再进行清理。

五、厨房设施、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五节后厨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检查设施设备以及工具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二、岗位操作按企业要求标准规范,保证产品质量。

三、落实企业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保证餐厅的设施、设备食品原料的安全。

四、值班期间保管好企业所有物品,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餐厅重要区域。

五、爱护公物,不随便乱吃后厨成品及原料。

六、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行为规范,有事提前一天请假。

第四篇:小型餐饮员工的规章制度

一、 收入管理

1. 点菜单、加菜单、酒水单专门印制(印制通号),实行专人管理,连号结算。

2. 收银员每天做好收入明细帐,在当天的业务结束后将现金如数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存款单与收入单据一并交财务人员。

二、 支出管理

1.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

2. 货款实行按15天/次结算,由两人到场,按据付款,签字认可。

3. 水、电、气、税收等按正式发票结算。

4. 工人工资造册本人签字领取。

三、 采购管理

1. 菜品、调料等原材料采购实行一人购买,一人收货,两人签字认可,严把质量关、价格关、数量关。

2. 管理人员随时入市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确保采购物品物美价廉。坚决杜绝出现虚报数量,提高价格等现象,如发现一次,扣供货商500元。

四、 前厅管理

1. 服务人员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协作配合,做到热情服务,高效服务。

2. 安排专人兼职负责开关招牌灯,每天下午六点钟开、关门离开关。

五、 厨房管理

1. 厨师要坚持节约成本、提高质量的原则,杜绝出现浪费等情况,达到让顾客满意、增加收益的双赢目的。

2. 保持厨房干净整洁,注重个人卫生,坚决杜绝出现菜品污染等现象。

3. 厨师要根据气候时节,顾客喜好,不断加强菜品创新。

六、 财务管理

1. 坚持日清月结制度,收支凭据。财务人员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收支情况。

2. 财务人员要做好资产管理、收支结算、帐务核算等工作,做到严格核算、准确无误,确保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3. 帐务核算要做到收支清楚,账目清楚,并做好成本分析。

4. 库存酒水等物品实行明细帐管理。

第五篇:餐饮规章制度员工守则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附件略)。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附件略)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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