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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规章制度的英文(合集)

2022-12-28 08: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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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馆名称:图书馆(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 本馆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馆住所:xx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号。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7661万元。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宗旨:一切为了读者。

第十条 业务范围: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文献借阅、阅读辅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图书展览等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指导各区图书馆的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商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5名: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专业馆员、职工代表各1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7名: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名,由广东图书馆学会或xx市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文化艺术界代表2名,由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推选产生1名;地方历史代表1名,由高校历史相关专业学院推选产生;企业界代表1名,由有代表性的企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2名,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定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定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薪酬分配方案;

(八)审议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九)提名或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本馆对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给予补助,并在年终对履职表现突出的社会方理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同意,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其中第二次定期会议为理事会会议暨年度专家咨询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馆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未经充分调查论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二)重大专业事项未听取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三)重大事项未经请示报告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联络理事并为理事及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

(四)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一名,对理事会的财务状况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会理事、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参照理事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四十七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党委书记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八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六)本馆日常工作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任免。党委书记按《党章》有关规定产生,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五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本馆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事监督;

(二)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层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十二条 管理层班子及其成员定期向理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理事会的考核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员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员工,由管理层按照岗位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用)。

第五十六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用)、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事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

第六十三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

第六十五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

(八)理事成员名单;

(九)法人登记信息;

(十)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馆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按照《党章》、《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x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反馈及协调机构

第二条:x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热心于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的优秀在校大学生组成

第三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参与图书馆的勤工俭学活动,协助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协助学校针对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培养

2)配合图书馆定期举办以“爱护图书,争当文明读者”为主题的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定期邀请知名人士做以人文素质教育为主题的讲座

3)作为图书馆与学生间的纽带,及时反馈学生对图书馆的意见和建议;为图书馆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图书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4)对学生进行有关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图书馆的公益劳动和维护图书馆优良的阅读、学习秩序

5)定期组织读书征文、书刊评论等活动,并经常推荐、介绍新书,揭示馆藏;广泛征求建议对馆藏提出合理的建议

6)适时组织学生开展热爱图书馆、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教育交流活动,并加强对新生入校后学生充分、合理利用学校图书馆的引导和宣传

第四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26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总体协调规划委员工作进程;副主任委员2名,负责协助主任委员搞好日常管理工作;秘书1名,负责资料整理、保存日常会议记录及协调主任委员进行工作安排。各委员轮流值班,并及时处理、记录当天事务,履行委员职责;委员会设有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在南校区设有工作处。南校区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有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以上各委员职责划分类同委员会北校区工作处;委员会南校区工作处积极配合北校区工作,并针对南校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活动,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会招聘选拔,图书馆、校团委、学生会共同审查后产生。委员每个院系保证一人,跨校区的学院可增加到两个。

第六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委员在任期间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时,由主任委员会同学生会商定

第七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例行会议每两周一次,紧急会议另行通知,每次会议要求全体委员参加,各抒己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者需提前请假。秘书要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并将意见或建议整理好后及时向图书馆等有关部门反馈

第八条:x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在图书馆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学生会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会。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均纳入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体系,享有学生会学生干部的权利,履行学生干部的义务

第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x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本章程经学生会主席团审议后并报请图书馆、校团委批准实施

第三篇: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县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xx县图书馆(xx县古籍保护中心),本馆是xx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xx县潺林东路516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县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县、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5.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聘任馆长;

(三)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县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二)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七条 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县文体旅广新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二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三十六条 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三十九条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xx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xx县文体旅广新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省xx市xx区大良德民路。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9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区文化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立足大良,辐射全区;面向大众,服务基层”。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各类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储存、加工和开发,组织和指导全区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建设。

(二)负责xx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基层图书馆业务建设。

(三)开展阅读推广等社会教育活动,开发智力资源,满足群众信息需求,为群众终身学习服务。

(四)组织和推动xx区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五)开展与同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丰富图书馆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外延。

(六)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图书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理事会,包括派员参加;

(三)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任免本单位的馆长及副馆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理事会设立人事薪酬、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学术研究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由具备相关职业或专业背景的理事任召集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为:

(一)政府人员(2人)

1.主管部门领导

2.业务科室科长

(二)图书馆人员(3人)

1.党组织负责人

2.行政负责人

3.员工代表

产生方式:图书馆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员工代表由本馆推选产生。

备注:如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则推选一名行政副职作为理事,图书馆方面的理事人数保持3人不变。

(三)社会人士代表(8人)

1.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人

2.文化界代表4人

3.教育界代表1人

4.法律界代表1人

5.财经界代表1人

产生方式:采取推荐或推选方式产生。

举办单位根据上述产生方式,确定理事人选,发文聘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单位的章程;

(二)拟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报主管部门审定;

(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四)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的任免;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本单位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内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协助举办单位组建下届理事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和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人申请理事回避的,本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举办单位递交书面报告,举办单位同意后发文解除聘任,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当然理事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更换理事的,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直接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四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理事长、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馆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务开展计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管理本单位财务、资产和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馆长及副馆长由主管部门任免,同时报区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法人报告;

(五)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七)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八)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x年12 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的政策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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