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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1、单位所有职工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2、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且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其他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
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事故案例;
④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职工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单位的安全培训。
5、职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强制性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市建委统一印制并教育培训专用钢印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复检考核。培训和复检考核情况录入建设企业信用档案和建设人才信息库。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双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其他所有从业人员达到持双证上岗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统一管理。
1. 城乡建委培训中心统筹管理全市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培训规划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组织开展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人员的集中培训;统一教学大纲、教师、教材、考核、发证工作,对区县、企业和其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进行监督指导;向市建委报告并通报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创优评差活动;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和人才信息数据库。
2. 各区县和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其职责是: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的培训计划制定与组织落实,接受市建委培训中心的监督指导,按照统一的大纲、教材自行组织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上报培训考核情况,申领培训合格证书。
3. 建设行业举办各级各类岗位培训,均应增设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经统一考核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城建监察队负责,以企业信用档案和建设人才信息数据库为依据,与企业资质年检、招投标管理和文明工地评比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 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指标的企业视为安全资格认证年审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
2. 未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相应职务;
3. 其他各类人员当年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4. 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六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称: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行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人员”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拥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注册的行政执法证,并具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专业知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培训是指以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目的进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四条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年度培训、不定期培训三种。
资格培训,包括行政执法资格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专业知识培训。“监督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
年度培训,包括“监督执法人员”补充更新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年度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经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继续在岗任职。
不定期培训,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在岗“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实施的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形势教育等的培训。培训可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建宁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安排实施。
第六条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可以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为加强公司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员业务素质和综合水平,有效增强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安全员考核细则,进一步明确安全员岗位责任,严格现场监督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员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作风正派;
2、严格执行采掘现场跟班制度,坚持8小时跟班,班后认真及时填写安全监督员现场跟班工作日志;
3、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的现场重点及时传递到下一个班次;
4、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现场检查,及时查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5、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三违”管理处罚细则》要求积极开展抓“三违”、查隐患工作,每个安全员一个月抓“三违”人次不得少于3人,查隐患不得少于5处。
6、检查各系统及各生产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及现场作业状态,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停止作业,责令人员进行整改,危及人员安全时,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并报告调度室、安全科;
7、对上级部门、公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及自查的隐患和问题按制定的整改标准进行复查,跟踪落实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
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安全员记分考核
1、实行100分制考核(奖励最高得分为200分,最低分为0分),按下列方式进行记分。
(1)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①未完成抓“三违”、查隐患任务的;
②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事故的。
(2)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①无故空岗、脱岗的;
②酒后上岗的;
③班中睡觉的;
(3)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①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采掘行为未进行制止纠正的;
②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③不虚心接受他人意见,不服从安排,不听从领导指挥的;
④工作散漫,不积极主动,不管事、怕事的;
⑤对上级部门、公司、矿领导和业务科室长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隐患不及时销号的。
(4)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①未持证上岗的;
②无故离岗时间较长,未严格做到现场跟班的;
③未按规定进行请假擅自休息的;
④本月出勤未达到21天的;
⑤未及时填写安全监督员工作日志的。
2、计分考核其它规定:
(1)本月内工作中及时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采掘头面并立即制止及时汇报的加20分;
(2)本月工作努力优秀,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得到领导表扬肯定的加15分;
(3)本月内在所在工作区域出现紧急状况及时向领导汇报的加10分;
(4)一个月内未被扣分的,根据情况给予加5分;
(5)一个月内扣分超过20分的,停工学习7天,并写出检查、保证,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6)一个月内扣分超过7分的,在安全科内会议上予以通报批评;
(7)一个月内扣分超过5分的,对安全员予以警告;
(8)一个月内扣分超过2分的,对安全员给予批评教育。
三、奖惩措施
1、坚持每班有人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督察,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制止,如未制止,一经查出,处以100元罚款,如果未及时制止违章而发生事故,负连带责任,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处以200―500元罚款,一月内未发生未遂以上事故,给予10分奖励。
2、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方法方式,避免和工人发生争执,严禁打架闹事,一经发现,给予经济处罚500元,并停工学习7天。
3、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限期不整改的及时向安全科反应;如未对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复查,处以100元罚款。
4、坚持每天填写安全监督员现场跟班工作日志,完整真实地记录当班的工作内容,安全科每天按日志填写内容进行分析调查后下发整改通知或处罚决定,发现填写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填写,将处以100元罚款。
5、根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等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安全技术水平,因个人素质影响科内工作的,处以100元罚款。
6、每天上班前必须开班前会,班前会上布置的工作传达给当班安全员,未参加班前会的按旷工处理;各班组长要认真填写班前会记录,一次未填写,罚款20元。
7、井下新开施工点必须有开工通知单,没有接到通知单的,要及时向安质科长和安全矿长汇报,没有汇报的罚款50元。
8、每班在保证有四人上班的情况下可以向队里提出休息申请,请假条经队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休息;如不能保证班上有两人,则须向安全科提出休假申请,请假条经质全科长或安全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休息。若违反此规定不请假擅自休息,给予停工处分。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培训实习生等)均要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3、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要不定期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教育问题。
4、利用各种形式不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5、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将内容记入本人“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内。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要求,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8、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放时,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9、发生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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