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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就中国重庆市xx商场商铺租赁经营有关事宜,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中国重庆xx 号商铺,其套内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于200 年 月 日。租赁期内,若乙方愿意继续租赁,应提前于租赁期满前45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应就租赁条件重新协商,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至期满前前45日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及乙方在租赁期内任何时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不营业或分租、转租,否则视同违约,除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外,甲方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租金),甲方将进行重新租赁的准备工作。
三、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乙方须无条件立即撤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造成甲方的损失概由乙方负全部赔偿。
四、租金:
(1)第一年度租金内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平方米(套内面积),合计年租金 元/年。
(2)租金支付方式: 元,(大写 )。
(3)租赁期在一年以上,三年内,双方确定第二年度租金标准为 元(大写: )。第三年度租金标准为 元(大写: )必须在执行年度合同期满前45天,每年度一次性交清给甲方。
五、履约保证金
(1)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当年度三个月租金),数额小写: (大写 );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不退乙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拖欠租金、费、水电费等费用、不遵守商场管理制度、导致商场经营混乱及停业、严重损害商场商誉等违约行为,以及其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在15日内补足扣除部分,如乙方未在该期限内补足,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保证金,收回乙方承租的商铺,并保留行使其它索赔的权利。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没有拖商场物业公司的任何费用,履约保证金将在7日内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商管履约保证金: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相关手续入场前应向商场内商业经营管理单位甲方委托代理人: 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商管缴纳2000元/户经营保证金,并签字遵守《xxx商场经营管理公共协议》及《治安、消防责任书》,乙方如违反经营管理公共协议,物业公司商管有权按经营管理公共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理。经营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其它费用:租赁期内的有关物业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及宽带等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规定按期缴纳,不得拖欠,甲方将配合物业公司商管的经营管理和相应的收费工作。
七、工商、税费:乙方自行承担和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关于安全:乙方在租赁期应注意经营安全,关于火警、治安事件及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一切开支及因此产生索赔、诉讼等一切法律责任。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九、关于商场营业作息时间:应与本大厦苏宁电器商场营业时间同步。甲方及委托代理人(物业公司商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执行。
十、滞纳金及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物业公司商管)有权向乙方按所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按日计算收取滞纳金。并保留其起诉权。
(2)乙方拖欠租金超过15日,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除向乙方追缴应交租金及滞纳金外,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
十一、商铺用途及经营管理:
(1)乙方在租赁期内,只能于该商铺承租经营 、 类 、 品牌商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想更换经营的产品种类、品牌,需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商管提出申请,得到甲方和商管协商同意后方可更换,不得擅自变更。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业态、品牌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发改变或降低经营品牌。
(3)乙方如降低经营品牌、档次,甲方及委托管理的代理人有权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整改未达到限期效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通知终止合同日起,可允许乙方延期1个月时间处理余货),乙方无条件服从。
(3)未经甲方及物业公司商管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商铺用途及经营范围,以及改造商铺结构。否则视为违约。
(5)本商场的现物业管理单位为xxx大厦的物业公司,商场内的商业经营管理和相关物业服务管理为:甲方委托代理人: 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6)乙方认同甲方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甲方执行本合同及附件。
(7)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使承租商铺处于经营业状态。若无营业状态每月超过3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条件收回乙方承租商铺。
(8)因一方原因导致商铺在合同租赁期内发生转租/转让、产权转移等,物业公司商管将收取50元/次的变更登记手续费,该费用由引起该变更的一方承担。
十二、装修或改建
(1)乙方对商铺的内部装修,应遵守经营管理公共协议及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先完善手续后装修。
(2)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包括到期)应保持商铺的完好无损,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有装修及设备拆除并清运出商场,将商铺(包括设施、地板)恢复原状,并不得有损相邻商铺。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保持商铺装修原状,否则将没收全部保证金。
十三、未经甲方书面通知同意(并符合甲方提出的条件),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分租/转借给第三方(甲方不认可乙方私下收取的“接租方”的所谓转让费、装修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无条件撤出,没收经营保证金,除照违约处理外,并向乙方追偿相关损失。甲方委托代理人有权负责在三天内清场,由甲方和委托代理人重新招商租赁。
十四、乙方确因特殊情况要转租/转让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和委托代理(物业公司商管)提出书面申请,物业公司商管根据甲方要求和商场整体经营结构有权对接租人(第三方)所经营的业态等相关信息进行考查,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并接受甲方的条件及物业公司商管同意后,三方到物业公司商管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
十五、履约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战争、地震等)或政府行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十六、本合同只针对甲、乙双方的权责利,与商场其它商铺无关,其经营风险和乙方相关债、债务和法律、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七、如甲、乙双方哪一方提前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三个月租金)。
十八、甲、乙双方为具有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本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真实意原反映,与商场其它商铺和第三者无关。
十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一、本合同内容产为商业机密,双方对本合同内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
二十二、本全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公司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xx商城xx区宫饰殿店面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xx商城xx区宫饰殿中3,中4号店[摊]租赁给乙方经营,租期为壹年,自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壹年租金共计48000元。租店[摊]付款方式为租一押二,[乙方付甲方店租一个月4000元,押金二个月8000元],即乙方应在每月6日付清甲方当月店[摊]租4000元,如乙方到时未付清甲方当月店租4000元,则乙方每延迟一日,需每日另付甲方租店[摊]违约金200元,以此类推。乙方如超过3日还未付清甲方店租[摊],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押金,收回店[摊]面,合同自动终止。
二,乙方如未租满甲方店[摊]一年,甲方有权在未收到乙方当月房租超过3天时,没收乙方押金,收回店[摊]面,合同自动终止。
三,在租赁期间,所有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电,水,地税等],乙方不能私自转租,如转租,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店[摊]面。乙方所交租金及押金不退并无条件退场。
四,合同到期,租金涨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不租赁,应提前二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好另做打算。
五,如遇商场装修,整改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正常经营,乙方装修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则应无条件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及押金。合同终止。
六,乙方在租赁期以内如未损坏甲方的物品,则期满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如有损坏,则乙方应按商场合同所示价格赔偿后,甲方将乙方剩余押金退还。
七,如第一年拍租,店在甲方,则甲方第一年不涨乙方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销售女装和经营食品生意,如乙方违反,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押金,收回店[摊]面,合同自动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字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为繁荣市场,促进双方企业的共同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过协商,达成营业用房租赁合同如下:
一、租赁标的物: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城新区营业楼一至二层(面积**)及附属砖混营业和办公用房、营业设施设备租赁给乙方,房屋、设备状况另附图纸清单说明。
二、租赁期限:
1、从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75天的装修和筹备期,这段时间不计算租金。
2、租赁期限为壹拾壹年,即从二xx年元月一日至二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具体计费日期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补充协议)。
三、房屋租金分两段计算:
1、一至五年(**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万元(¥***万元);
2、六至十一年(**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万元(¥***万元)。
四、付费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向甲方付清第一年租金***万元(¥***万元);
2、以后各年度的租金分两次付清,每年元月、七月各付当年租金的一半;
3、乙方向甲方付租金,年初一次不得延迟至当年一月三十日以后,年中一次不得延迟至七月三十日以后,若延迟期在30天之内,甲方每天收取应付租金3‰滞纳金;若延迟期在30天之外,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其它事项:
1、甲方应保证上述标的物产权清晰、资产完整,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向第三人出让或抵押上述标的物时,应提前三个月向乙方书面说明,并保证受让的第三人继续与乙方履行本合同至期满,否则,甲方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同时承诺乙方有优先受让和租赁权。
2、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签署移交清单移交上述标的物,移交的标的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建筑主体及附属物完好,可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缺陷。
②水、电已全部进入室内,并可按需正常使用。
③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大型商场消防设施的规范要求,并已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文书。
④一至二楼人行道电梯两部和中央空调系统可正常使用。
3、本合同期满解除时,乙方应以返还清单方式按上述标准向甲方返还标的物,但因正常使用年限报废和折旧、自然损毁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电梯、空调、水、电移交时,必须保持正常运转。
4、甲方应保证上述营业用房具备330千/小时的供电量,食品店乙方营业所需的正常用水用电,如出现甲方原因致使乙方用水用电不正常导致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5、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后,乙方自行负责水电费、人员工资和相关营业税费,房地产相关税费则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代收水电费,水电费按相关部门对该标的物水电使用的实际收费标准计算。
6、在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的情况下,乙方自行负责装修装饰,合同期满,装修装饰由乙方无偿留给甲方。
7、乙方的营业设施设备,其产权归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安排好大型设施设备的室外安装空间,并负责处理相邻权的相关问题。
8、乙方如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需提前退房时,需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甲方,但必须交清当年全部租金。
9、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因政策变化变化及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经营期间因空调、电梯、水、电出现了故障、损坏,乙方无条件予以修复,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若某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伍拾万元(¥**万元)。若甲方违约,还需赔偿乙方固定资产投资未使用年限的折旧。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万寿宫商城**区宫饰殿店面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万寿宫商城**区宫饰殿中3,中4号店租赁给乙方经营,租期为壹年,自二0XX年六月六日起 至二0XX年六月五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壹年租金共计48000元。租店付款方式为租一押二,,即乙方应在每月6日付清甲方当月店租4000元,如乙方到时未付清甲方当月店租4000元,则乙方每延迟一日,需每日另付甲方租店违约金200元,以此类推。乙方如超过3日还未付清甲方店租,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押金,收回店面 ,合同自动终止。
二 ;乙方如未租满甲方店一年,甲方有权在未收到乙方当月房租超过3天时,没收乙方押金,收回店面,合同自动终止。
三,在租赁期间,所有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私自转租,如转租,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店面。乙方所交租金及押金不退并无条件退场。
四,合同到期,租金涨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不租赁,应提前二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好另做打算。
五,如遇商场装修,整改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正常经营,乙方装修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则应无条件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及押金。合同终止。
六;乙方在租赁期以内如未损坏甲方的物品,则期满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如有损坏,则乙方应按商场合同所示价格赔偿后,甲方将乙方剩余押金退还。
七 ;如第一年拍租,店在甲方,则甲方第一年不涨乙方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销售女装和经营食品生意,如乙方违反,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押金,收回店面,合同自动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字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20xx年 月 日
——原告*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赵某某女士的委托和特别授权,指派王细香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查阅案卷基础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交还房屋”应以腾退房屋和交还钥匙为标准,被告已经如期交还房屋,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违约”,“违约行为”具体体现在未按照编号为004781的《*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交还房屋,该规定为“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方所受的损失。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方有权按丢弃物处理,*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坚决认为被告已按期交还房屋。正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写“原告于2012年1月4日通知被告房屋租赁期满,被告本人未去房屋,而是委托其朋友王振才前往……交房期间被告对其居住期间造成的房屋设备设施损坏不认可,不予修复,双方协商不一致,……”,如此可见,原告认可交房当日双方已经在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只是对房屋设备设施损坏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不接受被告交房,并不是被告不履行交房,这与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的说法自相矛盾。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牵涉到的是押金退还问题,与房屋是否交还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原告所称被告未按时交还房屋纯属乱讲。
事实上,被告早已签下另一《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12年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旧房钥匙也一并归还于原告。从实践上说,正如交房以交钥匙为标准一样,交还房屋应以腾空房屋交还钥匙为认定标准,被告如期腾退房屋并交还钥匙,显然已完成交还房屋任务。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其状告被告违反合同不交还房屋,无非是想侵占被告的押金和攫取其他不当得利。
二、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应视为未订入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表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责任。”本案中,原告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其在合同第十条第五款中约定“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该条规定显然属于免除*方责任的条款而未作合理说明,该条款并不生效。
三、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扣留全额押金。
根据交易惯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押金也应同时返还。如存在房屋设备设施人为损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给予相应赔偿,赔偿款可在押金款中扣除。本案中,原告应举**其房屋设备设施遭受人为损坏,而原告提供的*据,根本无法*此主张。因此,原告应退还押金款给被告。
四、被告不应承担2012年1月4日至1月31日的房租。
被告在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主张被告承担其房租损失2600元毫无依据。如前所述,被告已于2012年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也提到2012年1月4日双方已到办理房屋交还手续阶段,显然此时房屋已经腾退,并且根据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六款,“办理房屋交还手续时,乙方不得在房屋中存放留置物品,*方对未经同意的留置物品有权作为丢弃物品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就算被告有物品留置,原告完全可以自行处理,因此原告主张该时期的房租,纯属空穴来风,不可能得到支持。即使因整理修缮该房屋产生空租期,那也是其合理的经营损失,跟被告没有关联*。
四、原告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相关责任的权利。
原告先是借故房屋设备设施人为损毁不退还押金,随后又编造被告“不履行交还房屋义务”的说法来法院起诉,其行为牵制了被告大量时间和精力,扰乱了被告的工作和生活,导致被告发生了许多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被告的经济损失完全由原告造成,理应由原告赔偿。被告已经就此提起反诉,将依法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我们敬请法院能够给予支持为盼!谢谢!
答辩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争议的焦点,结合我国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据充分。
原、被告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全面履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基于合同对租赁房屋都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为此,将被告出租的房屋承租下来,并着手开始布置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发觉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首先没法提供合同第6条第2款第4项约定的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设施及*件。这些约定都是被告继续履约的附随义务,若被告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将导致原告不能按期完成装修,按期开业,等于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另外,被告也没有提供给原告适合放置备用电设备的场所,在原告装修过程中,被告更无法提供给原告足够经营使用的水和电,被告虽主张从未停过原告的水和电,并提供了物业公司的*,但物业公司的*不具有客观真实*,不能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作出*,*人刚好*实了停水停电的事实。合同第6条第1款第4、6项虽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根据合同第2条以及交易习惯,被告应在将租赁物交付给原告时同时履行该项义务,并不是就被告所称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并由原告先行通知,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不足以*原告所承租的商场在承租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该*是2002年7月份对整个新加坡商厦的验收,但原告承租是2005年4月份,且是二楼商场,在原告承租时,二楼商场是否还符合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而知,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相关手续的义务。由于被告存在大量的违约事实,导致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没法按约履行,上述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据规则》第5条第2项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产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责任。”所以,被告无法提供已在合同约定的筹建期内履行以上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的责任。
二、被告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被告违约事实是清楚的,*据也是充分的,有合同及*人作*,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第六条:“租赁期间*、乙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第2款:‘*方保*在租赁期间,乙方使用新加坡商厦二楼商场上述租赁面积的合法*。不得因权属纠纷。影响乙方的经营活动。’第3款:‘*方须提供给商场足够经营使用的水、电。非电厂、水厂因素不得停水停电。’第4款:‘*方应提供商场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设施及*件。’第6款:‘*方提供给乙方适合放置备用电设备的场地。’”致使原告至今仍无法使用该租赁物,被告的行为已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支持,以免造成双方更大的损失。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据充分,被告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据充分,应得到支持,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
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据链条,足以*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本案中由于*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的判例及指导意见佐*。
(1)最高*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苏省高级*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首先,被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应另案处理。
其次,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并不能宣告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原告已经取得房屋的物权。因此,即使被告主张权利,也应当向房屋出让人主张,并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据确凿充分,原告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主张,为此,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与天津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原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据2)。双方约定,2012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2013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而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2013年4月15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2013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2013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实(详见*据17)。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2、在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根据被告商场的现状表明,被告也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在2012年12月底和2013年4月15日前,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均被被告明确告知因工程未完工、招商情况不好而不能为其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的主要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3、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已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本违约)
原告租赁被告商铺的目的是经营袋鼠品牌专卖店并已取得特许经营授权,经营权的期限至2013年9月21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次拖延交场期,将交场日期从2012年11月预计延长至2013年9月,并且仍不能确保至该月能够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原告不能按期开业,已导致原告因装修商铺、租赁员工住房、办理营业执照等各项损失,现小本经营的原告已被拖累的从财力、物力和人力上都无法继续开业经营,租赁商铺开业经营袋鼠品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4、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前,已履行了合同法规定的催告义务(见*据21)。
4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履行合同催告函,按照双方合同
第83条第二款的约定,快递员签收的次日即2013年4月11视为送达,即该履行义务催告函已经送达被告。
5、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已履行了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见*据22)。
原告在2013年4月15日,得知被告已无法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后,分别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4月22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详见*据11),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快递员签收的次日视为送达,即该通知已经送达被告。因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解除人只要将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或仲裁裁决。所有,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被告时已经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二)、(三)、(四)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依法解除。
二、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收取的这种款项,应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原告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商铺租赁意向金、商铺租赁押金及装修物管费、垃圾清运费、装修保*金、临时水电费总计30105元。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09980元。
原告基于实现租赁合同目的而向被告支付各种款项总计30105元。合同依法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当向原告返还。
原告基于实现租赁合同目的支付了各种费用损失总计109980元,合同依法解除后,原告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从租赁合同及原告提供的*据(*据7—15、18、19、23)可知,原告已因租赁合同的解除造成实际损失总计109980元,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明细如下:
1、原告租赁店员宿舍的房租金损失9100元。(详见*据9、10、11、12)。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为按被告要求及时开业经营,招聘店长并为店长租赁宿舍一间,租期一年,支付6个月租金8400元,支付中介费700元,总计9100元,该损失属于原告遭受的合理的、实际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
2、办理营业执照损失330(60+270)元,交通费、快递费及利息等损失1450元;(详见*据7、8、18、19、23)。
因被告根本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而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还包括办理营业执照损失330、交通费损失170元,快递费损失20元,打印被告企业基本信息费1元,被告资金占用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1146。29元。因与被告交涉多次往返于天津与*之间,大量*并未保存,仅向被告主张1450元的损失,属于合理的、实际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
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据链条,足以*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本案中由于*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的判例及指导意见佐*。
(1)最高*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苏省高级*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首先,被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应另案处理。
其次,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并不能宣告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原告已经取得房屋的物权。因此,即使被告主张权利,也应当向房屋出让人主张,并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据确凿充分,原告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主张,为此,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年月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
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12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10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12年2月15日、2012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22000元,维修工程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xxx本人出具的四张收条为*。但在2012年5月4日在原告所租赁的库房仅仅使用了67天之后就被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拆除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也未提前告知原告拆除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属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和房屋修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前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据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10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房租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206205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按照《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00×18。5-1340×12。5)×(12-3)=32400元,对此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
三、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已明确将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列入拆除范围内,由于原告在所租赁库房中存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轮胎,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才做出责令限期搬出通知,被告主张租赁库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无事实依据,并且经过现场勘验该处库房破损已是事实,两旁道路已不通畅,水电已不能正常使用,所租赁库房处在一片废墟之中,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根本不能正常使用。
四、退一步讲,就算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也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的规定,原告所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极有可能是违章建筑,在*拆除范围内,并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租、租房押金,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存在过错,事先没有告知原告租赁库房在*拆除范围内,存在欺诈嫌疑,并最终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理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还原告剩余
房租和租房押金共计169205元,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37000元。并依据《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由于在订立房租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存在恶意并未尽并要的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并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32400元。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酌情予以采纳。
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 住址: ,联系电话: 。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xxxxx地下商城一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xxxxxx地下商城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平方米。
二、用途:xxxx。
三、租赁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四、租金:第一年xxx元(xxxx元),第二年xxx元(xxxx元),第三年xxx元(xxx元),第四年xxx元(xxxx元),第五年xxx元(xxxx元)。
五、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时乙方交纳第一年的租金,以后每年的5月份前交清当年的租金,如逾期不付或者少付甲方有权随时锁乙方承租的商城大门和停止有关设施的供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六、承租时乙方已对该地下商城的结构、设施、环境以及现有状况等均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查看,并完全接受,今后乙方不得以该地下商城的结构、设施、环境等不好为由找甲方的麻烦。
七、租赁后该地下商城的改造、装修等全部由乙方负责,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合同到期后乙方的装修(包括乙方投入的固定资产)等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装修时如果需要甲方协调有关事宜的,甲方应给予协助。
八、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xxxx共同使用小区南面的西门。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甲方不得干预。
十、商城的消防手续以及水、暖、电等设施的接入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其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乙方在经营地下商城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税费、水费、暖费、电费、物业管理费以及营业税、房产税等一切费用)。
十一、如甲方将地下商城出租给乙方后自己成立了一个公司,乙方必须每月在甲方所成立的公司银行帐户内流动资金,资金流动数额每月不得少于xxxx元(xxxx元)。
十二、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将所承租的地下商城立即腾出,并商城内部的一切设施设备(包括乙方在承租期间的装修以及投入的固定资产等),均完好无损交的与甲方,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三、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继续租赁的应在届满前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如甲方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十四、双方应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对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 年内仍然有效。
十五、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承担
十六、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九、附商城平面图及四至界限。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