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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作事项:乙方租赁: 广告位,并支付一定的租赁费于甲方。
2.广告设置地点。
3.广告规格及广告牌制作形式。
4.权力与义务:
4.1 乙方负责广告位的规划和广告牌形式的设计。
4.2 乙方负责广告牌的设计、安装、维护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租赁期内向城市管理局缴交其规定的场地占用费。
4.3 乙方建设广告牌时,不得随意加建或更改经由甲乙双方确定的广告牌尺寸、广告牌形式及广告牌的结构,以免影响建筑物结构,如因现场条件的限制,可建议可行的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解决。
4.4 乙方在租赁期内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规,并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规而产生的责任。
4.5 乙方在填写广告位申请的同时需要向甲方企划部提交设计图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制作安装。。
4.11 建设期间,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创造有利的施工环境,安排好场地、用电及协助沟通的人员。
4.12 甲方作为建筑物业主对广告牌拥有建议权和验收权。
4.13 甲方有义务监督广告牌的运作是否正常,如见不正常,即通知乙方。
6.场地租赁期年 月 至年 月 , 6.1 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或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即 年时间;
6.2 场地租赁管理费(含税价): 元/年 ×年=元;
即大写人民币: 。
7 付款方式:
7.1 自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计小写人民币:元,即大写人民币: ;
8.验收:
8.1 广告牌完工后,由甲方、乙方委托的施工方、设计方、甲方选定的工程师或验收机构进行四方验收;
8.2 验收合格后,四方各执一份验收报告留底。
9.质量保证:
9.1 甲乙双方应保持密切的沟通,乙方每次的画面更换,广告牌、三面翻、电气照明系统等维护,应将情况全面如实地e-mail、电话、传真或上门通知给甲方,以令甲方有所准备;
9.2 乙方须保证户外广告设置物及广告画面质量良好;如在发布期内广告画面出现破损或严重褪色,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修复或更换,并将修复或更换的情况通报甲方;如该广告牌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令发布受影响,甲方在得到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后,按每延误一天顺延一天广告位租赁期给乙方;如该广告牌因意外暂时停止发布,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该广告牌在发布期内被政府征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后,方能答复政府,同时甲方还应配合乙方向政府办理相关费用补偿事宜,所有费用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9.3 广告照明时间每天不少于四小时(广告照明时间视季节而调整,一般为每日的18:00―24:00)。
10.产权关系:
10.1 乙方拥有广告牌在租赁期内的产权所有权,
10.2 乙方的租赁期满后,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广告牌的剩余价值之前,此广告牌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
不得擅自处理此广告牌的租赁权;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此广告牌的剩余价值之后,此广告牌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处理广告牌的任何事项都与乙方无关。
10.3 乙方在租赁期内和租赁期满后甲方支付剩余价值前,虽然拥有广告牌的所有权,但不能因双方的合作终止而擅自拆卸广告牌。
10.4 广告牌的所有权和剩余价值的交接只由甲乙双方操作。
11.租赁期满处理方式:
11.3 若乙方的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经再三思量后,无意再继续合作下去,在没有第三方愿意承接此广告牌的租赁权前,甲方可延迟支付此广告牌扣除折旧费后的剩余价值,但此期间不可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在有第三方愿意承接此广告牌的租赁权后,甲方应在第三方承接此广告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此广告牌扣除折旧费后的剩余价值;如甲方逾期不付给乙方,乙方有权阻止第三方承接单位发布广告。
1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结束且甲方已经支付广告牌的剩余价值之日止,如需续期,需另行签订合同。
17.违约责任:
17.1 若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而影响了甲方的正常营业,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一年场地租赁管理费的 0.3% 元作违约金;
17.2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场地租赁管理费给甲方,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合作和追讨经济损失的权利,并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一年场地租赁管理费的 0.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
17.3 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工期延误、合同不能履行等,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7.4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并友好协商,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非责任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7.5 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租赁期,不得因XX大楼的业主或XX大楼的承包商的变更而影响了本合同规定乙方所拥有的权益,否则视为甲方毁约,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8. 争议或纠纷处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采取友好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9. 在合作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20. 如因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的变更,其责任与义务应由变更方的下一继承者承担,本合同的法律效率依然有效。
2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乙 方: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网 址:
电子邮箱: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位于市区路(街)某某商业广场座首层号铺(“商铺”)的产权所有人,拟将商铺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现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1商铺的位置和面积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租和承租位于市区路(街)某某商业广场(“商场”)座首层号铺(见本合同附件一图示),且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某某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和物业管理规定.
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前述建筑面积为本合同所述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依据和为本合同所述租金的计算依据.如果交付时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上述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2商铺的用途
乙方承租商铺只能用于经营(商品种类).
非经甲方及某某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将商铺用于经营其他任何种类的商品和用于其它任何目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不表示对乙方行为的默认.
第二条租期
租期自年月日(如商场开业时间晚于上述起租日的,以商场开业日为计租开始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开始前甲方允许乙方进场装修,租期开始前的装修期称“免租期”,免收租金,免收物业管理费,但仍应缴纳水、电等能源费.其他情况下,乙方装修期间也应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具体装修期自年月日起至年_____月日止.
本合同在商场确定的统一开业日前日签订本合同的,则乙方应在统一开业日前正式对外开业,否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期租金总额1%的违约金.但是本协议签订日在商场开业日前的,如商场开业时间晚于上述租期开始日,以商场开业日为计租开始日,租期开始前甲方允许乙方进场装修,租期开始前的装修期称“免租期”,免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但应支付水电等费用.开业日指商场具备对外营业能力时.乙方应按照商场确定的开业日对外营业。
第三条租金
3.1租金
乙方在前述租期内租赁商铺的租金为:
3.1.1年月日前(以商场开业日为计租开始日的,该日期应为开业日起届满一年整)租金标准为:
每月每平方米(小写)元(大写)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
年月(第一个月如果不是整月时)租金按日计付,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
3.1.2年月日(以商场开业日为计租开始日的,该日期应为开业日起届满一年后的第一天)至年月日租金标准为:
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
3.1.3年月日(以商场开业日为计租开始日的,该日期应为开业起届满两年后的第一天)至年月日租金标准为:
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
3.2支付期限和方式
3.2.1支付期限
首期(即租期开始之日至月月底)租金在进场装修前支付.除首期租金外,乙方须在月的225日前向甲方交付下下租金.
3.2.2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或甲方银行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所有因执行本合同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费
4.1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29元,月物业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前述物业管理费包含商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公共区域保安、保洁、绿化美化的水、电等能源费以及商场所有区域的中央空调费等.物业管理公司可能会根据推广商场等经营需要适当提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应由甲方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但在本租赁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后仍由甲方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4.2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
4.2.1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4.2.2物业管理费按月支付.除首期物业管理费外,乙方须在每月的2二十五日前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万达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付下下月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自租期开始之日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租期开始日前进场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首期物业管理费(从租期开始之日至____月月底)
4.2.3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物业管理公司或其银行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所有因执行本合同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指定银行帐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第五条能源费
乙方进场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能源押金______元.商铺的水、电等能源费采取分户计量,乙方应当自行承担,从进场装修日开始计收.乙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水、电路损耗等能源损耗按照出租商铺实际用电量占商场总用电量的'比例分摊.租赁期内前180日(不含免租期)能源损耗的月平均损耗将作为计算剩余租期内能源损耗数的标准.
第六条通讯设施租金及押金
6.1乙方租用商铺自行申请通讯设施如下:电话/传真__部,上网专线__条.
6.2乙方向相关部门支付前述通讯设施租金为电话/传真每月人民币____元/部,上网专线每月人民币____元/条.
6.3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前述通讯设施及押金为:每部电话/传真人民币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元;每条上网专线人民币____元/条,共计人民币____元.
6.4乙方所租用的通讯设施自行到相关部门支付租金.
6.5电话费、上网费等通讯费用(含月租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向电信部门支付.
第七条保证金
7.1为确保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乙方须于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一次xx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租金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
7.2为确保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物业管理费,乙方须于签订合同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一次xx付相当于两个月物业管理费的物业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
7.3在本条中保证金指前述租金保证金和管理费保证金.
7.4保证金的扣除
7.4.1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或滞纳金,甲方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冲抵,其冲抵金额相当于乙方前述欠费.该等冲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须支付前述欠费的义务.
7.4.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能源费或滞纳金,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管理费保证金冲抵,其冲抵金额相当于乙方前述欠费.该等冲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须支付前述欠费的义务.
7.4.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条款,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均可分别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或管理费保证金,以抵偿由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保证金补足.未及时补足的,按欠费处理.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
7.5本合同终止后,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折抵乙方未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乙方归还甲方商铺后十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进场经营质量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
乙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统一经营管理进场经营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作为在商场经营期间遵守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保证金.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乙方违反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保证金补足.未及时补足的,按照欠费处理.该项保证金的补足方式与本合同第七条关于保证金补足方式的约定一致在乙方出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有降低商铺所在广场的声誉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向消费者直接支付退货款和赔偿款.
本合同终止后,如果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在乙方归还甲方商铺且清缴全部欠款后10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滞纳金
本合同项下付款时间遇节假日均不顺延,所述“日”均指日历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通讯设施租金及押金、各项保证金等应当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每日应按照拖欠费用33‰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滞纳金,从应付日至实付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条续租
10.1如果乙方愿意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商铺,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但此申请须于租期终止日30日前、180日内提出.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未收到乙方的续约通知,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日自行终止.租期终止日前180日期间,甲方有权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带客户查看商铺场地,乙方应予配合.
10.2如乙方续租,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的收费标准.
10.3在租期届满前,甲方与第三方确定租赁意向,且就租赁条件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没有给予甲方答复,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进场移交
11.1甲、乙双方应在租期开始日前30日内办理商铺移交手续.
11.2商铺移交时状态见附件二,甲、乙双方在移交时应给予确认.
11.3乙方进场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仍有权继续进行大厦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卖场区域的装修、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无需为此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同意不干涉.
11.4如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乙方延期进场,起租日期和租期均相应顺延.延期超过90日的,乙方可以在前述90日届满后七日内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回乙方已付费用,但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商铺的使用
12.1装修和改造
乙方自行承担商铺的装修或改造费用和责任,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公司必须经过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查书面认定,但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因审查而承担任何责任.
装修或改造应当遵守商场装修管理制度和规定.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过程,并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制度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如果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加以纠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和将要制定的商场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各项物业管理公约和制度、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统一经营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其他合同.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和约定所遭受的处罚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商铺在租期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2.4乙方应自行为商铺内部的装修、设备和其他财产购买保险,否则应自行承担上述财产的风险.
12.5未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将商铺转租或分租给任何第三人.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的行为无效,转租或分租期间乙方所收租金或其他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16.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离店
13.1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十日内,乙方均应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保留店铺内所有装修(乙方损坏的应予赔偿),或将商铺恢复至接收商铺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的耗损除外)乙方未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代为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期限交还商铺,则视为乙方放弃商铺内一切财物所有权,由甲方自行腾空、收回商铺,处理商铺内财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
在甲方按照前述约定收回商铺前,乙方除仍应承担延迟期间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各项费用外,还应再向甲方支付双倍租金.
13.2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应付清所有应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其
他应付款项(含违约金、损害赔偿、罚款等)
13.3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尚未付清所有应付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款项及其他款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扣押或阻止乙方转移乙方在商场内的财物,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付清应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款项及其他款项超过七日的,无论乙方是否自行离店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在商铺商场内的财物所有权,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拍卖、变卖乙方财物,以抵扣拍卖、变卖费用和抵扣所欠款项.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扣押和阻止乙方转移商铺内财物.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上述措施而导致乙方财物受损、价值下降等不利后果的,乙方特此放弃要求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的权利由乙方自行承担.【律师认为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拍卖变卖租户财物是违法的,该条规定的办法只能是在情况紧急时采取,以牺牲较小利益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争取时间】
第十四条优先购买权
甲方有权随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商铺,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商铺.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三日内做出答复;超过该期限乙方未答复的,视为乙方放弃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甲方转让商铺后,乙方应与新的商铺所有人按照本合同的内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商铺所有人享有和承担,乙方依然负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十五条税费
甲方负责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房屋租赁管理费.乙方负责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税费.其他税费甲、乙双方按照中国法律各自承担应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提前解除
16.1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解除.
16.2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乙方除应补交免租期的租金外,还应承担下述违约责任:【律师提醒,该规定实际上时给予乙方解除合同权利,只是其要负一定违约责任】
16.2.1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付足商铺六个月的租金,补缴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律师建议,不要低于25%】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16.2.2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六个月后要求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补缴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律师建议,不要低于25%】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但乙方终止合同距合同期满之日不足三个月的,违约金为剩余期间的租金.
16.3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6.3.1乙方拖欠任何一项应付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超过三十15日,因违反本款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还应同时承担逾期滞纳金.
16.3.2乙方未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对所租房间或大厦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其他破坏行为.
16.3.3乙方擅自经营其他种类商品或变更租赁用途,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未在15日内改正的.
16.3.4在经营期间以任何借口擅自关门、停业、张贴非经营性文字及其他任何不利于商场经营、声誉的行为,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未在三日内改正的.
16.3.4乙方违反商场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商场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的.
16.3.6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6.4甲方依照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发生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的,乙方应向甲方付足商铺六个月的租金,补缴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甲方依照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发生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后的,乙方应向甲方补缴免租期租金,并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但解除合同距合同期满之日不足三个月的,违约金为剩余期间的租金.
16.5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直接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折抵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应付款项.
16.6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费用后,退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剩余部分(不计利息)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6.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关门,停业.如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擅自关门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处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如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能预见或不可避免的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所租商铺在租赁期间内不能正常使用,租期相应顺延,但如果商铺已无法继续使用,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8.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2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按如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8.2.1提请南宁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2.2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通知
甲、乙双方按照如下列明地址发送通知或其他文件: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任何一方若指定用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文件以传真发出的发出日期视为收悉日;以专人手递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邮寄方式发出的,寄出后四日视为收悉日.
无论乙方指定地址是否为商铺,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将任何通知、文件送至商铺后也视为送达.通知、文件送达后,乙方商铺人员应当立即签收并给予书面回执,如果乙方商铺人员拒绝签收,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留置(无论是否商铺是否有人)的方式送达,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即可作为回执.
第二十条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且须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物业管理规定,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__年__月__日
二○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