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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022-06-19 22: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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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xx先生(女士):

我与你于xx年xx月xx日就位于xx市xx区xx大街xx号xx区xx号楼(具体门牌号)的

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现依据《合同法》和《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约定,特依法通知解除租赁合同。

望收函后10日内,迁出该房屋。

否则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你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阁下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出租人:

日期:

第二篇:房屋租赁终止协议书

立书人:

大众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承租人,下称乙方)

兹因甲方基于邻居(其它所有权人)反对之原因,请求与乙方终止民国 年

月 日与甲方所签,标的物坐落于「 县市 市镇乡区 里(村) 邻 路 (街) 段 巷 弄 号 楼楼顶或屋凸之空间」之租赁契约。双方同意除原租约中有关终止租约、权利担保及管辖法院等条文仍有效外,余悉依下列协议履行:

一、双方于签订本协议书时起即终止原租赁关系。

二、 乙方应即将标的物上之基地台设施拆除,并将标的物返还于甲方。

三、 甲方应于终止租约时起五日内,返还押金新台币(下同) 元整及租金 元整,共计 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约中若有其它优惠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兑换卷及回馈方案同意书),甲方同意抛弃。

五、 本协议书壹式贰份,当事人各执壹份为凭。

立 书 人

甲 方: (印)

代表人:

乙 方: *有限公司 (印)

代表人**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现就租用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室签署以下协议:

一、甲方于 将 教室

于 将 教室

于 将 教室

有偿租用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办理租用手续时要交纳租借押金500元。乙方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所属部门时,押金从部门业务费中暂扣。

三、甲方权利、责任、义务:

1、甲方按照规定时间将指定教室租用给乙方,保证教室正常使用及环境整洁。

2、甲方严格按《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租用教室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管理。

四、乙方权利、责任、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租用教室管理办法》。

2、乙方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租用教室申请表》规定时间使用指定教室。

3、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教室规则》。

4、乙方在教室内不得举办任何未在《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租用教室申请表》中规定的活动。

5、乙方对教室的设备要爱护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数额由甲方确定。

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教室转借或转让、转租他人使用。如甲方发现乙方将教室转借、转让或转租,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乙方使用教室并扣除乙方全部押金。

7、如遇学院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与租用教室使用时间发生冲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通知租用方对租用时间作适当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

8、乙方在未办理借用手续擅自使用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或因使用教室和教学设备而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时,一律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影响重大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报学院进行处罚。

五、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的效力。

六、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违约责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7、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三篇: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案例】:

某日,A客户携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找到笔者。A客户租赁B商务大厦约300平方米办公面积,因拖欠房屋租金,B商务大厦发来书面信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A客户向B商务大厦赔偿剩余租赁年限对应的房屋租金作为赔偿。A客户前来咨询的时候,已经从B商务大厦搬出,并且A此前租赁的场地已由B商务大厦租赁给他人。

按照合同的约定,A客户和B商务大厦对于合同提前解除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确实是“合同解除后的剩余租赁年限所对应的租金”,也就是合同提前解除后、剩余的未得到履行的租赁期间的租金。这是一种典型的以“预期可得利益”计算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约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客户需要支付巨额赔偿。但是,这条约定本身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虽然A客户违约在先,但目前B商务大厦在A客户违约行为发生后,已经收回了A客户承租的场地,并继续收取租金;如果让A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把还没有使用的、剩余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B商务大厦,这就意味着B商务大厦因为A客户的违约行为,获得了在剩余租期内收取双倍租金的权益。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是合同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像本案这样的约定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A客户是否必须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损害赔偿?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设计上看,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首先,合同解除的目的,是自解除之日起,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达到订约前的状态。这种效力是向前追溯的,对于未来的权利不得提前实现。因为,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作为非违约方的救济途径并不仅限于“解除合同”一种,非违约方亦可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两种不同的选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非违约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继续享受合同权利,获取合同利益。但是,如果非违约方选择了“解除合同”,则意味着非违约方自行终止了合同法律关系,在此前提下,无论是合同的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对于合同终止后剩余履行期间所对应的权利,都已无权享有,因为合同在解除之日已经终止,任何一方都不再具有获取未来可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合同解除是溯“前”而不溯“后”的。

其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发,在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也不应再支持非违约方对于预期可得利益的要求。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初衷,多是为了重新与其他方建立新的合同关系、获取新的合同利益的机会,这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也是作为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自己做出的选择。如果允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在获得新的订立合同机会的同时,还可以按照原有合同额外获取合同利益,这就意味着在同一合同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可以获取双份利益,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理。因此,从这一点而言,合同解除与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是不应并存的。

二、合同双方的书面约定是否可以有所突破?

《合同法》并不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对于各自的合同权利义务做出灵活约定。在本案所涉合同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已作出书面约定的前提下,承租人一方是否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抗上述书面约定?

合同可以“设权”,但这种权利的设置,应当以法律为准,不应突破法律的原则。诚然,《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否包含“预期可得利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同时支持合同解除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对于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而言,显然是额外获得了利益,对于违约方而言是不公平的。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其合同地位是相对弱势的;在发生欠付租金的情况后,出租方已收回租赁场地,且转租给他人。虽然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于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有书面约定,但笔者认为,合同约定应当有法律基础作支撑。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守约方因违约方行为获得了额外的合同利益,法律有权利给予干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是不违反法律与意思自治的关系的。

本案后经双方协商不成,B商务大厦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人民币100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解,最终以A客户支付人民币15万元赔偿调解结案。

为什么白纸黑字写下的合同条款不执行?难道合同白订了吗?在此要提醒大家,订立民事合同,确实鼓励合同双方进行相对自由的约定,但合同约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

原理和原则,“签字画押”只是完成合同订立行为的方式,合同条款的法律后果,最终还是要由法律来评价。因此,并不是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在签字盖章后都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签订大额商务合同时,预先对于合同条款进行设计,其实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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