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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大全)

2022-03-09 14: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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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大街130号××大厦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京××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杰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屈××,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经营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园1楼15层6号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北京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2003年8月4日与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3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2008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2003年8月4日林××公司与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诉讼争房屋场地的转租权。2008年,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转租权。根据两份协议的内容显现出的合同目的,均为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承租权,无转租权;

其次,林××公司称与被上诉人是关联公司,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显示,林××公司对被上诉人是货币出资而非以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使用权出资,故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诉争房屋场地合法的使用权;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2003年8月4日至2008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第二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鲁宏律师)

原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号:xxx,电话:xx ,住址:xx 。

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号:xxx,电话:xx ,住址:xx。

第三人: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xx。

第三人:xx,电话:xx,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

诉讼请求:

1、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整,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而被告却违反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称,待本案第三人xx为其办理完毕房产*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后原告得知,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真实原因是,已将在向第三人xx公司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相关手续丢失,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法院

具状人:

2013 年 月 日

第三篇: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________‰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暂计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________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年___月至____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_被告__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饭店或店铺经营 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______区_____镇_____(东、西、南、北)路______号、_____号和__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___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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