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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受转租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依法承租的房屋(以下简称转租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每月租金人民币肆仟捌佰元(¥4800.00),此租金为不含税金额。转租期间租金不作调整。
第二条
乙方租用转租房屋期限为20个月,即自20__年11月1日起至20年6月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房屋前向甲方交付等同于两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玖仟陆佰元(¥9600.00)和当月租金,以后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该月租金(按整月计)人民币肆仟捌佰元(¥4800.00),及当月水电费和其它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及其它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若逾期5天,甲方有权停水、停电,缴清费用,恢复水电,但乙方需另交工本费50元;若逾期15天,甲方将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迁出转租房屋并不退保证金。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时乙方按合同履行义务,无违约行为并交清各项费用后返还乙方。如合同期未满,乙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不返还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
转租房屋用途为仓库。乙方仅可将转租房屋用于合同约定用途。若乙方欲将转租房屋用于其它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在转租房屋内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小区物业管理规章的相关规定。若乙方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一切后果自负。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迁出转租房屋并不退保证金。对于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转租房屋的,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七条
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转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在转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转租房屋再转租他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在乙方受转租期间转租房屋内发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有线电视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水费为5.50元/立方、电费1.3元/度、管理费贰元/平方米,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水费、电费及其它费用时需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十二条
如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5日内迁离并交回转租房屋,并保证转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转租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转租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转租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转租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之内容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比方一致同意由转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管制。
第十七条
乙方交回转租房屋时,乙方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带齐本合同书、押金收据、钥匙,在无违反其它条款的情况下,甲方给予办理退房手续及退回保证金。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转租房屋、场地如遇政府征地或拆迁,本合同将无条件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介绍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房屋转租合同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的剩余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又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该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