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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院平房租赁合同(推荐6篇)

2023-01-11 23: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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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平房出租合同

房屋出租协议

唐海县城吴振义(以下简称甲方)有民房三间,门牌号140号,有意对外出租。(身份证,以下简称乙方)有意租用。为此,打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租金:人民币元整,租金交清

三、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房屋完好,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原有设施完好,如墙面等不得损失。

2、甲方提供水、暖、照明、闭路电视,使用费用由乙方负责。租期终止时如不能结清水、电费,根据消费情况需预留费用,多退少补。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他用具(见附件),乙方应保证正确使用,但不得挪用或损坏,如出现损坏、丢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4、乙方根据需要添置物品,归乙方所有,租金终止,结清全部款项后,由乙方带走。

5、乙方留宿人员,必须是同事、亲友,不得从事违法或触犯治安条例的活动。乙方不能大声喧哗或从事娱乐活动,以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提前终止租用,违约不退还租金、押金。

本协议自 年 日生效,协议到期乙方应经甲方核点物品后,经甲方同意搬出。乙方如需延长租期,须在到期一个月前,协商有关事宜。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年月日

第二篇:土地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现有房屋二间,林地30亩,其中30亩和房租给乙方居住和耕种,为保证明确双方的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租住和耕种期间水暖电及一切生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一概不管。

二、乙方在租住期间,必须维护、看管好围栏及树木,对破损的围栏及时修理,防止牲畜及人为对围栏或树木进行破坏。

三、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做违法乱纪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在租住期间发生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生病或死亡等一切事情均与甲方无害,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如因乙方看管不当造成甲方围栏、树木、房屋等损失的,由乙方按价对甲方进行赔偿。

六、承租费为5000元整,由于乙方在租住期间要对树地进行管理,所以甲方向乙方收取此费用,而且每年甲方要向乙方支付5000元的管理费用做乙方对围栏、房屋、树地的维护费,此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分二次付清。

七、甲方要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将维护款付清。

八、树地围栏自然破损时,甲方要及时向乙方无偿提供材料、机具,以便乙方及时进行修补。

九、甲、乙双方合同期满或因有事需终止合同时,双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否则,造成损失的由对方赔偿给另一方。

十、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间人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试用期为一年,如甲乙双方无异议,合同期满可再进行续签。

十一、此合同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乙 方:

中 间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独院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院落转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院落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原________单位,后由甲方租赁)的房屋及院落转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期及租金

租期10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需一次性付给甲方10年租金,10年租金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屋及院落用于自行居住、休闲、娱乐以及其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在承租期内居住、经营不受甲方干预。

第四条、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院落的水、电等基本设施的完善,乙方需独立安装水表、电表,费用乙方承担,水电费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缴纳,乙方如需安装其他设施,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实施,相关费用乙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及院落修缮、建设

1、因甲方房屋年久失修,院落杂草丛生,且所有房屋没有窗户,部分房屋露天,无法达到居住、经营条件,乙方承租后随时可对所有房屋或部分房屋进行修缮(安装窗户、房顶防水处理、地面处理及安装水电等),对院落进行整理等,甲方需同意并配合乙方完成上述问题,费用乙方承担。

2、乙方在修缮房屋、院落或其他设施时,发现威胁到生命财产安全的危房、危险建筑或危险设施等项目,应尽快告知甲方,甲方应同意乙方拆除危险项目,拆除费用乙方负责。

3、乙方承租后,如因居住或经营需要,需重建房屋或其他设施时,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如因国家或部队收回、重大项目开发及其他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继续承租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索要因房屋及院落修缮、建设及其他经营项目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索赔。

第六条、双方责任

1、乙方承租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将房屋及院落转租他人。

2、乙方应自行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生意外和损失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均有乙方负责。

3、承租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

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制度的经营活动,由此所带来的各种纠纷及损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当地居民关系。

5、乙方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其他借口转租第三方,由此给乙方所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租,同等租金下,甲方应考虑乙方继续承租,否则按第五条(4)执行。

第七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字:承租方(乙方)签字:电话:电话: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四篇:土地房屋租赁合同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第五篇:土地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公开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土地)的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乙方租赁甲方位于姚辛庄存多维钢构西侧的房屋(64间)及土地60亩用于存放物品及开办市场使用。

2、租赁期限为十年,自____年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止。

3、租赁价格及给付方式为:房屋租赁费用为每间每月150元人民币,土地租赁价格分段计价,前五年为每亩每年2万人民币。第六年每亩2____元,第七年每亩24200元,第八年每亩26620元,第九年每亩29282元,第十年每亩32210元。费用采取上交方式,在每一年度的前一个月内缴纳。

4、租赁场地内地泵一个作价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将转让费及时给付甲方。

5、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现事故自行处理,自主承担,与甲方无关。

6、双方租赁合同为整体租赁,涉及现有租户处理事宜由双方协商办理。

7、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卫生费每年3万元由村里收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给甲方造成妨碍和损害,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在租赁期间,乙方需增建建筑物_______平米甲方应书面同意,以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搭建地上物(乙方所建房屋能取得地方政府同意除外)。

9、在租赁期间遇国家有征占用地,对于乙方经过甲方同意建设的地上物和堆积物品的搬迁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对于原有固定物、可得利益、土地补偿等归甲方,即谁投资谁受益。

10、对于甲方的水电房设施及时维修和维护,付款方式为前五年每年为房64间×150×12月=115200元;土地60亩前四年为每年60亩×____0元=1____00元;两项总计:每年1315200元。五年以后每年每亩累计递增10%。第六年每亩2____元、总计_______;第七年每亩24200元、总计_______;第八年每亩26620元、总计_______;第九年每亩29282元、总计_______;第十年每亩32210元、总计_______。

1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用甲方的2间厨房和2间泵房换楼上东侧2间办公室归甲方留作办公用。

12、注意防火、防盗,严禁斗殴,不得用煤做饭取暖,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积极配合乡镇工作。

13、如遇政府用地、占地,此合同自行终止,不得以各种手段向甲方提无理要求。

1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篇: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出租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淮北市相山区**** 路 ** 号的房屋及其附属院落__约***___ ___平房米出租给承租方作工人居住使用。

租赁期暂定2年,出租方从 20xx 年12 月 20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20xx 年12 月 19日收回。

双方议定每月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出租方不得向承租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半年支付一次房租,每半年租赁到期提前10天支付下期房租,出租方收取租金时提供可报账发票。

出租方提供三通(上水、下水、用电)以保障承租方正常使用,协调与当地关系。承租方因使用需要,可以在院子内进行化粪池、门岗室、厕所、临时房屋的建设和对于原有的房屋进行简单改造。装修期间免一个月房租。

出租方应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主体结构完整,出租房屋己取得共居人同意,该房屋没有权属纠纷。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出租方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不按时交纳房租;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转租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可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出租方承担:

1、擅自变更租金的;

2、擅自将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

3、房屋权属出现纠纷的;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字) : 承租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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