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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租赁合同

2023-01-11 2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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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平房租房合同

出租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________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子,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____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子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该房子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____元。该房子总租金为____元。

三、租金于____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____计罚。若____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子,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子租赁期为____,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子,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子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子;不得改变房子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子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子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子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平房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于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砖瓦结构,房屋门窗完好,上下水、电正常,房屋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租金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租金以现金形式半年一付。

第三条、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暖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垃圾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以及由乙方居住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须交清费用。

第四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在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拆迁等特殊原因,乙方应无条件退房,甲方应将剩余租金返给乙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如乙方及其家人发生任何人生伤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期满之日前 天通知甲方是否继租,如不继租,期满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搬迁后 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租赁期满,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篇:平房租房合同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已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经甲、已双方实地看房后,自愿协商达成租房合同如下:

一、乙方租借甲方平湖市当湖街道百花社区城南路新华西村1幢2单元506室的房屋(1室1厅1厨1卫),租赁期为(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满后无条件搬出同时结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完好地交还甲方提供使用的物品,同时甲方退还居住使用押金给乙方。

二、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须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租费:_________________每季度(3个月)付壹次,先付后住,乙方在承租内必须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次房租。另付押金元(包括家具物品保证金)。共计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篇:平房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坐落在 的平房,面积约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间特定如下租赁合同:

一、租房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 年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 年租房款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损坏甲方屋内原有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三、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

四、乙方在租赁期,由于人为责任,如漏电、跑水、着火对房屋造成损失,或对他人房屋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等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期满后,无论乙方是否继续承租,乙方都应提前二个月向甲方告知,如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双方协商租价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交纳下一年租金。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平房供暖合同

供热合同

甲方(供热人): 乙方(用热人):

第一条 供热地点、面积、热费价格及结算方式

1、用热地点:

2、供热建筑面积 ㎡,其中民用 ㎡,商用 ㎡,阁楼的采暖面积 ㎡,地下室、车库的采暖面积。

3、报停面积 ㎡。

4、房屋使用性质:一层、二层、三层、四层。注:阁楼、地下室、车库已经安装暖气的,必须向甲方申报,经核准单独核算建设费和暖费,阁楼面积按离地1.5米高度计算。小草房、车库为平房结构的禁止安装采暖设施。

5、热费价格:居住23元/㎡,非居住36元/㎡。

6、供热费:小写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7、交费时间:2009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

8、交费地点: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费。

第二条 供热时间及供热质量:

供热时间为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3月31日。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6℃时,供暖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有暖气设施的房间,温度不低于16℃,其他房间温度不低于12℃。

第三条 供、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管理

1、供、用热设施分界点按入网协议中的规定执行。分界点至用户室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其余为供热设施。

2、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管理和维护,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改造、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违规用热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违规用热的规定:用户未按《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龙口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用热均属违规用热,如:未经供热企业同意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2、违规用热的处理程序:按《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龙口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用户违规用热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及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及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有效控制用户安装非采暖换热器行为的发生,按照龙口市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之前向用户收取200元/每个换热器,作为换热器使用费,单独出具收据。在供热期间,嘉元热电对用热情况进行1-3次检查验收,双方签订验收单。验收未发现违规用热行为,供暖结束后嘉元热电将使用费退回用户,并支付每日0.3‰利息。发现违规使用换热器,使用费等不予退回,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测温方法及规定

1、测温由甲方负责。测温时间为每天的6:00-8:00、17:00-22: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

2、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要求时,甲方应在15天内测温三次,首次测温应于24小时内完成。

3、测温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两联,上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情况有不同意见,可在记录单上注明。

4、乙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社会公证机构进行复测。异议成立时,费用由甲方承担,不成立时,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对乙方的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用热设施未达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对其中断供热。

2、凡地暖采暖系统接入暖气片采暖系统,均需由申请入网加装混水装置并经嘉元热电验收合格,否则因此造成地暖管寿命降低、泄漏、室温不达标等嘉元热点不承担责任。

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范围内用热,对于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用热的,甲方有权停暖。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供暖面积进行复核。

5、当乙方所住楼房单元用热率达不到该单元的70%,甲方有权不供热,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要求供暖,单元用热率低于70%、高于50%,甲方不保证供暖温度;单元用热率低于50%,甲方需向乙方加收暖费额20%的热量补偿费,并不保证供暖温度。

6、当乙方所住楼房非单户控制的供暖系统时,如果该楼(单元)的缴费达不到该楼(单元)的50%,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亦不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办理了报停手续,又私接用暖,甲方有权停止供暖,直到问题解决。

8、甲方有权对未交纳热网建设费的用户或小区不供暖。

9、对于不配合甲方进行用热检查的用户,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供暖服务并终止供暖合同的执行。

10、甲方有权对违反《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用户,依法处罚。

(二)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适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2、甲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时,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

3、因甲方的供热设施检修,需要中断供热时,甲方应提前8小时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供热期内的检修次数不得超过5次,每次停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4、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在1小时内通知乙方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电话问询,甲方应及时抢修管理权限内的供热设施,若是小区管理的用热设施,协调物业公司尽快抢修。

5、有义务对乙方的用热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建立24小时值班电话:8612399.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和质量向乙方提出热力。

2、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通报供热情况和设施检修计划。

3、因非自己的原因致使供热不正常时,有权要求甲方说明情况并及时恢复正常供热。

4、因甲方原因导致供热不达标时,有权按照规定要求减付热费。

(二)义务

1、有义务维护好用热设施,保证法门开关灵活。不得私自改造、拆卸用热设施。因改动用热设施所造成乙方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2、楼梯有阀门井的用户,要保护好阀门井内设施,严禁私自关开锁闭阀。楼梯内无阀门井的分户控制用户要将楼梯间管道保温好,避免热量损失。

3、甲方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或测温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

4、当年暖气报停的用户,于4月1日——10月20日前到嘉元热电办理报停手续。

5、有义务严格遵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龙口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条例》,依法供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的,按照延误供热的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

2、因甲方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龙口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3、因甲方供暖原因,测温结果三次不合格的,甲方应减收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一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减收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两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减收相关房间2/3的热费。甲方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用热设施问题或擅自排放采暖用水,造成皮肤病、烫伤或其他损失,后果自负,因此造成的水费、热费及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等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在约定期内没有交纳热费的,从当年11月17日开始算起,每迟交1天,支付应付款项0.3‰的滞纳金。

3、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增加暖气片数量和安装换热器等),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中的热水),甲方有权按实际发生情况,责成乙方整改并承担甲方的损失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4、乙方未按期支付暖费,甲方有权终止供热。

5、由于乙方管网原因,不能对用户实行分户控制,不主动签供热合同也不办理报停手续,造成事实用热的,甲方依法追缴暖费和滞纳金。

(三)免责条款

1、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供热的标准,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用热设施的;用热设施存在问题或违规安装换热器、水泵等造成温度不达标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非甲方供暖设施问题,造成供热中断或温度不达标的;(4)单管串联供暖系统引起的部分用户温度不达标的;(5)系统有空气没有及时排除而引起温度不达标的;

(6)因入住率低于70%而引起的温度不达标的;或因供暖楼层和报停楼层隔离措施不当相互串热造成的温度不达标的;

(7)因地暖系统未采取有效的混水手段,造成地暖管使用寿命缩短或因此泄漏引起其他问题的,甲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8)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的检修次数 或停暖时间内不予退费;

2、有下列情况造成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用热设施出现事故而失水、失热或停止用热;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限为一个采暖季,即从签订合同并交费之日起至当季供暖结束。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龙口市法律或相关仲裁部门解决。

供热人:龙口嘉元东盛热电有限公司 用热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房主(或承租人)(签章)

电话8612399 电话:

签订日期:2009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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